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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女教师状告教育局,开庭后教育局长当天去职...

景来律师 2021-06-06


来源丨综合来自澎湃新闻、搜狐新闻

景来律师导读

3月31日下午,在山阳区教育局召开的领导班子会议上,山阳区教育局局长李学军去职,原山阳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安国华接任山阳区教育局局长。(Jl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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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参加庭审的山阳区教育局局长李学军去职,原山阳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安国华接任

 

据报道,李学军最后一次出现在工作场合是3月31日上午,在山阳区法院出席焦作市第十七中学教师姚燕燕起诉山阳区教育局不作为一案的庭审现场。

 

经记者查询可知,2016年12月8日,山阳区人大常委会任命李学军同志为山阳区教育局局长。从任命到免职,有4年5个月的时间。

 

“听说了这个消息后,心里挺难受的,我只想澄清他们给我扣的各种不实的帽子,证明我没有撒谎,来消除我的处分。”姚燕燕表示。

 

姚燕燕网曝职称“不公”一事后,山阳区教育局先后多次发布官方通报

 

经记者梳理发现,姚燕燕在“网曝”职称评选有问题事件后,山阳区教育局作出了多次回应。

 

2020年10月份,(Jlls)姚燕燕在网上公开发布职称评选“不公平”一事后,山阳区教育局成立调查组对此事进行了调查。2020年11月25日,山阳区教育局发布通报称,第十七中学2020年度职称推荐与申报工作实施方案合规有效,评审程序公开、透明,未发现评审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

 

由于对通报不认可,2020年12月10日,焦作第十七中教师姚燕燕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向山阳区教育局邮寄教师申诉书一份。但由于山阳区教育局在30天没有给予回复,2021年1月18日,姚燕燕以行政不作为将山阳区教育局起诉至法院。

 

 

2021年1月27日,山阳区教育局发布情况通报称:针对姚燕燕所反映的问题,山阳区教育局已经对其进行过明确答复,按照相关规定,不予受理。

 

2021年1月28日,山阳区教育局公开宣布了《区教育局党组关于对第十七中学职称推荐与申报工作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决定,决定给予第十七中学党总支部书记、校长刘爱国诫勉谈话;给予第十七中学党总支部副书记王有科提醒谈话;给予第十七中学政教处主任程庆刚诫勉谈话。

 

2021年1月30日,山阳区教育局再发情况通报称,17中教师姚燕燕反映的问题不是事实,不全面,不客观,(Jlls)并公开了姚燕燕和第16名行政人员职称评选过程中的各种积分排名情况。

 

2021年1月31日,山阳区教育局针对姚燕燕反映的问题发布情况通报,对第十七中学姚燕燕反映问题进行说明。通报中称,姚燕燕反映投票界面“只有姓名和出生年月两项”,不属实。姚燕燕反映的“2012年开始参评”,不属实。

 

通报中还提到,作为一名教师,连续在网上投诉举报学校;作为一名教师,与教育局对簿公堂。区教育局对此进行了深刻反思,说明我们的工作确实存在问题,诉求反映渠道还不畅通,对教师的关心关注还有很大差距。为此,区教育局主动向区委、区政府申请并获得批准,2021年2月5日前,由区纪委监委牵头,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人社局、区教育局组成联合工作组,进驻第十七中学,用3个月的时间,畅通教师诉求反映渠道,解决学校存在问题。

 

2021年3月29日(开庭前一天),(Jlls)山阳区教育局发布对姚燕燕做出处理、处分的通报,通报称免去姚燕燕班主任职务、责令删除不实言论,深刻检查,并责令停课配合调查。

 

一场火药味十足的庭审

 

3月31日,姚燕燕起诉焦作市山阳区教育局不作为一案,于上午九点在山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姚燕燕出庭。

 

开庭时间定在了9点,但8点半的时候,试图进入姚燕燕一案庭审现场旁听的人,就已经在门口排起了“长龙”。经过身份核对、安检等环节,新时报记者得以以旁听身份进入,并旁听了案件全过程。

 

庭审中,该案主要围绕两个关键问题进行了辩论,被告方、原告方进行答辩——1、此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案件?2、被告方山阳区教育局,是否对原告方姚燕燕有回复的相关责任。

 

在法庭辩论阶段,山阳区教育局代理律师坚持认为,此案不属于行政诉讼范畴,而应当被视作信访案件。据他陈述,此案分两个步骤:姚燕燕第一阶段,通过抖音、书面等方式,对校方高级职称评定的相关内容提出质疑,而教育局对于该信访事项,已经出具了相关的信访意见,姚燕燕在书面回复中有签字,可以证明其已经收到该内容,其后行为都应当被视作重复信访。

 

姚燕燕的代理律师则指出,按照山阳区教育局一方的代理意见,教师针对自身遭遇进行救济的途径,就只剩信访一种途径,而在实际操作中,教师针对教育申诉的途径有多种,信访只是其中一个途径,姚燕燕之前进行信访的行为,与其随后通过诉讼要求对相关教育部门行政不作为的做法,并不冲突。

