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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评:“潜入屋内持斧砍人被反杀”,法院称防卫过当判十年!

景来律师 2019-05-25

导读

今年7月,内蒙古判决了一起和“防卫过当”有关的案子,被告方家属认为此案和江苏昆山市的“龙哥反杀案”一样,也应该是“正当防卫”,但死者一方则坚决不认同“正当防卫”的说法。 


死者是61岁的王生娃。2017年2月2日凌晨4点,王生娃潜入托克托县新营子镇坝上村村民郭三祥家中对其头部连砍三斧,被郭家女婿王铁柱、亲戚王玉成发现后,又用木棒和双响炮攻击二人,最后反被二人打死。今年年初,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二人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和7年。半年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之后他还在继续攻击他人,所以二人才会反击,没想到会打死人。”王玉成的儿子王延青说,王生娃是故意杀人,如果没被发现后果不堪设想。但王生娃家人对此并不认同:“正当防卫还能把人活活打死?他们才是故意杀人。”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王玉成一家已经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法院判决:本属正当防卫,但倒地后继续殴打超过必要限度

 

因年轻时与村民郭三祥存在纠葛,2017年正月的一天晚上,王生娃潜入了郭三祥家。呼和浩特市中院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案发的2月2日凌晨4点左右,王生娃用砍斧将正在炕上睡觉的郭三祥头部连砍了三斧。

 

同屋的亲戚王玉成听见动静,发现郭被砍伤,就呼喊郭三祥的妻子乔巧莲、女婿王铁柱。三人查看完郭三祥的伤情后,便在院里寻找行凶者,最后在炭堆发现足迹。这时躲着的王生娃用木棒和双响炮攻击三人,王铁柱和王玉成随即用木棒、扫帚等物连续击打王生娃,致使其身体多处受伤,后抢救无效于2月4日死亡。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尸体检验鉴定称,王生娃死于多发性骨折和软组织损伤引起的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而伤者郭三祥的面部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

一审认为,死者王生娃持凶器潜入郭三祥家,将其面部砍伤,属于故意伤害。之后王铁柱、王玉成在自家院内制止王生娃的不法侵害,本属于正当防卫。但在防卫过程中,持械击打其身体造成了死亡的严重后果,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减轻处罚。

 

内蒙古高院也认为,二人将王生娃击打倒地后并未放弃殴打,直到其不能动弹,最后造成死亡,是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最后判处王铁柱有期徒刑十年,王玉成有期徒刑七年。


一审判决书部分内容

 

一审判决书部分内容 

有律师认为构成防卫过当:

 

@律界一姐在个人微博评论认为:【能否构成正当防卫,关键在于两点:一是正当防卫时,是否具有紧迫性;二是行凶者主观、客观上失去了行凶能力后,防卫者是否继续防卫行为。】

 

本案中,被侵犯家庭前半段的防卫确实是在紧迫的情况下发生,但是后半段行凶者行为已不具备引发被侵犯家庭继续防卫的紧迫性,换句话说,被侵犯家庭有充足时间报警却没有报警,而是直接将行凶者打死,确有不妥。

 

@隐于庭的小法师微博评论认为:可以看出,内蒙这个案子的行凶者(后来变成了受害者)故意伤害和被打死中间存在着明显的间隔,所以认定防卫过当也是说得过去的……

 

法律规定的时候,总还是喜欢把人设想为法律理性人。但我们大家都知道,哪怕是个法学家,在荷尔蒙和肾上腺素等的作用下,也不能时时刻刻理性(连法学教授还会犯点小错误呢)……这样的规定是否有悖人性?是否不具有可操作性?

    对于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来说,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持保守态度,可能也是考虑到大家都不清楚开了这个口子会有什么后果,谁都没勇气来承担这个历史责任。 

有律师认为构成正当防卫:

 

北京京师所专业刑辩律师丁海洋,就此事件评论:

 

法律在任何情况下都不鼓励剥夺他人生命,但也不能畏手畏脚。一个正常的社会不能总是要求好人忍让,在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时,该出手时就出手。不要担心“正当防卫”的判例太多会助长社会上暴力事件增多或者升级,只有裁判者大胆的激活《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条款,才能有力震慑那些无故滋事的流氓混混,有力的配合“扫黑除恶”。

 

“昆山砍人案”属于正当防卫时,笔者曾撰文《再见,正当防卫!》说明,最终处理结果值得肯定,但也不能盲目乐观。个案的处理结果不具有普遍性,是否具有划时代意义还要经过时间和实践的检验。《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条款能否继续沉睡,还需拭目以待!

 

而对于此案的法院判决,痛心疾首,仅能呼吁:对于防卫过当的案件,在刑法意义上当然要给予否定性评价,但在量刑时可给予较大幅度从宽处罚,条件成熟的地方,可以考虑适用缓刑或者定罪免处。如果具备认定正当防卫的条件,希望法院不要顾及“上访、缠访”等因素,依法作出裁判。

 

作为前人民警察,现律师的黄学宏,在其个人微博@黄学宏律师评论认为:


与前不久龙哥案如出一辙,呼和浩特这宗入室反击案件,也具备了案发时,被害人向对方行凶,反击者拥有无限防卫权,正常情况下,即使导致行凶者死亡,也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两案却出现截然不同的结果,龙哥案判决反击者系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呼和浩特这宗案件,中院一审认为二人防卫过当,判决二人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10年和7年。上诉后仍维持原判。

 

出现这样的情况,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问题的根本,还是在于司法独立无法彻底实现,伴随着被害人家属的情绪、压力,以及社会舆论的存在,甚至有ZF因素的介入,司法判决往往出现摇摆。

 

前不久,最高院表示将对正当防卫案件出台司法解释,鼓励人们在遇到不法侵害时,勇于与犯罪分子抗争,敢于正当防卫。先不论最终效果如何,至少方向是好的。

 

作为前警察,对正当防卫的理解,无比心酸,五味杂陈。但愿,遇到不法侵害时,被侵犯者可以毫无顾虑、非常体面地反击,维护生命和尊严,法律不再冰冷。

 

@吴声威vien(上海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微博评论认为: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

 

《规划》要求,要在司法解释中大力弘扬正义、友善、互助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和道德要求。要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修订完善人民法院国际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进一步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


我们最期望的法治是司法独立,不被舆论所干扰,可是我们后来发现,没了舆论的监督,案件常常发生不公。回到本案来看,携带斧头入室杀人所成立的危险场景,绝不亚于昆山于海龙所面对的暴力和危险,然呼市中院、甚至内蒙高院、乃至公检均一贯的把“正当防卫”放在一个较高的标准上,超过了大多数旁人和普通的人对危险反抗的预期,而这个一贯的法治姿态,导致了龙哥往前,不知冤了多少老实人。

 

我们希望生活在一个公正、公平的法治环境中,不侵犯他人权利的情况下、更不希望被他人侵犯,如果我们奋起、保护自己也是犯罪,那人权就毫无立足之地了。

 

反杀的王姓二人已经申诉至最高院,翻案则再次陷入“舆论绑架司法”的漩涡,不翻案则极有可能成立“司法不公”,结果真的令人堪忧。我想,最高院可能要组织会议开始讨论“正当防卫”何去何从,该案该如何给民众一个满意的结果?

 

结语:愿正义之光,普照众人心。

 

来源: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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