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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总急和王晶急的是一回事吗?

2018-03-22 徐元 枪稿


有关单位着急了,导演王晶也急了。


这一天的电影媒体圈,好不热闹。


本号蛰伏已久的枪手徐元,觉得这两件急事值得一起说道说道。


(又及,下文临时替换上场,配图欠奉,诸君包涵)




总急和王晶在急什么?


文|徐元


作者简介:媒体人,影评人。枪稿主笔。


总急又急了,而且这一次居然是一次“特急”。


而在同一天,王晶也急了。


看上去,他们急的原因差不多,都是要保护著作权。


可是,这真是一回事吗?



01

在王晶这里,他在意的是创意被剽窃、造型被山寨、笑料被拷贝、故事被抄袭。


他指控的“网络大电影”,长期以来就是各种B级片、尤其是八九十年代老港片的山寨工厂,是著作权侵权的重灾区。


那些罔顾知识产权的创作者,炮制这些赝品的根本原因,是为了盈利。


于情于理于法,指责他们剽窃抄袭,毋庸置疑。


当然,王晶以嘉宾身份,在一场行业论坛上突然开火,也是让人始料未及的。坊间或许也有对其人的指摘,比如长期以来,以他为代表的香港电影界,从荷里活“偷桥”,并不罕见。


可是,一码归一码,前人犯的错误,应当引以为戒,而非因袭相承。同时,电影世家出身的王晶,确乎也是香港影坛制片家级的存在,站在行业高度上发声,是他的责任所在,即便用一种相对出格的、做秀的方式来表达态度,仍然是值得尊敬的。


他诚然是为自己争利,但又何尝不是为行业谋福?


对香港电影,内地观众长期“欠了一张电影票”,是不容争辩的事实,不过特殊时局里的往事不可再追,而在法制健全、行业繁荣的今天,不告而取的行径确实应当休矣。


02


而在另一方面,经典影视剧,或者哪怕是不经典的影视节目的混剪、重组、拼接,也是一种版权侵犯行为吗?


事实上,在各国,这都被视为一种“评论”。特别是所谓的“恶搞”,无论是借助原有的素材进行加工(重剪、配音等),还是全新摄制的戏仿之作,都是对原作品的评论行为。


而评论,从来就不应当只是对原作者意图的复述。相反,评论应该是也必须是对作品、作者之表达乃至于其潜意识的再解释、再讨论,甚而是质疑、批判。


评论,当然不会让所有人都满意,就如同作品本身那样,有人认同,就有人反对,有人喜欢,就有人厌恶。很多著作权人,未必喜欢评论,因为直言不讳的评论,往往还会影响其商业收益。可是,即便如此,评论也应当受到保护——因为,这是天赋人权之一种。


退一步说,如果确实有一些产生了所谓的“不好的社会影响”,那么难道这不是一种正常的社会运行机制中所必需的成本吗?正如交通事故每天都会夺去人们的生命,但我们也不能因此禁绝开车上路;正如视听工具也可以用于犯罪,用于传播邪教等,但我们不能因此去禁绝掉摄像机录音机。


尤其是基于当前的国情,大量的视频播出平台及大量的视听工具,可以让众多网友发挥聪明才智,混剪拼贴众多的影视节目。他们非但不会侵害经典,甚至可能由于他们的努力,反而扩大了更多的经典的传播和传承。他们的混剪、配音,无妨被视为是对经典的注释、新读。


在现行的各国著作权法律中,都有对引用原文、原素材的具体的判断标准,如多少文字量比例、多少时长的视听片段等等,只要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使用,“篡改”、“恶搞”、“歪曲”又有什么关系呢?


西游记不就是对唐玄奘人生经历的恶搞,三国演义不就是三国志历史的篡改吗?艺术创作,一切手段都是应当予以鼓励和保护的。


我们有幸生在一个伟大而生动的时代,信息技术的革命,让我们的媒介主体从静态的图文变成了动态的视听。“防民之口甚于防川”正是老祖宗留下的智慧、留下的经典,怎么如今还有人想挑战,还想堵而非疏呢?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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