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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 昨日 我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黑案件

2017-07-19 分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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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8日上午,分宜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县法院”)在该院第一审判庭,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吴某根等1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一审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3项罪名,判处被告人吴某根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财产300万元、罚金163万元,并对其余1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了19年6个月至3年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和罚金刑。



这是继2016年12月23日李某某等2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公开宣判后,县法院公开宣判的又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大案件。


县法院经公开开庭经审理查明:自2008年被告人吴某根刑满释放以来,逐渐形成一个以被告人吴某根为组织、领导者,先后有近二十人参与的组织结构严密、经济实力雄厚、横行乡里、欺压百姓、垄断市场、干扰司法、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案情分析

1、被告人吴某根先后网罗纠集兰某某、陈某某、夏某某、吴爱某、钟某某、彭某某等刑满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了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并逐渐形成了不成文的分层次等级管理模式和组织纪律、活动规约。


2、通过强迫交易、串通投标、敲诈勒索、非法采矿、开设当铺、承包某酒店、入股某金矿和某建材公司等手段,获取了巨额经济利益,一部分用于组织、领导者个人债务、投资及日常开销,一部分用于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福利、提供经济资助,还有一部分用于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3、为扩张组织势力,勾结以李某某为首的另一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殴打无辜群众、非法拘禁他人、插手他人经济纠纷等治安违法案件10余起,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 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妨害作证等犯罪16次,造成被害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到侵害,市场交易秩序受到破坏,国家工作人员被拉拢腐蚀,司法机关正常司法活动受到干扰等严重后果。


4、采取敲诈勒索手段,在我县钤东办某村,强行向非法收取巨额过路费和保证金,人为增加煤矸石的生产成本,抬高煤矸石的供应价格,导致我县以煤矸石为原材料的砖厂生产成本大幅提高,而被告人吴某根等组织成员所入股的砖厂可以就地取材,其生产成本明显低于其他砖厂,致使其他砖厂在竞争中明显处于劣势而无以为继,在事实上形成了垄断。


此外,该组织还通过串通投标、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生活;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或者利用强势地位、插手经济纠纷,代人强索债务;使用枪支、刀具等械具作案,造成群众心理恐慌和安全感下降;指使他人作伪证,干扰司法机关正常办案,妨害司法公正等。



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以被告人吴某根为首的团伙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其中,被告人吴某根处于核心地位,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陈某某、吴爱某、钟某某、周某某、吴某某、吴某刚、吴某生、吴和某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被告人黄某某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兰某某、夏某某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早期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毛某某、黄某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般参加者。


因证据不足,对公诉机关指控一名被告人系该组织成员未予认定,仅以个案罪名对其定罪量刑;对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等二人参与故意伤害,以及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等二人参与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不予认定;对一起犯罪事实认定为个案犯罪而非组织犯罪;因证据不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二起犯罪事实不予认定;对公诉机关指控为二个罪名的同一性质的犯罪事实认定为同种犯罪。



上午的宣判历时三个小时结束,并当庭向各被告人送达了书面判决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若不服该判决结果的,可在十日内提出上诉。该判决结果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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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县人民法院  

投稿邮箱:fybszbs@163.com (欢迎来稿,文责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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