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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晚(10月15日),退役军人事务部官微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二审稿主要修改情况。
此次一共公布的修改内容,大量公开征集的广大军人、退役军人的中肯意见被采纳吸收。比如增加了自主择业的待遇规定,比如删去了草案第二十六条的关于军人受纪律处分后的相关规定等等。
显而易见,退役军人事务部等相关部门做了大量扎实的工作,才能使草案在很短的时间内进入二次审议。
下面,是哨位君给大家整理的此次发布的15条干货:
01
草案中的“退役军人工作”统一修改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删去部分条款中有关管理的表述。增加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
02
退役军人优待证全国统一制发、统一编号。凭退役军人优待证等有效证件可享受旅游等优待。
03
国家逐步缩小退役军人抚恤优待制度地区差异。
04
国家加强退役军人保障体系建设。以供养方式安置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和养老服务资源,收治或者集中供养孤老、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军人。
05
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机制,畅通诉求表达渠道。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06
退役军人的政治、生活等待遇与其服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军士和和义务兵,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
07
退役安置、教育培训、抚恤优待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承担。对退役军人的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缴费年限计算等作出规定。
08
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
09
退役军人未能及时就业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后,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0
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入伍前是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人员的,退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
11
军队文职人员岗位、国防教育机构岗位等,应当优先选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学校可以聘请退役军人参与学生军事训练等国防教育活动。
1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农村和城市社区设立退役军人服务站点。
13
删去草案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并将草案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退役军人违法犯罪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相关待遇,报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14
军官离职休养和军级以上职务军官退休后,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安置管理。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的待遇保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15
国家推进军人公墓建设。
资料来源:退役军人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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