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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能否以调解书准许精神病患者的法定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达成离婚调解协议

纪传波 景来律师 2019-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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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张某与王某于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开始共同生活,并于1993年生育长子王某甲,1996年生育次子王某乙,现两个孩子均已成年,并已独立生活。张某系重性精神分裂症患者,患病后无法独立生活。因为王某长期在外不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而张某父母年纪大了,张某就长期在其姐姐张某某处生活,张某某作为其监护人照顾其生活。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就财产分割、经济补助金等达成一致签订了离婚调解协议。但对于调解书准许精神病患者的法定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达成的离婚调解协议有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可以调解书准许精神病患者的法定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达成的离婚调解协议。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不能以调解书准许精神病患者的法定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达成的离婚调解协议。


因为离婚诉讼是身份关系的诉讼,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愿,法定代理人无权发表意见,必须由被代理人本人表示。精神病患者一方当事人因精神性障碍,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实体性法律问题缺乏理解和判断能力,无法用正常的语言来正确表达其内心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离婚问题,应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分析确认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事实,然后依照婚姻有关法律规定作出是否准许离婚的裁决,以判决的形式结案。即使法定代理人代理患精神病一方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达成离婚调解协议,也不应当以调解的形式结案,但可在判决书中将离婚调解协议的内容予以确定。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对于法定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达成的离婚调解协议,法院经审查协议的内容合理保护了患精神病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就可以制作调解书予以准许,只有在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情形下才根据离婚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

 

二、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法定代理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也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则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代理人可以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和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婚姻当事人起诉离婚,同理,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患精神病的当事人向法院表达同意离婚的意见。在本案中,法官制作民事调解书确认患精神病的女方之父母代理其与男方达成的离婚调解协议之法律效力,并无不当。

 

三、在本案中,原告患病期间,被告未尽夫妻之责予以扶助。由此可见,无论从原、被告婚姻的客观事实看,还是从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对双方婚姻的主观认同看。均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双方就财产分割、经济补助金等达成一致签订了离婚调解协议,故对于离婚调解协议,可以调解书予以确认。

 

作者:纪传波,江苏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921763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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