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解惑!4月1日起,门特选点有哪些新变化?
参保人确认门特病种后,可选定市内和市外共不超过三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选定治疗机构(须在就医前办理)。
参保人员在非选定机构发生的门特就医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如果就诊医院不变,参保人不需重新选点。若有市外就医需求的,可另行选点或变更。
线上:可通过“粤医保”微信小程序→“我要办事”版块→“查看更多”→“特定门诊选点登记”查询及办理;
线下:可到市内定点医疗机构驻院医管办或各镇街社保办事处查询及办理。
温馨提示:“粤医保”微信小程序还可添加绑定家庭成员信息,代家属查询及选点哦!
参保人确因病情需要等情况,一个自然年度内可办理3家次门特选定医疗机构变更。
需办理选点,可选定不超过三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选定治疗机构。4月1日起,常(长)驻异地人员在备案地选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才可享受报销。
提前办好门特选点,自行到市外选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可享受报销,支付比例见下图:
(点击可查看大图)
温馨提示:如原已选满3家门特治疗医疗机构,需办理选点变更。
可向主诊医生咨询或查询《顺德区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认定及治疗资格明细表》(见下方二维码)确认。
扫描下方二维码查看表格
参保人原选定的医院不再具备参保人病种治疗资格的,选点终止日期将调整为2024年3月31日,参保人可重新选点其他符合治疗资格的医疗机构。
在原已审核门特市外就医资格有效期内,可继续享受待遇,无需新增该医疗机构选点;
门特市外就医资格有效期结束后,仍需在原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需办理选点。
尊敬的参保人,如需详细了解社保业务办理的相关政策和程序,请您拨打佛山市“12345”热线进行咨询,感谢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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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作者:何翠莹
审校:林楚琪、罗倩娴
编辑:顺德社保微信编辑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