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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在小区摔伤骨折 可以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吗

徐浩 景来律师 2020-10-13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的一天,方某下班后进入居住小区单元楼门厅电梯前时,由于地面湿滑,方某不慎摔倒在地。方某受伤后被送医治疗,经过医院诊断方某盆骨严重骨折,需要下钢板固定。方某为此在医院住院治疗60天,产生医疗费2万余元,并在出院后需要在家静养2个月。

 

方某摔伤后,就向朋友们诉苦,花费了大量金钱不说,暂时还不能工作,失去了生活来源,非常着急。朋友们让方某回忆当时摔伤时的情形,认为找物业看看能不能给赔一点损失。方某想到当时单元门内的照明灯损坏,物业一直未更换,单元内一片黑暗,再加上正值冬天下雪,地面还有积水,物业未及时清理,且单元门公共区域内没有采取任何防滑保护措施。

 

为此,方某多次找到物业公司协商,物业公司都是认为自己没有责任,拒绝赔偿方某的损失。协商未果后,方某将该物业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对于方某的观点,物业公司不予认同,首先,不能证明方某的受伤地点在物业公司的管理区域内。其次,即使方某确实是在物业公司的管理区域内受伤,其原因也是雪天滑倒所致,其损失应该由方某个人承担。

 

法院认为:

 

通过证人证言及现场照片,法院综合认定,方某摔倒受伤地点,确为居住小区单元门内公共通道,且事发时该通道内未铺设地毯。且该小区单元门内通道为类似大理石地面,物业公司在该通道内有一部分区域铺设了地毯,未铺设地毯的区域内地面有水渍,该地面遇水湿滑不能正常通行。法院认为,作为物业公司,应当预见在雨雪天,通道地面铺设的地板不具备防滑功能,地板遇水湿滑导致过往人员不能正常通行,这一湿滑路段是每个业主进出单元门的必经区域,而在该路段物业公司也未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仅是在该通道内的部分区域铺设了地毯,但该防范措施并不能保证未铺设区域的正常通行,物业公司并未完全尽到保障业主及其他人员的安全保障义务。按照相关物业管理规定,该单元门内公共通道应由物业公司负责管理,因此对于方某的受伤,物业公司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同时,方某作为成年人,在雪后天寒地滑之时,也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因此方某自身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综合多方面证据,法院最终作出判决,方某起诉的各项损失,物业公司承担60%的责任,方某自己承担40%的责任。

 

律师说法:

 

该案件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小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公司就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常常存在争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该条规定,该案的争议焦点应该是物业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如果物业公司有证据证明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要承担责任。

 

所谓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物业公司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采取措施,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注意保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人员的人身、财产免受损害的义务。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在生活中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是预防义务,即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可能产生的违反治安、环保、物业安全使用要求的行为采取事前预防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第二是应急义务,即在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公司应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损害的扩大化。

 

所以,作为物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把工作做在前面,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预防安全保障范围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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