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回眸:北京的黎明
这是公元2008年岁末年初景来律师代理的一起大蒜纠纷的仲裁案。仲裁庭,位于北京皇城脚下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方为申请人,委托的是北京律师;独任仲裁员,亦是北京的律师。而我方是“被告”(被申请人),徐州一普通的大蒜商人。天时地利人和似乎都不在我们这边。但是,经过两个月的刀光剑影,随着是年春节的临近而尘埃落定时,景来律师打扫战场,交上了七项请求、反请求大获全胜的战利品。
回忆十六年前的这场胜利,景来律师至今仍感慨万千:这场全歼战,既彰显了法律的公平公正,更体现了首都仲裁员的高尚情操。当然,也展示了景来律师的职业风采。(Jl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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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的黎明
——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大蒜电子交易争议案
2007年虽是我国经济繁荣的一年,但也是徐州大蒜市场乃至全国大蒜市场命运多舛的一年。是年,大蒜价格持续低迷,大蒜市场凄惨冷清,宛如南方的暴雨雪。虽经政府行政杠杆的多方调济而时有回转,但仍未逃过年底价格大幅下滑的厄运,而终至深渊。
江苏邳州--中国大蒜的最大产区之一。在这种气候下,也未能因为邳州白蒜这块享誉全球的金字招牌而幸免于难。2007年11月7日,在徐州黎明食品有限公司存储的部份大蒜中,曹中东等几位徐州蒜商通过山东寿光蔬菜电子交易市场提供的现代电子交易平台完成了几笔买卖交易,买卖双方签订了大蒜电子交易购销合同,交易大蒜三批数量共计590吨,单价1174元/吨,价款总额人民币692,660元。不料想,交割日临近,孰料大蒜市场价格已由合同当日成交均价1174元/吨,跌至最终交割日时的850元/吨,如此合同履行下去,买方将招致巨大损失。为了转嫁这一市场风险,买方在按合同约定于2007年11月12日至徐州黎明食品有限公司提货时,竟以质量不符为由拒不提货,并向双方认可的山东寿光蔬菜电子交易市场指定检测机构——邳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提出了质量检验。邳州大蒜的质量不容置疑,经检测该交割大蒜项项指标完全符合寿光电子市场规定的货物质量标准。在此情况下,依照合同约定该检测结果应为货物品级是否合格的最终依据,买方应依约提货,否则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此时大蒜价格继续下滑,买方为达到摆脱亏损的目的,不服终局检测仍拒不提货,并于2007年11月16日依据合同争议解决机构约定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的条款,委托北京一律师事务所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请求对大蒜货物质量另行重新检测,并要求卖方承担质量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而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在立案后,在向卖方寄发仲裁通知的同时,也已就重新检测事宜向卖方进行了询问。如此,在徐州黎明食品有限公司存储的该批大蒜便迟迟未能交割下去,长期滞留后的大蒜如重新检测,结果将有可能不利于卖方,且又是在大蒜价格逐渐滑向谷低的时候,如因质量问题而遭退货,卖方不仅将损失货款692660元,还将承担违约责任近20万元,这样真的就会使市场交易风险转稼至卖方,眼看买方的目的即将得逞,卖方面临巨大经济损失……
买卖双方电子合同中的约定有效吗?买方要求重新检测合法吗?重新检测真的是势在必行吗?带着焦急、无奈和疑虑,卖方相关人员走进了江苏景来律师事务所,以期能就此获得法律上的帮助。
江苏首批知名律师、律所主任刘景来了解案情后,指定对期货市场有所建树的骨干律师朱飞鹏与来访人员就案件进行了认真的详谈。在充份了解了案情并查阅了大量相关资料后,朱律师向刘主任就案件思路作了汇报,并在全所律师参加的业务研讨会上就此案进行了全面讨论。最终,统一了思想: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无理,被申请人应依法提出反请求。其后,刘景来和朱飞鹏两位律师又围绕2008年1月14日的仲裁庭庭审,形成、完善了缜密翔实的“作战方案”:
