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长安城未央宫出土骨签考
一、骨签的考古发现
图1 骨签平剖视图
图3 3:09927号骨签“力六石三斤”
图4 3:10659号骨签“射三百七十六步”
图5 3:02825号骨签“四年河南工官令谢丞定钟作府距工乐造”
西汉长安城未央宫遗址出土的这批骨签形制十分特殊,学者们对其性质和用途的判定分歧较大,以下对几种主要观点进行分析。
“档案资料”说:20世纪九十年代末,刘庆柱先生认为骨签属于“中央档案”,应该是“郡国工官” 供进“中央政府”时所留存的记录[4]。李毓芳女士也认为骨签应该是“重要的宫廷档案”[5]。该说虽考虑到骨签铭文与汉代相关文书内容有部分吻合之处,但无法解释为何这些档案要采用制作繁琐且形制不甚规整的骨签,而不用更易于制作又便于保存查阅的竹木简牍作为文字载体。
“标签标牌”说:赵化成先生认为骨签应当是某种器物的“标签”或者“标牌”一类用于区别和编号的物品[6];刘振东先生进一步指出,骨签可能是弓弩的挂牌,并且通过其半月形缺口推测其是在缺口处捆绑牢固,再把它系在“弩机和弓”上[7]。然而正如于志勇先生所说,“与其制作有半月形槽口且标准不规整的骨签,倒不如直接以小长方形骨片为之,偏上居中钻一个眼孔,以绳系结,简单而省时、省事、牢靠”。[8]
“器物铭文抄本”说:2000年,吴荣曾先生认为骨签应当是和弓弩密切相关的档案资料,并且推测内容简单的铭文看起来像是器物上的标签,而内容较为详细的骨签可能是弩上用来铭记的“抄本”。该说虽考虑到骨签铭文包含信息与汉代部分器物铭文相类似,但吴老自己也指出该说无法解释为何把弓弩上的铭文转刻在骨签上[9]。
骨“楬”说:高杰先生认为骨签的正确名称应该为“楬”,并对骨签的用法进行了阐述[10]。日本学者西林昭一也认为骨签是文献中没有记载的新出土品,相当于简牍中的“楬”[11]。“楬”确有部分结构(亦有人为制造的缺口)和骨签类似,但其为两侧开口(图6),与未央宫骨签一侧开口的情况差异较大,且从出土情况来看,“楬”的使用频率本身就较简、牍等常用文字载体低,同时骨料加工较竹木要繁琐的多,若无特殊用途当无必要制作上万枚骨签作为“楬”来使用。
“废弃骨弭”说:2007年,于志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撰文提出所谓的“骨签”,应该是弩上所配弓体或复合型弓上的骨质弓弭[12]。弭一般粘贴在复合弓弓体左右两侧,通常由骨、角或金属等物制成,其作用是增强弓身末端的强度。当弓弭为骨片等片状物制成时,往往两两成对粘接在一起,同时其末端需刻出凹槽以方便系弦(图7)。考古资料显示,完整骨弭一般长约22-33、宽1.6-3.0、厚0.2-0.5厘米,骨签的尺寸与其差异很大,对此于志勇先生解释为此批骨签大部分可能为修理弓弩之后废弃的骨弭残片。
这种解释也有一些疑惑之处,如骨签铭文是何时刻上去的。
骨签铭文内容包括弓弩的制作机构、编号、张力和射程等重要信息。如果骨弭铭文是在弓弩最初制成和通过张力射程测试后所刻,即在骨签对应的骨弭缺口附近刻字,而该处需要捆绑系绳,待其废弃时再裁取骨弭末端来收集骨签,恐怕文字内容会有所磨损,而未央宫出土骨签的铭文大部分较为清晰,内容完整。退一步说,如需在弓弭上刻字,出于常规习惯,亦当刻于相对稳固、远离缺口的弓弭中下部,而非容易折断磨损的“骨签”所在部位。最后,从目前的考古资料来看,还没有发现带有铭文的完整骨质弓弭,考虑到出土骨签的庞大基数,若刻字骨质弓弭真实存在的话,不应至今没有出土先例。
