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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老板“东窗事发”的常见缘由

胡丹律师 景来律师 2019-05-22

导读

今年是我国改革开放40周年,伴随着40年的强国之路,企业家无疑是这一路开足马力、劈波斩浪的弄潮儿和受益者。然而,回顾这40年的中国企业家成长史,却始终贯穿着这样的悲剧:一批又一批闯险滩、战激流、富有经营才干的企业家,在前进的道路上不是失败于商业风险的打击,而是倒在了刑事风险的爆发中。 

很多人觉得企业家都是有原罪的,针对这个问题,我之前专门写过一篇文章《你知道吗?企业家入狱,大多都不是因为原罪》,用实例论述了绝大多数企业家的“东窗事发”跟所谓的“原罪”没有半毛钱关系,但却栽在了“现罪”的手里,即他们完成原始资本积累、成为企业家之后所发生的“现行”罪行。

 

企业家犯罪有个显著特点,即存在一定的“潜伏期”。在医学上,这个概念叫“蛰伏期”。一般来看,不同的罪名,有着不同的潜伏期。从企业家犯罪的高频罪名来看,行贿罪的潜伏期以三至五年居多,贪污、受贿罪的潜伏期以四至五年居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潜伏期一般为四年,职务侵占罪的潜伏期一般为两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潜伏期一般为三年,等等。

 

为何会有潜伏期?与涉案主体何时牵扯出利益勾连、是否损害到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从而影响社会稳定等因素存在着密切关系。最近备受关注的假疫苗事件、娱乐圈税务事件等等就是典型的潜伏期到头的例子。

 

说到潜伏期,自然会引出潜伏期到头的导火索——即企业家“东窗事发”的缘由。我结合过往的企业家犯罪案件的办案经验以及相关判例、参考文献,总结出了如下十种企业家“东窗事发”的缘由。

 

一、被害人报案

 

被害人报案系较为常见的案发缘由,特别是在民营企业家犯罪中。有数据显示,超过三成的企业家犯罪因被害人举报而案发。典型罪名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等。

 

二、政府官员落马

 

在经济转型期,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不够清晰,政府部门或地方政府直接掌握和控制着土地、矿产资源、税收优惠、行业准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一系列重要经济资源与制度资源,导致企业家经营活动对政府权力的依赖。这正是在一些领域容易产生企业家犯罪与政府官员犯罪伴生现象的重要原因。实践中,这种伴生现象表现为政府官员的职务犯罪背后往往存在企业家犯罪的推波助澜,或者企业家犯罪后面潜藏着政府官员职务犯罪的支撑。所以我们常说,企业家落马,往往牵扯出一堆官员;官员落马,往往牵扯出一堆企业家。典型如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贪污罪等等。

三、商业对手的打击报复

 

商场如战场,相信久经沙场的企业家们对这句话并不陌生。刑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后位法的法律位序,系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保障法或兜底性法律,肩负着保障其他法律(本位法)甚至政策得以实施的重任。由此,所有违反其他本位法的行为,都有可能升级为或直接被认定为是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即被本位法一次评价后继而被刑法进行二次评价,或者直接跳过本位法进行刑法上的“二次评价”。

 

因此,就出现了有些商业对手利用刑事手段进行打击报复,或者抓住“现罪”的把柄直接攻击。这一点在互联网行业、建筑行业、传统制造业等行业尤其明显。典型如非法经营的口袋罪、涉税犯罪等。

 

四、交易中的上下链条案发

 

任何市场交易都存在交易链条,长期的合作极易形成稳定的商业伙伴关系。经研究发现,商业伙伴共同犯罪作为企业家共同犯罪的基本人际关系特征,体现出基于不正当利益输送关系而相互配合、相互包庇等行为特征。典型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职务侵占罪等等。

 

五、下属举报或下属出事后揭发

 

部分企业家的落马系因为自己下属的举报,从而引发税务、司法机关的调查从而事发。下属作为企业家的“士兵”,关系处理得好可以冲锋陷阵,然而当企业家和下属关系处理不当、甚至产生严重冲突的时候,下属有可能会成为敌人。当下属的利益遭受严重侵害的时候,就有可能反目成仇。典型如刘晓庆“偷税案”(现在刑法已取消该罪名),系被已开除员工王建中和李虹举报而案发。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系下属出事后在公安机关揭发以争取立功。企业家与下级共同犯罪同样是常见的共犯关系,上下级共同犯罪同样作为企业家共同犯罪的基本人际关系特征,体现出基于不正当利益输送关系而相互配合、相互包庇等行为特征。然而,当下属一旦事发,即使在案发前与企业家订立了攻守同盟规则,进了公安机关的大门,在求生心理的驱使和侦查机关的双重压力下,揭发同盟是大概率事件。典型如行贿、受贿类具有利益共同体、伴生关系的罪名。

 

六、相关机构主动介入调查

 

相关机构主动介入调查在企业家犯罪的案发缘由中所占的比例并不高,但针对一些特定罪名,例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税务机关金税三期系统利用强大的大数据比对和云计算功能,在系统内部直接对接银行、工商、海关、社保、公积金部门,很容易发现企业的猫腻,继而展开调查。还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污染环境罪、非法采矿罪等等。

 

另外,在市场经济的进程中,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会存在一定的以刑事手段介入市场经济领域的泛化倾向,而这也构成了相关机构主动介入调查的案发原因。

 

七、媒体介入

 

媒体(包括自媒体)作为监督的重要介质之一,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今年七月份刷爆网络的假疫苗事件就因一篇名为《兽爷|疫苗之王》的文章而引爆。紧接着,长春生物的董事长被刑事拘留。

 

范冰冰阴阳合同事件因崔永元的微博而起,在范冰冰消失了100天后,以罚款8.8亿暂告一个段落。

 

不得不说,互联网时代,媒体的监督与制约成为企业家犯罪案发的又一大缘由。

 

八、资金链断裂

 

今年以来,P2P爆雷成了一个大家习以为常的“热点新闻”。很多人不解,明明前段时间还可以提款,一眨眼说跑路就跑路、说爆雷就爆雷,连招呼都不打。

 

如火如荼的圈钱游戏,伴随着如火如荼的资金链断裂。上海、杭州、深圳的看守所坐满了金融犯罪的涉案人员。典型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骗取贷款罪等等。

 

九、发生事故

 

近年食品、药品等与民生息息相关的领域频发安全事故,典型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另外还有建筑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等。

 

十、自首

 

在企业共同犯罪案件中或者集团公司犯罪案件中,一个人或者部分人被抓后,一定会造成其余人员的恐慌。有一部分人在咨询律师、权衡利弊后会选择自首,因此,自首在企业家“东窗事发”中所占的比例逐年递增。近年来,每年都有企业家带着“现罪”来我所咨询,经过相关的专业咨询和辅导后,其在律师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首,为后续的减轻、从轻处罚、争取缓刑或取保候审打下基础。

 

作为富有探索和冒险精神的企业家,在风险中前行是其职业生涯的重要特点。在各种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中,企业家对刑事风险必须予以特殊对待,因为刑事风险作为法律风险的最高端形态,系只能预防不能侥幸的终结性风险。作为企业家,培养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意识,防患于未然,定期进行刑事法律风险体检和评估,以先进的经营理念为引导,借助外部力量构建强有力的企业刑事风控机制,方能有效规避和防范,为自身和企业行稳致远打牢根基。

 

来源: 刑控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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