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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债务加入裁判观点6则

景来律师 2021-06-06


来源丨民事法律参考

1.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向合同债权人承诺承担债务人义务,债权人未明确反对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债务加入

案例要旨

一、股权转让合同中,即使双方约定转让的股权系合同外的第三人所有,但只要双方的约定只是使一方负有向对方转让股权的义务,而没有实际导致股权所有人的权利发生变化,就不能以出让人对股权无处分权为由认定股权转让合同系无权处分合同进而无效。二、当事人订立合同后,一方要解除合同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方未向对方提出而是在其他合同中与他人约定解除前述合同的,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三、违约金是合同双方对合同义务不履行时违约方应付损害赔偿额的约定,所以违约金是针对特定的义务而存在。这种特定的义力有时是合同中的某一项义务,有时是合同约定的双方的任何一项义务,法院首先必须准确地认定违约金所针对的义务内容。在认定后,还要审查该义务是否实际发生,商事合同中双方常常对合同义务附加前提条件,在条件未成就时合同义务实际上并不存在,故也谈不上履行问题,此时,针对该义务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就不能适用。四、合同外的第三人向合同中的债权人承诺承担债务人义务的,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给该第三人或者债务人退出合同关系,不宜轻易认定构成债务转移,一般应认定为债务加入。第三人向债权人表明债务加入的意思后,即使债权人未明确表示同意,但只要其未明确表示反对或未以行为表示反对,仍应当认定为债务加入成立,债权人可以依照债务加入关系向该第三人主张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2年第5期(总第187期)

案号:(2010)民提字第153号

2.夫妻一方作为债务加入人承担的个人债务,应根据债务背景、用途及与家庭生产生活的关联等因素综合判断其配偶的连带责任


案例要旨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加入第三方债务成为债务人,在认定其配偶的连带清偿责任时应当根据一方负债所涉背景、真实用途、对家庭的贡献以及生产经营关联等因素综合判断。

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1516号

3.债务加入中,债权人有权选择向新债务人或原债务人主张权利


案例要旨

新债务人加入到原债务人与债权人的民间借贷关系中,作为共同债务人,无证据表明有债务清偿顺序时,债权人有权在新债务人和原债务人之间选择主张权利的主体。

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769号

4.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则债务承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


案例要旨

债务承担系第三人承担原债务人的债务,而非设定新债务,债的 同一性并不丧失,故原债务人可以行使原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但在债务承担人系原债务人清理单位的情况下,即使原债务已过诉讼 时效期间,根据利益衡平原则,应推定该债务承担人在签订债务承担 协议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承担的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从而应认定 其已放弃原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如果债权人在债务承担协议签 订后的诉讼时效期内起诉,债务承担人基于原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 权提出的免除其清偿债务责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案号:(2005)民二终字第210号

5.以构成债务承担为由诉请其承担债务的行为表明其对债务承担的意思表示予以接受,应认定当事人双方对债务承担达成合意


案例要旨

一方当事人虽未明确对对方所作出的债务承担的意思表示进行承诺,但其在一审期间,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并以构成债务承担为由诉请其承担债务的行为表明其对债务承担的意思表示予以接受,故应认定当事人双方对债务承担达成合意。

案号:(2009)民二终字第18号

6.债务承担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区别在于债务是否发生转移,即第三人是否成为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是否应对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要旨

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债务承担还是代为履行问题,依各方协议的约定,第三人成为债务人,即债务发生转移,第三人成为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向债权人偿还债务人应偿还的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债务,故三方的法律关系不符合《合同法》第65条关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规定,而应为债务承担。第三方未依约履行清偿债务本息义务,应对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案号:(2005)民二终字第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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