若是废弃后才刻写,首先依常理,似无必要在“废弃”、“无用”的弓弭残片上刻字;再次,若弓弭已经残损不能再正常使用,恐怕无法采集到张力和射程数据;第三,虽然捆扎的绳子已经朽没,但骨签出土时仍有部分背靠背粘连在一起、成对出现的现象,若骨签本身为废弃物,当无成对捆放的必要。最后,骨签的出土位置大多分布在房内和房子墙体附近,而非灰坑或地层中,可推测骨签原本应被规则放置并妥善保管(发掘者推断其原本应放置于靠墙而立的架子上[13]),如此大量的骨签集中出土于三号建筑遗址,在未央宫宫城中使用一组房屋单独存放废弃物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二、骨签性质考
于志勇先生在《汉长安城未央宫遗址出土骨签之名物考》一文中,通过广泛收集整理新疆、内蒙古、陕西等地的骨弭出土资料,经过对比分析,认为骨签与骨弭系弦端在加工痕迹、形状、尺寸等方面有诸多相似之处。笔者认为,骨签与骨弭确有一定关系,但并非骨弭本身或骨弭残片,而是刻意截取的骨质弓弭末端标本,该标本记载了骨弭的编号、制作、张力和射程信息,保存了骨弭较为复杂的末端形状及骨料的质地颜色等信息。西汉政府保存如此大量的骨签档案,目的在于为更换弓弭及校验弓弩张力时提供实物参考,从而保证高精端兵器的质量并加强对先进兵器的管理。该观点在骨签的形制、铭文及出土地点等方面均存在一定证据,陈述如下。
(一)弓弭末端对弓弩整体张力的影响
弓弭的主要作用在于增加弓身末端的张力,故在计算弓弩实际张力时必须将弓弭提供的部分张力计算进去,同时骨弭本身较狭长,为了最大化的利用其弹性,用以系弓弦的缺口一般设计在骨弭的上半部分近末端处,故弓弭末端部分的形制尤其是系弦缺口的位置对于整个弓弩的张力系数都有一定影响,所以在计算弓弩实际张力时需要考虑弓弭末端部分的具体数据。
我国古代测算弓弩张力的方法主要有两种,分别是“垂重测试法”和“杠杆测试法”[14]。 “垂重测试法”,即在弓弦上挂重物,直至弓体满弦,此时重物的质量即为弓弩的张力。该测量方法导致我国古代长期使用重量单位作为弓弩张力的计算单位。
“杠杆测试法”最早出现于明代宋应星的《天工开物》:“凡试弓力,以足踏弦就地,秤钩搭挂弓腰,弦满之时,推移秤锤所压,则知多少。”[15]可见其应用了杠杆原理,“杠杆原理”本身发现甚早,《墨子》中就有相关记载[16],因此“杠杆测试法”的实际使用年代很有可能早于明代。在政治统一,技术进步且战事频繁的西汉时期,无论采用何种方法来测试弓弩张力,都应该达到一定技术高度,能够做到相对精确,可以测算出弓弭末端部分对整个弓弩张力系数的影响,这就为将弓弭末端加入弓弩张力计算系统提供了技术支持和可行性。
(二)保存弓弭末端样本的意义
弓弩是我国古代最重要的远程兵器,汉代对弓弩的保管养护颇为重视,在出土简牍中多次出现对破损弓弩进行修缮的信息,如在居延简中就有“官六石第一弩,今力四石卅斤,伤两渊,可缮治”[17]的记载,在修缮过程中,弓弭末端样本的作用尤为重要。
首先,弓弭作为复合弓上的附加部件,形状狭长又为骨质,相对于较坚韧的弓身和弓弦部分来说,使用寿命较短,在使用频繁、经常受力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断裂、磨损等现象,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以替换弓弭的形制,尤其是末端的系弦位置较原配弓弭变化较大的话,就必然会影响弓弩张力的准确性,进而影响整个兵器的使用质量,故保存制作之初弓弭的样本是非常有必要的。
其次,弓弩的弓身和弓弦在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后,其形制结构也会出现一定变化,进而导致弓弩张力系数的变化,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障使用质量,弓弩也需要进行一定的检查校验,也就需要用到原始弓弭样本进行参考。
通过观察可知,未央宫三号建筑遗址出土骨签有相当一部分存在两个甚至多个缺口,如3:13274号签:3:13355号签(图8),这和正常骨弭末端只有单一缺口的现象存在较大差异,引起笔者注意。
