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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案例 | 男子强行与妻同房,妻子起诉获赔三千

景来律师 2019-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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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律政司法

导读

3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一批妇女儿童维权及反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对司法实践极具指导意义。

案例1、擅将夫妻共同财产赠情人,无效

 

案情回放:

 

梁生(化名)和阿芳(化名)2001年结婚。2015年初,梁生因病到医院住院治疗,认识了护士小兰(化名)。随后,梁生谎称自己是单身人士追求小兰。同年秋季,小兰提出要买车,梁生便瞒着妻子,替小兰支付了购车款15万元。之后,小兰发现梁生已婚,便提出分手。

 

2017年,梁生和阿芳离婚。之后,阿芳才得知前夫曾给“小三”买了车,便要求他追回购车款。遭小兰拒绝后,这对昔日夫妻于2017年12月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梁生赠与小兰财产的行为无效并判令小兰返还受赠财物。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恋人的,其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小兰须返还阿芳和梁生购车款15万元。

 

案例意义:

 

该案判决既维护了婚姻中被侵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又打击了对配偶不忠、为贪图钱财不惜充当第三者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对社会具有一定的法律引导和警示作用。 

案例2、夫妻之间性暴力也是家暴的一种

 

案情回放:

 

潘某与陈某2013年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后两人常有争执,经常陷入冷战并存在不间断分居。

 

2018年7月15日,两人闹得正僵,潘某却欲强行与妻子同房,因妻子拼命反抗未能得逞,但他的粗暴导致妻子的右手、左大腿内侧多处挫伤。陈某报警后,潘某写下保证书,称不会再对妻子动粗(包括打骂、强行发生关系等行为)。

 

2018年10月,陈某提起离婚诉讼,称潘某写下保证书之后仍多次想强行同房,她身心俱伤,要求法院准予离婚,并要求潘某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潘某称,他保证不会再有家暴行为,不同意离婚。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潘某强行同房,因陈某反抗而未遂,对陈某的身体,特别是精神上造成伤害,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家庭暴力。潘某作出保证后仍不思悔改,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保护无过错方合法权益和维护公序良俗,潘某应给付陈某损害赔偿。据此,依法判决准许双方离婚,潘某赔偿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案例意义:

 

本案中,潘某违背妻子意志,通过限制人身自由的暴力手段强制对她进行性接触,使妻子受到身体伤害和精神摧残,在作出保证后不思悔改仍欲故伎重施,符合家庭暴力构成要件。家庭暴力往往狭义地被等同为身体暴力,而性暴力未作为家庭暴力行为类型单列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往往被忽视。夫妻之间的性暴力,不但使女性失去性的自主权,而且摧残妇女的身心健康,最终破坏家庭安宁与存续。 

案例3、法院向警方移送家暴犯罪线索

 

案情回放:

 

卢某与赵某于2006年登记结婚。2014年7月4日,卢某因家庭矛盾对妻子赵某大打出手,将她打致“双耳重度混合性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从此,赵某需配助听器并进行人工耳蜗植入,该损伤后遗症已构成人体损伤八级残疾。

 

赵某的损伤程度已达到轻伤以上,卢某的行为涉嫌犯罪。虽然赵某提起了民事诉讼,但出于家庭的顾虑,她没有选择追究对方刑事责任。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卢某向赵某赔偿医疗费2428.17元、残疾辅助器具费750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700元、残疾赔偿金183012元,共计193940.17元。

 

法院在案件审结后,根据《南宁市兴宁区深化家事审判改革工作方案》,将发现的家庭暴力犯罪线索移送警方刑侦部门,启动反家暴联动机制。刑侦部门在收到案件线索后,立案侦查并迅速抓获了卢某,对他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赵某在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的帮助下,获得了卢某的赔偿款19万余元。

 

案例意义:

 

赵某被殴打致双耳失聪,本应积极报警,但却出于顾虑未能报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家事审判改革各职能部门应当主动作为,及时介入。法院、公安、司法等家事审判改革部门联动,为家暴受害人提供了全方位立体化的保护,这也是该法院首次根据反家暴联动机制向公安机关移送在民事案件中发现的家庭暴力犯罪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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