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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鸠检说法】这样的砖“搬”不得

鸠江检察
2024-10-25


“搬砖”这一网红词汇起源于网络游戏中,起初意思是玩家通过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赚取游戏货币,用于购买游戏内的物品或服务的过程,后引申为辛苦劳累、重复机械、赚钱不多的工作,“我要去搬砖了”意味着说话者要去从事一项辛苦且收入不高的工作,是一种自嘲或者幽默表达方式。现实社会中,还真会发生因“搬砖”不慎而触犯法律的案例。

案情简介

事件的主角李某某,家住位于芜湖市鸠江区湾里街道的银湖小区,2022年秋冬交替时节,正值银湖小区品质提升改造项目如火如荼建设之季,李某某路经银湖小区广场改造施工场地时,发现现场放有大量大理石砖,李某某便想搬回一些大理石砖用于自家院子地面硬化。一开始,李某某还只想搬运一些替换下来的旧砖,之后发现广场上全新待铺设的大理石砖更为漂亮,便多次利用夜色掩护,乘现场无人之机,偷偷将全新的大理石砖搬到电动车上,再运回自家院子。李某某采取上述手段,驾驶电动车多次穿梭于案发现场与家中偷运大理石砖,至案发,共盗走广场上全新大理石砖56块,经鉴定,该批大理石砖总价值为1880元。

案件被移送鸠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审查后认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被盗财物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等从轻、从宽量刑情节,依法对李某某作出决定不起诉决定。然而,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该院行政检察部门经全面审查后认为,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且属于实施盗窃违法行为的情节较重情形,据此该院依法向公安机关制发给予李某某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公安机关采纳了该院的检察意见。

正所谓:劳动最光荣,搬砖需谨慎。随意搬起的砖头,也可能会砸了自己的脚。李某某见“砖”忘义的行为虽未被科以刑罚,但等待她的仍是被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ND


审核:黄子钦

文字:王前勇

图片:来源于网络

编辑:俞聪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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