关于汉代如何对复合弓弩张力系数作局部调整的具体方法,史料上并没有详细记载,但我们可以参照现代复合弓来进行分析,现代复合弓多在弓身两端装有被称之为“滑轮系统”的轮状结构(图9),可以通过其对整个复合弓的张力系数进行局部调整,该方法从原理上讲就是通过改变弓弦的拉伸度以改变其弹力,从而进一步改变整个弓弩的张力系数,从科学性及可操作性上来讲,这种做法在古代也应为最优方法,但汉代复合弓上并没有所谓“滑轮结构”出现,想改变弓弦拉伸度的唯一方法就是改变弓弦在弓身两端的系弦位置,即改变弓弭末端缺口的位置。
图9 现代复合弓及其两端的轮滑系统
这也就解释了为何部分骨签会有两个或多个缺口。笔者认为其可能由两种原因导致:第一,弓弩在制作过程中有可能经过数次校对核算,在校准中为保证张力系数准确,需在弓弭末端处改变最初系弦位置,这就导致骨签作为其后来截取的骨弭末端样本,其上存在两个或多个半月形缺口;第二,弓弩在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后,其各部位的形制结构也会出现一定的变化,进而导致弓弩张力产生变化,同时弓弩的弓身和弓弦部分用料相对讲究,制作工艺亦颇复杂,如在《考工记》中就有“材美,工巧,为之时”[18]的记载,这就导致其不易替换,而骨弭则相对用料节省,制作简单,故可以通过改变弓弭末端系弦处缺口位置来达到保持弓弩原有张力系数的目的,做到即保证质量又节省成本,而这种改变也自然而然的会体现在相对应的骨弭末端样本即骨签之上。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部分骨签上存在两个或多个缺口的现象为弓弩在核准校对时,为保证张力准确,对原始缺口位置进行调整所致,这也为骨签性质的判定提供了新的证据。
关于为何仅仅保留弓弭末端样本而非整个弓弭来作为参考,笔者认为一方面这和该批弓弩所用弓弭的规格较统一有关,弓弩的张力主要由弓身及弓弦部分所提供,弓弭的作用仅为在此基础上增加张力,故不同规格弓弩的主要差异应在弓身及弓弦部位,若其由同一或几个工艺相近的生产机构所生产的话,其弓弭部分的大体尺寸和形制有一定可能为一致,仅在末端的系弦位置依不同实际情况作较小调整,未央宫骨签中刻文为“服弩”、“大黄”、“乘舆”等不同种类弓弩及不同弓弩张力数据的骨签形状、尺寸均差别不大便可证明此点,在这种情况下,仅保留弓弭末端的关键部分作为样本即可达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目的;另一方面,此批骨签用料甚精,而骨料又是古代的重要生产原料之一,若只截取骨质弓弭末端的话,其余部分可以留为他用,也起到了节省生产资料的意义。
此外,西汉中央政府保存一批骨质弓弭末端样本也有一定的政治意义。
首先,这样可以加强国家对先进兵器的管理。弓弩等远程兵器在汉代具有重要地位,制作过程耗费甚多人力物力,中央政府对其使用流通管理严格,据文献记载,惠帝时期“遣御史监三辅郡”,“所察之事凡九条”[19],其中就有“弩力十石以上”这一条,即政府规定平民不可携带张力十石以上之弩弓;居延、敦煌等地出土的汉简也显示,汉代对弓弩性能、库存数量等有着严格的管理,如一枚居延汉简就记载有“随即下所在亭,各实弩力石射步数,令可知奋事诣官,会月廿八日夕须以集,为垂相王抑治事,课后不如会日者必报毋忽如律令。”[20]表明西汉中央政府会定期派专人到各地军队中对弓弩的性能进行核实,对没有及时上报者还会严肃处理。