 

进入庭审后期,双方火药味渐浓。被告方教育局代理律师认为,姚燕燕作为人民教师,在信访过程中,存在故意隐瞒情况,通过舆论引发关注等行为,让山阳区法院误以为该案属于行政诉讼范畴,(Jlls)误将案件归纳为行政诉讼案件,明显是在浪费诉讼资源,违背了公平正义原则。

 

但姚燕燕本人对这种说法进行了驳斥。在她看来,在信访阶段,她一直未能得到教育局的相关书面回应,在后续获得新的关键证据后,她才决定发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姚燕燕当庭表示,在该案筹备审理之初,其选择沉默,但教育局一方一直在使用各种方法,强制要求其认错道歉、删除相关视频、撤诉,并通过行政施压的方式,免去其班主任职务、对其停课,甚至威胁她会受到更严厉的惩罚。但她本人的诉求,始终是要求针对当地教育局不作为进行追责,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因为教育局的监管责任不光在于监管教师,也包含对于教育机构的监管。

 

姚燕燕坦言,自己已经做好了最坏的打算“可能抗争到最后,我会被开除,但如果真的走到了那一天,我也不会再有任何留恋。”但姚燕燕舍不得,她还想将现在带的这届孩子,教到毕业,送进高中。

 

在庭审过程中,姚燕燕的结案陈词如下: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020年12月10日我依据《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标准》向教育局递交了教师申诉书;2021年1月11日我依据《教师法》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2021年1月18日法院立案;2021年1月21日,教育局发通报称,关于姚老师起诉我局反映第17中学职称推荐与申报工作的有关事宜,我局尊重姚老师通过法律途径反映个人诉求,同时感谢社会各界的关注。这份尊重现在导致的结果却是学校对我的处理处分:免去了我的班主任工作,停了我的语文教学,责令我删除抖音视频中的不实言论,并且写出深刻的检查。等待教育局及区里更严厉的处分。他们对我的这些处理处分都来源于我没有答应认错,没有答应删抖音,没有答应撤诉。更出乎我意料之外的是有人在网上爆出了对我人身攻击的黑贴,校领导却把他称作网络举报作为处理我的依据,从立案到开庭大大小小被谈话十多次,内容大多是围绕:认错撤诉删抖音这三点,如果答应就恢复教学,如果不答应就会受到区里更严厉的处分。这些打击报复就是教育局所谓的尊重。

 

法院立案后,教育局和今日山阳区的官方抖音号从2021年1月28日至1月31日连发六个视频,以及3月29日临开庭前发的对我的处理处分的视频,对我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在诉讼期间,(Jlls)任何发声目的都是对诉讼的干扰,教育局作为行政机关,应当知道这个基本的原则。但是官方不仅发声了,而且里面多处不实。作为一个守法公民,为了不影响司法判断,这些不实之处庭审结束后我也会通过抖音平台对外公布, 并且以后关于这件事情进展的每一个细节我都会如实对外公布,来让大家评判到底谁在撒谎!违规违纪者要承担法律责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教育局不作为。

 

《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育局对我所递交的关于第17中学高级职称教师评定存在不公平现象一事的教师申诉书在三十日内未做任何处理。

 

教育局在1月28日的情况通报中称:区教育局于2021年1月27日通过学校向姚老师本人作出书面未回复说明。这个行为恰恰证明了教育局也承认没在规定时间内给我书面回复,这就是行政不作为,再者这个行为的传递者竟然是我所反映的存在不公平现象的学校领导,我反映的是学校领导在评职称问题上的不公平,教育局却能够通过他们来给我下发文件,这个途径不合规。

 

3.教育局乱作为

 

这个内容仅举一例:

 

官宣通报前,对于公示这个问题,调查组11月4日的初步反馈是:10月16日下午贴了正式的公示,下面还有举报电话和公示日期,并且公示时间是5天。11月14日调查组的最终反馈变成了:10月16日下午,学校贴的是积分表格,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列。10月19号发现表格不规范后,又重新补贴,并且补上监督电话公示日期。并且有10名教师于10月20日,22日,23日还在学校的公示栏里看到过。11月25日的官宣结果却又变成了没有公示举报电话,也未将前六名人员名单单列公示。我就是想问一下:对待公示问题前后不一的反馈,到底哪个是真的?哪个是假的?这不是自相矛盾吗?导致这种结果无非两种情况:一是学校提供虚假材料,调查组采纳;二是调查组没有认真进行调查就随便得出结论。

 

针对学校评审高级职称教师的不公平现象,以及对教育局官宣结果的不认可才向教育局提出了教师申诉,教育局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给我回复,引起了本案的行政诉讼,我的目的是只是要求公平对待,结果却因为我提起了行政诉讼,导致我被处理被处分,所以提起行政诉讼也需要很大的勇气,我也付出了很大的代价,因此我希望法院作为最后一道屏障,给我公开公正,合理合法的判决。综上,我认为我这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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