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过期后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8年4月29日,张某驾驶小型轿车在路上和驾驶摩托车的王某相撞,致使王某受伤。经交巡警部门认定,张某和王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后在庭审中,保险公司发现张某的驾照已经于2018年4月23日到期,遂以张某无证驾驶为由抗辩不予赔偿。(Jlls)
对于驾驶证过期后发生交通事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有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驾驶证过期后发生交通事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驾驶员张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所持驾照超过有效期,应视为没有驾驶资格,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不应赔付。
第二种意见认为,驾驶证过期后发生交通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驾照的有效期并不是指驾驶人驾驶资格的有效期,过期的驾照并不必然导致持证人丧失驾驶资格的法律后果。张某在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所持驾照过期,但事后可以换领新证,故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仅视为其驾驶证超期检审,而并非“未取得驾驶资格”。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张某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车损险、不计免赔险等险种,保险公司向张某出具了保险单,双方已建立起事实上的保险合同关系。张某依法取得驾驶证,具备驾驶资格,在事故发生时,驾驶证过期未审验,只应属在有效期内未换证、原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的情形。
二、驾驶证是公安交警部门颁发给驾驶员证明其能够驾驶车辆的资格证书,只要领取了驾驶证且未被公安交警部门吊销或注销,驾驶员就具有合法驾驶资格。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持证人“未申请并超过有效期换证的,依法处罚后予以换证。”也就是,驾驶员未按期办理换证手续,其驾驶证并不必然被吊销,在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后仍可以办理换证手续。在本案中,张某自初次领取驾驶证时起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止,并不存在驾驶证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被撤销的情况,因此,保险公司以驾驶员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无驾驶证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三、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驾驶证。本案中,虽然刘某在驾驶证过期后未及时更换新证,具有一定过错,但是对于这种过错向某应承担的是行政责任,接受行政处罚后可再行换证,到期不换证并不意味其驾驶资格就立即丧失。
四、保险公司之所以将无证、酒驾等作为免责事由,是因为无证、酒驾显然会增加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但张某的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并未增加发生事故的风险,也与事故发生没有必然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时张某持过期驾照驾驶车辆为由拒绝赔偿,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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