其次,这样也可以加强对弓弩相关生产部门产品质量的监督。汉代的铜器、漆器、金银器等手工业产品中广泛存在着“物勒工名,以考其诚”的现象,就是在器物上铭刻制造者的单位姓名等信息,政府借此可加强对产品质量和工匠绩效的监督。在兵器上也存在这一现象,如未央宫内出土的5号弩机铭文就记载有工官及编号[21],河南张湾汉墓出土铜弩机铭文“永元六年考工所造八石,郭工吴孟作,造工王山,太仆监古工掾,令伧,丞诗,掾,史旦主”[22],更是详细记载了工匠及官吏名,这与未央宫骨签所反映信息极其相似,由此看来,若骨签为精锐弓弩骨弭的末端标本,西汉中央政府就可以通过保存这批记载有生产者信息的样本来达到监督产品质量的目的,这也完全符合汉代盛行的“物勒工名”制度。
(三)骨签的铭文内容分析
首先,骨签铭文中出现的“服”、“大黄”、“乘舆”等弓弩名称,等级均较高。李均明先生认为 “‘服弩’犹言‘服兵’、‘服剑’之类,乃指随身佩带之弩”[23]。“大黄”亦为弩的名称,如《史记•李将军列传》载:“广乃令持满毋发,广身自以大黄射其裨将,杀数人,胡虏益解”[24]一句。孙机先生认为黄连、桑柘等制作弓弩的材料,其色泽发黄,“大黄”之称,或与采用此类材料有关[25]。《尹湾汉墓简牍•武库永始四年兵车器集薄》记载 “乘舆弩万一千一百八十一”[26],“乘舆弩”即指皇帝或皇室专用之弩。由此可见,骨签应为西汉较高级弓弩的档案资料。
铭文中见到的“河南”、“南阳”、“颍川”等大型工官或“光禄”、“卫尉”、“少府”等中央官署及其属官,其级别均较高,从已知考古资料和文献记载可知,这些单位的产品均有很大部分直接上交中央政府,规格颇高,若骨签对应的弓弩为其生产,则应为“精兵强弩”一级的上乘兵器,自然有资格留存数据制作档案。尤为重要的是,骨签铭文中还出现“内官”一职,如3:01514号签“四年内官第百卅五”,“内官”为“少府”属官之一,其职责据《汉书•律历志》为“度者,分、寸、尺、丈、引也,所以度长短也。……职在内官,廷尉掌之”[27],可知“内官”有管理量度一类的职责,若骨签为骨弭末端样本,其与量度关系则不可分割,就恰好处于“内官”的管辖范围。
骨签和骨弭一致,两两相对成为一组,2组4枚构成一套使用,即应为两枚包含不同信息的右签和两枚包含信息不同的左签为一套,即一枚编号类骨签(左签),加上一枚代表弓弩张力的“力”字签(左签),对应加上一枚表示弓弩射程的 “射”字签(右签),最后加上一枚制作机构类骨签(右签),如此搭配,即做到了形制上两两相对,又能完整反映弓弩具体信息(图10)。如此数量庞大的骨签数据库,其相对应的弓弩上也应该有相应的信息,以便查找。考虑到骨签的张力和射程是弓弩作为兵器的重要机密信息,且目前出土的骨弭和弓弩上没有记载有这类信息,又考虑到不同制作机构工艺存在差异,要想和庞大的骨签数据库相对应,弩上至少需要刻上工官名称和编号。据《汉长安城未央宫》一书发表的资料[28]和吴荣曾先生的整理[29],西汉弓弩的零部件,如弩郭、弩机牙、弩机栓塞等,多有南阳、河内等工官加上“第几”等数字的刻文,如未央宫出土的5号弩机铭文“南阳工官第二千二百一十四”[30]。已经公布的资料,虽然未见与未央宫出土弓弩完全一致的数字,但其从第几到几万的数据范围与弓弩上的数值范围相合,考虑到骨签庞大的数量,也许会有完全相同的数字。我们可以推测,如有弓弩需要到未央宫查找档案,只需依照其上的工官名称和编号这两个关键词,便可较为快速的找到其相对应的骨签。
骨签作为弓弩档案,其所记载的信息具有一定的保密性质。对比同时期弓弩其他部位的铭文,可以看出骨签记载的多余内容基本上是弓弩的张力、射程等核心精确数据。《汉书·晁错传》中记载:“劲弩长戟,射疏及远,则匈奴之弓弗能格也。”[31]意即匈奴之弓远不如汉弩,汉弩的制作技术以及由张力和射程等关于杀伤力的核心数据,自然是需要保密的信息,不得为敌方获悉,因此,刘振东先生认为记载机密信息的骨签是挂在弓弩上的标牌,似不合常理[32]。
