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强调弘扬传统美德,让养老、敬老、孝老、助老成为一种风尚。尊老敬老孝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爱老助老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结合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要求,《条例》规定了多项措施,着力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思想观念,营造敬老、养老、助老良好社会氛围。
一是将农历九月设为本省敬老月,倡导全社会组织开展敬老、养老、助老活动;二是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三是规定了传媒机构、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老年大学和为老年人服务的社会组织参与敬老宣传的责任;四是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内容。
《条例》的颁布实施,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广大群众的普遍欢迎。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推进医养结合,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条例》作为我省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综合性、基础性法规,需要各级各部门和全社会共同抓好落实、协同推进。
下一步,省老龄委将结合全面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持续推动《条例》贯彻实施。各级各相关部门应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维护老年人权益工作放在重要位置统筹谋划,全面把握和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机制,强化督促检查,确保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各项政策、法规落到实处,实现在法治轨道上推动老龄事业迈上新台阶,不断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全省老年人在“共建共享”中同步进入小康社会。
《条例》摘登
第三条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老年人依法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享有获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享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保障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在福利彩票公益金留成部分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老龄事业。
第十二条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农历九月为本省敬老月。
敬老月期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应当组织开展敬老爱老助老活动。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养义务,应当教育督促赡养人、扶养人履行赡养、扶养义务;根据老年人的要求,可以向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通报有关情况,组织调解纠纷,联系志愿服务,向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并指引和帮助老年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对老年人赡养、扶养义务的,其所在单位、老年人组织或者民政部门应当教育和督促赡养人、扶养人履行赡养、扶养义务,帮助老年人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在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异地生存认证及社会保险待遇异地领取、结算,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为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照料老年人提供方便。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基本医疗和基本社会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经济发展、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老年人社会保障水平,按时足额发放待遇或者补贴。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统筹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纳入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扶持专业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居家照料服务。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老年人优待制度,在政务服务、卫生保健、文体休闲、交通出行、公共商业服务、维权服务等方面给予老年人优待,逐步提高优待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老年人优待补偿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