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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职工参保人长期护理费有望报销

广州老龄 2019-04-05



5月22日,广州市人社局公布《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计划用2年左右的时间开展试点,探索建立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申 请 条 件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已达或预期达6个月以上

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已达或预期将达6个月以上,病情基本稳定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可根据市人社部门的安排申请评估,经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评估后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根据《办法》征求意见稿,参保人在长护定点机构办理登记入住或建床(含居家建床)手续后,可提出申请,长护定点机构将对申请人病情及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进行初步评估。初评后还将进行现场评估、集体评审等,最终在市人社部门网站与长护定点机构内公示结果。

据了解,长护保险服务项目分为基本生活照料服务和医疗护理服务两大类,《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享受这两类服务的标准,都分别作出了相关规定。参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长护定点机构不予受理长护评估申请:患有急需治疗的各种危重疾病,病情不稳定的;患有重度精神类疾病的;参保人员出现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情形的;距上次长护评估不通过结果作出之日起不足半年,且参保人员病情及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无明显变化的。

正常享受职工社会医保待遇且已在长护定点机构办理登记入住或建床手续的参保人,经长护评估符合条件的,在长护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长期护理险待遇。在评估的有效期内,享受长期护理险待遇的起止时间与享受职工社会医保待遇的起止时间保持一致。这意味着职工社会医保暂停参保或终止参保的,将不享受长期护理险待遇。

● 支 付 额 度 多 大

按机构护理75%、居家护理90%支付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试行期间,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纳入社保基金预算管理,按照每年每人130元的筹资标准和《办法》规定的待遇标准,测算次年的长期护理保险收支需求,列入职工社会医保基金收支预算,并由职工社会医保基金专户划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专户。

参加职工社会医保并正常享受该险待遇的参保人,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参保关系。参保人应使用广州市社会保障卡,作为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及办理相关业务的凭证。

失能参保人接受长护定点机构提供的护理服务,发生的床位费、鉴定评估费和服务项目范围内的基本生活照料费、医疗护理费等符合规定的费用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需注意的是,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支付下列费用:应当从社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或社会福利制度支付的费用;应当由第三人依法负担的费用;参保人员住院、急诊留观期间或在非长护定点机构发生的费用;超出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

《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属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内的基本生活照料费用及经核定的医疗护理费用,不设起付线,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机构护理75%、居家护理90%的比例支付。

在具体支付额度上,入住长护定点机构(机构护理)的,其基本生活照料费用按不高于每人每天120元(含床位费,床位费不高于每人每天35元)的标准按比例支付。居家接受长护定点机构提供服务的(居家护理),其基本生活照料费用按不高于每人每天115元的标准按比例支付。而对经核定的医疗护理费用按项目及相应支付比例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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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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