在未央宫三号建筑遗存出土骨签中还发现6368枚空白无字骨签,数量巨大,局部形态不一,笔者推测其并非完全是“备用签”[33],也可能有相当一部分属于正式的骨弭末端样本。未央宫出土骨签数量巨大,部分骨签在包含信息上有冲突之处,:3:24677号骨签,铭文“二千七十□寺工第八十五”,同时包含制作与编号两类信息,又:3:00495号签“永光四年光禄弩官郎中晏工辅缮力六石”,同时包含了制作与张力两类信息,按照规律,这是不同的两类信息出现在同一枚骨签上,笔者推测,如有类似情况出现,仅用三枚骨签即可表达出全部信息,而已知弓弭样本为四枚一组,只能用空白骨签补足余下一枚,这种现象可能是各生产部门标准不一造成的。
(四)骨签的出土地点
绝大多数骨签均出土于未央宫三号建筑遗址中(图11),结合前文对骨签的分析,笔者认为该处当为较特殊的仓储类遗址,其用途为保管存放骨弭末端样本——骨签,同时为部分骨签所对应的弓弩进行弓弭更换或复核张力等活动提供场所。首先,该建筑遗址曾受到较严密的军事防卫。从整个遗址的平面布局来看,该遗址封闭性较强,仅设4个门道,而面积最小的F7房址及F8房址扼守主要门道,当为“门房”或“传达室”一类的存在,同时在F3房址的北门两侧各出土有一铁戟,似为卫士所持兵器,在遗址东墙及北墙护坡附近发现大量铁质铠甲残片,也说明遗址内曾有披甲兵士驻扎,院墙附近还出土有一些铁蒺藜,说明该遗址附近曾布有防卫性质的屏障。
其次,从建筑结构来看,该遗址符合骨签的储存要求。该建筑遗址内部房址较多,各房址空旷宽敞,形制近似,除F3房址和F6房址另辟北门外,其余房址均只留一南门,这很适合做存放物件的仓库——即便于分门别类,又便于看管保护。但从建筑构造尤其是壁柱密度和墙体厚度方面来看,未央宫三号建筑遗址又完全不同于已发掘清理的武库遗址和桂宫三号建筑遗址等汉代典型库房遗址,这似乎说明该遗址为某种特殊的库房类建筑遗址。而骨签本身数量巨大,出土情况又显示其很可能置于靠在墙边的架子上,这就需要相对宽阔的储存空间,同时骨签品种众多,也需要数量较多的库房以便分类放置,但骨签不同于兵器等物品,并不需要过于繁杂的养护措施,所以未央宫三号建筑遗址作为骨签的储存之所,其建筑构造会较简单实用。
最后,遗址内出土了较多生产工具,包括石磨、砺石及铁制的凿、斧、铲、锥形器、刮刀、直柄小刀等,以及一些弩机及弩机部件等遗物,这似乎说明,该建筑内曾进行过加工或修缮弓弩部件的手工业活动。若该建筑为存放骨签之所,再考虑到骨签作为样本,在使用时需要与实物近距离比对的特点,很有可能部分弓弩在进行张力复核或更换骨弭时要关顾此处,这也就不难解释为何会有大量生产工具和弓弩部件出土于遗址内。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未央宫三号建筑遗址当为较特殊的仓储类遗址,即存放骨弭末端样本——骨签之处所,同时该建筑也可为样本所对应的弓弩进行弓弭更换或复核张力等活动提供场所,这种观点也可与前文关于骨签性质的推断相互照应。
此外类似的骨签还少量出土于武库四号建筑遗址和汉长安城城墙西南角,这说明骨签具有一定流动性,笔者认为,这种现象恰恰证明了骨签的性质,即骨签作为骨弭末端样本,在弓弩修复或校验时应做到样本与实物近距离比对,而武库作为汉长城内最主要的兵器存放地点,其顺理成章会成为骨签的出现地点之一,汉长安城城墙作为城市防卫的重要屏障,也会存在大量弓弩等远程兵器,故出现类似骨签也极有可能。值得注意的是,武库四号建筑遗址出土骨签按形制可分为两型,其中除了与未央宫三号建筑遗址出土骨签形制相似的“短而厚实”的骨签,还有一种形制差异较大的“长而轻薄”的骨签,观察武库骨签的铭文可知,前者铭文的大致结构内容与未央宫骨签无异,而后者铭文中却有“梗榆”这一未央宫骨签铭文中未出现的弓弩名称[34],笔者认为,这说明了此种弓弩所配的弓弭与“大黄”、“乘舆”、“服弩”等弓弩在形制上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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