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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转团的游客在旅游过程中溺亡的赔偿责任认定

宋依军 景来律师 2019-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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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简介】


2018年1月3日,甲与乙结婚。2018年4月1日,甲、乙与丙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约定由丙旅行社提供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7日泰国普吉岛蜜月旅行服务,甲乙在合同中表示不同意转团、延期出团、改签其他线路出团,但同意拼团。


后丙旅行社在未告知甲、乙情况下,将其对甲、乙旅行业务转给丁旅行社。2018年5月2日,甲、乙在丁旅游社的安排的带领下,在普吉岛游玩。在游玩过程中,甲在海里溺亡。后乙及甲的父母将丙、丁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


丙旅行社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 


【案件分析】


对于被告丙旅行社在本案中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其争议点在于甲、乙的旅游业务由被告丙旅游社转给被告丁旅行社是否属于甲、乙同意的转团情形,笔者认为是不属于的。被告丙旅行社在未告知甲和乙的情况下,将其对甲和乙的旅游业务转给被告丙旅行社,是违法转团,并非拼团。

 

拼团是指“出境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出境社招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转团是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出境社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在出发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的行为”,上述概念可知,在拼团情况下,出境社不变,应仍为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旅行社,相应的旅游服务也由该旅行社提供。而在转团情况下,出境社发生变化,变更为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行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法律并未禁止旅行经营者转让旅游业务,但前提是必须事先征得旅游者同意,即存在合法转团和违法转团两种情况。本案中,被告丙旅行社在转团时并未告知甲、乙,也未征得甲、乙的同意,属于违法转团。

 

在确定了被告丙旅行社属于违法转团后,就可以对本案中被告丙旅行社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作出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造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违法转团的旅游经营者即本案中的被告之一丙旅行社应与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即本案中的另一被告丁旅行社承担连带责任。

 

像本案中这种旅行社违法转团的情况,由于事前没有征得旅游者的同意,签约旅行社与旅游者之同存在合同关系,实际提供服务的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旅游者主张权利时会遇到请求权的竟合问题。即旅游者可以选择违的之诉单独起诉签约旅行社,也可以选择侵权之诉将签约旅行社和实际提供服务的旅行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追究责任。


作者:宋依军,江苏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52407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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