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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因第三人侵权受伤,能否获得工伤和人损双重赔偿

邵鸿 景来律师 2019-05-19


导读

由于工作原因,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劳动者人身损害,申请工伤赔偿后,还能不能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案例:

 

王某,驾车去M矿业公司送粉煤灰,经过红旗三煤矿门前时,该矿的铲车牵引的钢丝绳将从西向东的道路堵上,致使王某驾车未能通过。王某下车询问的过程中,钢丝绳瞬间弹起将其弹伤。王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王某与红旗三煤矿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诉至法院。另外,王某还在另案中已经申请认定工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王某的各项损失红旗三矿应予赔偿。关于误工费的问题,王某提供受伤前12个月的工资为28566元,伤后至定残之日期间王明阁单位共给付其工资2823.88元,故该款应在应给付误工费中扣除。其他费用按规定赔偿。

 本案例争议焦点和处理重点:

 

王某是否可以得到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的双重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该规定明确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只要符合上述法定情形,职工所受伤害无论是否由第三人侵权引起,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换言之,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权并不影响工伤的认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入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因第三人侵权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者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亦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如果所受人身损害系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所致,劳动者同时还有权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具有双重主体身份,即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和人身侵权的受害人。基于双重主体身份,劳动者既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同时还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即有权获得双重赔偿。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的赔偿责任,不因受伤职工(受害人)先行获得一方赔偿、实际损失已得到全部或部分补偿而免除或减轻另一方的责任。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王某在取得本案赔偿的同时有权主张工伤保险赔偿。本案中,王某仅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其诉求合法,法院依法应予以支持。红旗三矿不能因为王某已经提起工伤认定或获得工伤赔偿而减轻或免除其侵权赔偿责任。

 

作者:邵鸿,江苏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52278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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