一、卖方严格履行买卖合同,自身并无违约行为。
卖方是通过山东寿光蔬菜电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交易平台,签订的大蒜买卖合同,合同的形成完全遵循的是电子市场交易规则,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交易合同。进入电子交易网络时,对“入市交易协议”的认可,致使上述电子文件对双方均具有了约束力,同时也是双方交易得以进行的基础,对此卖方在交易中严格遵照履行,并无违背之处。
二、买方声称卖方货物(大蒜)存在质量问题,并无任何事实依据。
作为双方交易所必须遵循的山东寿光蔬菜市场交收细则及交易管理办法中,对大蒜的规格、品级及货物检测标准和方法均有严格的要求。其中《交收细则》第七条违约处理的规定及《交易管理办法》第六章货物交收第四十七条都规定:“买方收到提货单起三日内,买方如对货物品级有异议,应书面通知本市场,并提请本市场指定的质检部门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作为货物品级是否合格的最终依据。”当双方如约履行至货物交收时,买方对卖方的大蒜无端提出质量异议,随后严格按上述规定,对标的货物在指定监督机构依法定检测程序进行了检验,检测结果显示,卖方的大蒜符合交收细则规定的品级、规格,卖方的货物并无任何质量问题,买方对卖方的指责毫无事实依据。至此,买方便应依约接收货物,而不应无视交易规则,仍借口质量问题无理纠缠。
三、邳州产品质量监督所的检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应作为仲裁的定案依据。
1、邳州产品质量监督所为国家设立,为大蒜的专门检验机构。不仅具备检测资质,而且是山东寿光蔬菜电子交易市场指定的检测机构,也符合交易双方的约定及市场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时,检测过程没有任何违规之处。因此,邳州产品质量监督所的检测不应被无理否决。
2、交收细则及交易管理办法为双方交易的基础和准则,为避免交易的无序和混乱,双方应严格遵守而不得随意改变。如前所述,交收细则及管理办法中均规定,因质量异议而提请市场指定的质检部门进行的检验,检测结果是认定货物品级是否合格的最终依据。这既是双方交易所应遵循的约定,也是仲裁所应依据的内容。故仲裁庭应以此检测结果作为定案依据。
四、买方关于重新检测的仲裁请求实为对交易制度的肆意破坏,理应予以驳回。
1、买方的重新检验的仲裁请求,实为是对交易制度的变更和破坏,更是对交易合同的颠覆和逆转,目的是逃避合同义务,转稼交易风险。如仲裁庭对其支持,将是对不诚信行为的认可,对非法利益的保护,更会使电子交易市场丧失应有的稳定和秩序。
2、买方以重新检测作为仲裁请求事项,那么仲裁庭就应率先将是否该重新鉴定(而非买方声称的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作为本案的争议焦点,而展开庭审调查,并于审理后就此作出裁定。如庭审尚未进行,就安排了重新鉴定,无异于支持了买方的此项仲裁请求,这不仅显失公平,而且将出现未审先裁,未裁已执行的程序错误。
3、本案交易的交收日为2007年11月18日,因买方无理拒提货物,导致该批大蒜滞留至今。大蒜为鲜活易腐之物,故交易合同约定:若有质量疑议,买方应在收到提货单三日内,提请市场指定检测部门进行检验。现买方二次检测的请求即便得以进行,检测结果也无法反映标的货物原交收日当时的质量状况,不能再以此来认定卖方违约与否,货物已丧失了检测的条件。故买方的重新检测的要求,无实际可能。
五、本案交易已进入实物交割阶段,买方无理拒不提货,已构成违约,应依法全面履行合同接收货物,同时承担近40余万元的合同违约责任,赔偿卖方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接受委托的刘景来、朱飞鹏二位律师赴京全权处理此案。
2008年1月14日为仲裁庭开庭之日。凌晨,寒风刺骨。乘坐了一夜的火车,两位律师又踏上了北京静静的街道,刘主任不禁低吟道:这里的黎明静悄悄。
浪漫归浪漫,两位律师还是蜷曲在附近一个简陋的旅馆里,共同温习案情,模拟庭审。上午九时,迎着北京黎明的曙光,两位律师准时走进了国贸委仲裁大厅……
子鼠送福。伴随着新年的钟声,北京,传来了期盼已久的捷报。国际仲裁委员会全面认同了景来律师的观点,驳回了买方的全部仲裁请求,并支持了卖方的反请求。该案的胜利不仅是小城律师对阵京城律师的一次成功范例,也给在黎明前的黑暗中徘徊的邳州大蒜市场注射了一针兴奋剂,使邳州大蒜再度业界扬名,迎来了邳州大蒜美好的今天。
创作于2008年新春之际,修改于2016年除夕前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