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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鸠检说法】 倒卖烟草,不是“商机”是“刑期”
你是否想过,一条香烟,如果从烟酒店购入,自己再抬价卖出,岂不是能赚得盆满钵满?都说烟草赚钱,难道真的发现了一条致富之路?
如果这么想就大错特错了!烟草经营必须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否则即使卖的是真品香烟,也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鸠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況下收购、销售香烟,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法院判决最终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没收违法所得。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我国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都进行了严格管理:无证销售卷烟,有证但未按规定途径进货、未经许可跨经营范围从事经营业务,批发零售伪劣烟草制品等等均有可能构成犯罪,受到法律的严惩。别人口中暴利的烟草倒卖,或许不是一个金光闪闪的商机,而是一场牢狱之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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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付 彪
文字:第一检察部
图片:来源于网络
编辑:俞聪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