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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以借贷为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景来律师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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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微法律讲堂

景来律师导读


目前,社会上有很多非金融机构,专门从事放贷业务,以收取高额利益生存!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份判决,可能会断了这些公司的财路,并且可能会涉嫌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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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出借人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签订之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647号

裁判日期:2017-12-22

 

最高院的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及逾期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问题。

 

(一)关于本案两笔《借款合同》的效力及逾期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问题。

 

本案出借人高金公司向外出借款项,未约定利息,而是约定高额的逾期利息或违约金。但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高金公司多次从事向外借款业务,而且多数情况下约定有借款期内的高额利息的情形,借款人存在多个不同的借款主体,即其出借的对象亦不特定,因此,高金公司具有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以收取高额利息的事实。

 

本案所涉的两笔《借款合同》是其经营放贷业务中的一部分,本质上属于从事放贷业务。

 

而且,虽然本案中的两笔《借款合同》未约定借期内的利息,但借款期限仅为三个月,而违约金却超出银行同期借款利率的四倍,存在以收取高额违约金或高额逾期利息的方式实现营利目的的情形。高金公司系投资公司,经营范围中没有向外放贷的业务,其从事放贷业务亦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该种行为扰乱我国金融市场和金融秩序,违反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五项规定,本案的两笔《借款合同》无效。高金公司认为本案《借款合同》应为有效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借款合同》无效,则德享公司应返还高金公司的借款,利息应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予以保护。关于德享公司已经支付的2147.5万元问题,虽然德享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参加诉讼答辩,但根据高金公司及工行星海支行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高金公司自认其已经收取德享公司款项2147.5万元,工行星海支行也未能证明德享公司还有其他还款,因此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德享公司向高金公司付款的金额为2147.5万元。

 

又因工行星海支行未能证明该款项是德享公司对借款本金部分的偿还,因此,应认定偿还的是逾期借款利息,即本案的两笔借款本金合计3500万元未予偿还,德享公司仍负偿还3500万元本金的义务.就已经支付的违约金或逾期利息问题,因系当事人自愿履行,且德享公司未参加诉讼、未要求返还相应的高额违约金,故不予调整。 

附: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Jl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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