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鸠检说法】非法生产销售“古方鼻炎通”药丸,两名被告双双获刑
向麦芽糊精、淀粉等材料中加入地塞米松、马来酸氯苯那敏,简陋厂房中,一包包治疗鼻炎的药丸“横空出世”,随后被精心包装对外出售,销售金额约40余万元。
日前,由鸠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非法生产、销售假药案宣判,严某与余某某因在未取得任何药品生产、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生产并销售名为“古方鼻炎通”的药丸,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和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40万元,两被告人连带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7万元。
基本案情:严某与余某某自2018年底开始合作,在未获得任何药品生产、销售许可情况下,非法生产并销售“古方鼻炎通”药丸。余某某按严某要求负责生产,严某收到货品后分装并配上说明书,通过微信以药品名义对外销售。2019年1月至2022年9月,两人共计非法生产、销售“古方鼻炎通”药丸约2000斤,销售金额40万元。直至2022年5月12日被行政执法人员查获。鸠江区检察院获悉案件线索后,向行政机关发出《建议移送案涉犯罪案件函》,建议公安机关立案。审查起诉期间,鸠江区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深挖细查,搜集固定微信交易明细、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最终,鸠江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本案中的严某与余某某为了谋取私利,生产、销售假药,不仅违反了国家关于药品生产的法律法规,更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构成了潜在威胁,已经构成了违法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购买药品需谨慎,确保药品安全有效。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在购药时,要注意查看药品的生产日期、有效期和生产企业信息,避免购买到过期或假冒伪劣的药品。最后,要保留好购药凭证,以便在出现问题时进行维权。
审核:乐 玥
文字: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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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俞聪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