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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合同订立与履行的相关法律问题

景来律师 2020-10-13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北京资深诉讼律师 Author 黄海光律师


景来律师导读

2020年春节前后,全国各地相继爆发了新冠疫情,给企业业务的开展及合同的履行造成了一定的困难。通常情况下,企业开展业务是签署纸质的书面合同,以便于发生争议时较容易地提供有效的合同依据。当此疫情之下,为签约方便,很多企业开展业务时选择非纸质合同的形式订立合同。对此,本文特提出若干注意事项,以帮助企业规避风险。 

另外,由于疫情影响,很多企业之前订立的合同存在难以履行的情况。企业可以考虑在满足适用不可抗力条件,主张免责。为此,本文一并对企业如何适用不可抗力制度进行分析,以期为企业提供帮助。(Jl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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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尽量以非纸质形式订立合同,减少人员接触

 

(一)优先考虑除纸质形式以外的其他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据此,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如果当事人开展业务,需要订立合同,但又无法签订纸质合同,则首先可以考虑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比如电子邮件、传真等。

 

鉴于新冠疫情影响,有条件的行业都在提倡线上办公,无接触、无纸化作业。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考虑签署电子合同。和传统纸质文件相比,电子合同在时间和资源上的节约优势十分突出。电子合同包含身份认证、数字证书、电子签名、时间戳、存证保全和法律支持等服务,其法律效力和和纸质合同同等,但与纸质合同不同的是,电子合同可全程在线发起、签署、归档和管理,无须打印,具有使用简单、管理便捷等特点。因此,电子合同是指参与方全程在线签署且具备和纸质合同同等法律效力的合同形式。

 

但因为网上存储的电子合同更容易发生数据被截获、被篡改的情况。因此,保证电子合同有效性和合法性最关键的一步,是确保电子签名的安全性。《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可采用指定特定系统。商务部发布的《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规定,通过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提供商)的电子合同订立系统中订立电子合同,才能保证其过程的公正性和结果的有效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明确: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签订非纸质形式合同应注意明确的要素

 

无论何种形式,只要把合同的主要要件约定清晰,并达成一致,即可成立合同:

 

1、确定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若合同相对方是法人,应确定合同相对方具体协谈的人具有代表法人的资格,并将表明对方资格的证据予以固定(比如微信号使用人资料及聊天记录,电子化的授权资料等);

 

2、明确合同的具体内容,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等等;

 

3、可以尝试通过电子签名的方式进行电子化签约。

 

二、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对不可抗力免责条款的适用

 

(一)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企业可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寻求免责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具体来说,在本次疫情事件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形下,企业能否在个案中适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减轻或者免除自身的法律责任,需要考虑如下因素: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本次疫情事件。若是在疫情形势明朗、防控措施实施后订立的合同,一般认为当事人已有相当预期,在无其他因素情形下仍应承担相应责任,不适用不可抗力条款。

 

2、迟延履行或者履行不能是受政府防控措施,或者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不能履约等客观因素引起。若当事人主观怠于履行,则不适用不可抗力条款。

 

3、疫情或政府防控措施确实严重阻碍当事人履行能力构成实质障碍。现实中,并非所有合同的履行方式都会受到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只有新冠疫情对其履约构成实质障碍,才可援引不可抗力条款主张免责。

 

4、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不可抗力发生在当事人迟延履行后,不能适用不可抗力免责条款。

 

(二)企业适用不可抗力条款的法律后果

 

若合同不可抗力条款约定了各方责任的承担方式,可根据合同约定确认新冠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后各自的责任分担。

 

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可依据《合同法》九十四条解除合同;同时,依据《合同法》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三)企业应及时履行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义务

 

《合同法》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债务人未及时通知债权人或未及时采取其他适当措施导致债权人损失扩大,债务人对债权人扩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不得主张免责。

 

三、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的合同管理

 

01


梳理合同及履行情况

 

企业应梳理正在履行中及将要履行的合同,分析合同的履行是否会受到疫情的影响。比如,企业能否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交货、竣工。对于尚未签订的合同,在考虑疫情对合同履行影响的情况下,细化不可抗力条款的约定,以降低履约风险。

 

02

 

与合同相对方积极协商

 

对于受到疫情或防控措施影响,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义务的,企业应尽快与合同相对方沟通协商,对因疫情导致企业无法按约履行合同的情况作出明确说明,与对方协商对合同作出变更。如合同变更也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或疫情及防控措施已经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则以不可抗力为由与对方协商解除合同。

 

03

 

及时采取减损措施

 

对于受到疫情或防控措施影响无法履行确需解除的合同,应当根据合同类型积极采取减损措施,以免损伤扩大。按照法律规定,应在发生或知悉合同受疫情影响履行困难后,及时采取适当减损措施(如变更交付方式、延长交付期限、及时处理易损易耗标的物等),防止损失扩大,避免加重自身责任。同时,在疫情影响减轻或消除后,还应根据情况尽快恢复履行。

 

04

 

收集证据,应对潜在诉讼

 

注意收集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合同履行的证据,例如政府部门通知、公告、命令等,申请有关部门出具疫情影响证明或进行公证,保存、固定有关证据,以应对可能的诉讼。

 

综上,疫情防控期间,若企业选择以非纸质的形式订立合同应注意明确合同当事人的主体条件及主要的合同要素信息;关于合同的履行,应具体根据疫情对合同履行所造成实际影响的程度,分析是否可以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并及时履行通知及减损义务,以减少损失。注意保存、固定证据,以应对可能的诉讼。


作者简介:黄海光律师,北京佳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法制日报》旗下《法治周末》常年法律顾问、特约撰稿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国有资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黄海光律师,苏州大学法学士、北京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曾在法院系统从事审判工作十余年,北京专职律师执业十余年。黄律师有非常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以精湛的业务技能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业务专长为重大疑难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执业领域为建设工程和房地产,公司法、合同法、知识产权、土地征收和企业拆迁、金融借款、抵押、保证合同纠纷、不良资产清收、企业法律顾问等。 

黄海光律师手机和微信号:13522015000 

电子邮箱:bjhhg@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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