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通知债权转让的情况下受让人能否直接起诉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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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2日,王某与张某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王某向张某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为2个月,利息为月息2%。同日,张某向王某银行账户内汇款15万元。2018年6月18日,张某与李某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张某将上述15万元债权转让给李某。2018年6月底,在未经通知的情况下李某起诉王某要求归还偿还借款15万元并支付利息。但庭审中,王某认为其未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不应向李某承担还款义务。
那么,在没有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时,受让人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呢?(Jlls)
目前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根据该规定,通知是债权转让的必经程序和前提条件,没经通知债务人不承担还款责任。另外,未通知债权转让直接诉讼,则债务人还须承担审查转让行为是否真实的额外义务,当转让不真实、无效或被撤销的,则债务人要承担清偿无效的风险,这无疑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的立法原意。
第二种意见认为,受让人直接通过起诉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亦可认定为通知债权转让的一种方式。在可以确认债权转让真实性的前提下,应认定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从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债权转让协议对债务人的生效要件就在于通知,且原债权人为通知义务人,但该规定中并未明确对受让人能否对债务人进行通知。但出于对权利人的保护,如果司法认定受让人的通知无效时,该“通知”无法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这时原债权人再去行使通知权利,有可能已经丧失了诉讼时效。
二、《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在债权转让通知未送达债务人时,债务人对债权转让人的清偿仍发生债务清偿之法律效果,但并不影响债权受让人取得受让债权。
三、《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在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对通知的形式作出较为宽泛的解释,如果转让人或受让人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前没有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而是直接由受让人向债务人提起债务清偿之诉时,亦应认定“通知”已经完成,该债权转让在相应诉讼材料送达债务人时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四、从债权转让通知的目的来看,债务人是否知晓以及能否确认债权转让的事实,应当作为认定债权转让通知法律效力的关键。在可以确认债权转让行为真实性的前提下,亦不应否定债权受让人为该通知行为的法律效力。通过法院依法向债务人送达受让人的起诉状等诉讼材料的方式,能够保证债务人获知该债权转让的事实,因此不应排除受让人直接通过向法院起诉并经由法院送达起诉状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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