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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搭乘和好意同乘,发生人损赔偿的异同在哪里?

宋依军 景来律师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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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来律师导读

“好意同乘”与“有偿搭乘”在当今的社会生活中,是一件十分普遍的事情,由此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基于怎样的法律规则来衡量好意同乘、有偿搭车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既关系到搭车人的利益,也关系到司机和车主的利益。对“好意同乘”与“有偿搭乘”产生人身损害的赔偿问题涉及的异同,则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此,笔者简单进行梳理,供读者参考。(Jl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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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发生的处理依据是否相同

 

无论是“好意同乘”与“有偿搭乘”,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一般都是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理,对发生的损害赔偿,主要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依据。

 

二、车辆保险赔偿是否相同

 

无论是“好意同乘”与“有偿搭乘”,一旦发生事故损害赔偿,首先可以考虑车辆责任险。机动车上人员责任险,它作为一种附加险,主要指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致使车上人员人身伤亡,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这种保险的特点在于投保人在投保的过程中可以和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的赔偿限额、赔偿人数以及投保座位,而且法律没有对搭乘者作出限制,因此,车上人员责任险在损害赔偿中发挥了良好的作用。若车辆购买了该保险,若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可以赔偿。

 

三、法律性质是否相同

 

1、“好意同乘”,是典型的情谊行为,也称搭便车,是指驾驶员(车主或运行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的车辆。“好意同乘”的搭车人没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表示,不产生民事权利义务。

 

2、“有偿搭乘”,是指私车车主与搭乘者达成运送协议,由私车车主向搭乘者收取部分汽车支出成本费用(如汽油费、过桥费等),并将搭乘者送至搭乘者指定的地点的行为。“有偿搭乘”的车主与搭车人之间属于普通民事合伙关系,双方是自愿组成的利益共同体,且基于一定的人身信任为基础的。所以,这种搭车行为是一种普通的民事合伙行为。

 

四、维权途径是否相同

 

1、“好意同乘”没有民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行为,其行为不会产生法律上的后果。因此若出行中发生交通事故,搭车人无权选择违约之诉,仅能根据侵权情况向侵权人主张权益。

 

2、“有偿搭乘”属于合同法律关系,受合法调整,若发生交通事故,搭车人可以选择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

 

五、归责原则是否相同

 

1、“好意同乘”的归责原则:既然不收取任何费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会显得过于苛刻,好意同乘中的致害应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公平责任为补充。若搭乘人明知驾驶人无照驾驶、搭乘醉酒的人驾驶的机动车等等情形,仍坚持无偿受惠,自愿冒险,造成损害,也应该减轻施惠的驾车人的责任。

 

2、“有偿搭乘”的归责原则:若搭乘收费标准参照市场价格,则车主与客运合同承运人的地位类似,对因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需承担无过错责任。若搭车者只分摊合理费用,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六、精神损害赔偿是否支持

 

1、“好意同乘”不支持

 

笔者认为”在“好意同乘”当中,搭乘人免费搭乘乘车人,并没有收取乘车人任何的报酬,完全是在尽义务,其前提是好意,并非歹意,属于一种善意行为,如果要求搭乘人严格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于乘车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那么乐善好施、助人为乐的人必将感受到司法不公,社会的公序良俗也将受到挑战。所以对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

 

2、“有偿搭车”可支持

 

笔者认为有偿拼车虽不是非法营运,但搭乘者毕竟支付了相应的报酬,搭乘人对于乘车人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必须尽可能地保障乘车人的人身安全,否则,乘车人的人身安全将得不到任何保障。若发生事故,乘车人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司法实践中,对“好意同乘”与“有偿搭乘”而发生的赔偿问题,是各式各样,千差万别,希望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使这类纠纷的处理更加完善、更加统一。笔者在此仅是简单梳理,文尾附上最高院倾向性意见及实践中的相关判例进一步供大家参考学习。


附:最高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及高院的四个指导案例


作者:宋依军,江苏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52407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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