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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何主动掌握婚生子女的抚养权

张辉 景来律师 2019-05-23

导读

婚姻是情感的纽带,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关系与人民群众休戚相关,为社会所普遍关注。下面的案例肯定能给法律工作者在工作中以启迪。在现实生活中,律师接到当事人委托的离婚案件,总认为小孩子在谁的手中,就一般判决给哪一方,但是下面的案例肯定能颠覆律师的固执观点。 

【案情】

 

刘某(男)与朱某(女)于婚后生育一子刘某某。因家庭琐事及经济原因,夫妻关系不睦并引发肢体冲突。此后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抚养刘某某。刘某长期在外地,诉讼中,未经朱某同意将刘某某带回浙江老家居住生活。

 

为确定刘某某的抚养权问题,徐州鼓楼区人民法院委托区妇联对刘某某的抚养情况进行调查。区妇联派出调查员调查后出具了调查报告,载明:刘某某此前基本由朱某一人抚养,刘某回南京后很少回家,也不承担家庭义务;刘某某上幼儿园期间基本上由朱某负责接送和孩子的全部生活,朱某也注重孩子的英语和数学方面的学习培养。刘某趁朱某不备用刘某某喜欢的平板电脑将其哄走,朱某得知后多次联系刘某,刘某不接电话不回短信。区妇联认为刘某某由朱某抚养更为有利。

徐州市两级法院均认为根据双方的举证及区妇联的调查情况,可以看出刘某某从小主要随朱某生活,母子感情深厚,而刘某未经朱某同意擅自将刘某某带到浙江老家生活,导致双方在抚养和探望刘某某的过程中发生争执,不利于刘某某的健康成长。为更有利于刘某某的成长、教育,使其有一个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法院判决刘某某由朱某抚养。 

律师点评

 

家事审判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探索建立家事调查员制度。在这点上我们这种小县城的律师还没有接触到这类制度,但是国家的司法改革已经在一线城市进行,且家事纠纷不同于其他民事纠纷,它是发生在具有亲属关系的社会成员之间的人身或财产纠葛,具有伦理性、隐秘性、公益性、复杂性等特征。家事案件普遍存在证据收集难、案件事实查明难等问题,同时,家事案件往往涉及妇女、儿童、老年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问题,不能完全采取当事人主义,必须实行国家职权干预,深入细致地调查家事纠纷发生的深层原因和事实真相。江苏法院立足家事审判实际情况,积极借鉴域外有益做法,不断总结家事调查的实践经验,大胆探索适应家事审判自身特点的专门化审判程序,与司法局、团委、妇联等多部门联合建立家事调查员制度,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工作优势和人才优势,在心理学专家、妇联干部、社区工作者、人民调解员等具备丰富群众工作经验和社会阅历、有专门的调查技能和职业素养、对家事调查工作具有高度热情的群体人员中择优选聘家事调查员,通过走访、调解等方式了解当事人的性格特点、家庭关系、情感经历及婚姻家庭状况,探究纠纷发生的根本原因,协助法院进行家事纠纷调查取证,形成调查报告,提出纠纷解决建议,为法院裁判提供重要参考依据,逐步实现家事调查员制度的统一化、规范化、法律化,促进家事纠纷得到公正、高效的处理,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作为律师,我们也应欣喜的看到,律师办案的春天正在越行越近。

 

作者简介:张辉,江苏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262168913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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