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司法创优年】消费者维权又获新“武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2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和切身利益,下面跟着检察官看看哪些与我们有关吧。
问题一
面对商家免费提供的赠品或试用装产品,消费者往往是一概收入囊中,在产品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人身或财产安全隐患,经营者能否打着免费提供服务的幌子来推卸责任呢?
答:不能!
《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包括以奖励、赠送、试用等形式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免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影响正常使用性能的,经营者应当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前如实告知消费者。
问题二
消费者在网络平台上订酒店、电商平台上购物时,经常会遇到“大数据杀熟”等价格歧视现象,经营者可以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么?
答:不能!
《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问题三
消费者为了享受折扣往往会选择自动续费服务,但当服务到期后,部分平台并不会提醒消费者而是“一扣了之”,消费者的权益在“貌似合理”的规则之中被侵害了,如何解决这类问题呢?
答:《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问题四
当消费者面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等“霸王条款”时,只能默默反省自己没有事前擦亮眼睛么?
答:《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标注,提示消费者在购买时进行确认,不得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作为消费者默认同意的选项。未经消费者确认,经营者不得拒绝无理由退货。
问题五
消费者在进行健身卡,充值卡等预付性消费时,面对不合理收费和商家跑路现象如何进行维权呢?
答:《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
《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并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义务,消费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问题六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时,难免需要收集个人信息,如何掌握好收集个人信息的度?
答:《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等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
检察官温馨提醒,如有遇到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检察机关公益诉讼部门或者相关部门提供线索,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官将秉持公正之心,行监督之责,与相关部门携手共为广大消费者营造放心的消费环境。
审核:黄子钦
文字:第二检察部
编辑:俞聪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