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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丨国家外汇局发布《“一带一路”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概览》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一带一路”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研究小组发布《“一带一路”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概览》(以下简称《概览》)。详情可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查看全文。

《概览》在综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汇兑安排与汇兑限制年报(2016)》与相关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官方网站资料的基础上,从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个人外汇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等方面对“一带一路”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情况进行了编译和梳理。

《概览》共收录了68个国家,大体按照东亚、东南亚、南亚、中亚、西亚、非洲、欧洲的地域顺序进行排序。《概览》旨在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对外开放的战略部署,为参与“一带一路”贸易投资活动的银行、企业等市场主体提供更丰富的参考信息,推动实现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让“一带一路”更好造福沿线各国人民。《概览》得到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文翻译授权,后续将定期更新。

《概览》包括该国家的外汇管理基本情况、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外汇管理政策等具体信息,以蒙古国为例:

蒙古国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蒙古国银行和国家金融监管委员会是蒙古国的外汇管理部门。

主要法规:《外汇法》。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蒙古国货币为蒙古图格里克,图格里克与美元、欧元及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蒙古国实行浮动汇率制,蒙古国银行保留干预外汇市场的权力,以适应宏观经济基本面的变化。图格里克兑美元的官方汇率是买入价和卖出价的加权总和,权重分别为买入量占比和卖出量占比。图格里克对其他外币的参考汇率计算基于当天下午4:00至4:30的国际市场汇率。官方参考汇率用于财务核算、海关估价和与蒙古国银行的政府交易。蒙古国银行每个工作日公布参考汇率。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进口适用5%的统一关税,对大多数商品进口征收10%统一增值税,对酒类、香烟、烟草制品、乘用车和石油产品进口征收特定消费税。出口税适用于有色金属、废金属、骆驼原绒、木材及其他木制品的出口。蒙古国实行外汇上缴与外汇留成制度。企业和合作社通过国家出口指标所获得的没有超过指标的外汇收入,一般要全部上缴国家;超过指标的外汇收入可全部保留。没有出口指标的企业和合作社,可分别保留其出口外汇收入的50%和90%。个体出口商可保留全部外汇收入。留成外汇可存入外汇账户,符合有关规定的使用不受限制,也可通过协商出售。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在蒙古国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在完成缴税后,可以将个人所得、股份红利、出售财产和有价证券所得汇往国外。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公司控股股东须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司网站向国家金融监管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和公众披露其持股比例增加或减少超过5%的情况。在境外交易所上市的法人经国家金融监管委员会批准,可在蒙古国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发行人须在其发行的招股说明书中注明蒙古国与该证券初始发行国之间的监管差异;发行人还须对投资者的潜在风险作出规定,并对投资者行使其权利的途径作出安排。外国证券发行的标准和被接受的外国交易所名单由国家金融监管委员会决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禁止非居民在一级市场上无偿提供所有权和以信用方式出售证券。禁止境外注册的投资基金在蒙古国公开发行或出售其股份和权益。境外注册的投资基金经国家金融监管委员会批准可通过封闭式要约出售其股份和权益。在蒙古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也可在外国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交易一定比例的证券和存托凭证。若在国外发行证券,公司须向国家金融监管委员会登记。

债券业务:居民可以在境外购买、出售或发行债券。非居民在蒙古国境内购买债券,须通过经纪人和交易商向存托所登记。禁止非居民在蒙古国境内发行债券或其他债务证券,禁止融券。

信贷业务:居民向非居民申请商业和金融信贷须在签订信贷协议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蒙古国银行登记,居民须向蒙古国银行提交贷款登记表。

房地产投资:居民境外购买房产以及非居民在蒙古国境内购买房产均须列入国家房地产登记。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个人经常项目:对携带现钞出入境基本没有限制,若携带折合1500万图格里克以上的本外币现钞出入境,须根据蒙古国反洗钱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法要求进行申报。个人间的礼品、捐赠、遗产交易不受监管,接受礼品、捐赠和遗产的民政官员须向相应的政府机关登记。

个人资本项目:居民个人向非居民申请商业和金融信用,须在签订信贷协议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蒙古国银行登记,居民个人须向蒙古国银行提交一份贷款登记表格。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业:商业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持有境外账户须得到蒙古国银行的许可。银行须获得补充外汇结算许可证,才能向非居民发放金融或商业信贷。从事境外投资的银行须获得补充外汇结算许可证,才能从事境外投资,转账及外汇交易等基本活动均须取得银行牌。蒙古国的商业银行须从蒙古国银行获得补充外汇结算许可证,才能进行远期外汇交易。

银行须分别满足对图格里克和外币的存款准备金要求。每天结束前,银行在蒙古国银行开立的图格里克和外币账户中须严格保持至少50%的法定准备金。在计算准备金时,不考虑图格里克或外币的在库现金。法定准备金条例修正案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允许银行在维持期结束时使用图格里克超额准备金来满足50%的法定外汇准备金;该修正案还重新引入了银行图格里克法定准备金的收益,收益率为50%的隔夜存款利率。

对于外汇头寸限制,单一币种净头寸的限额为调整资本的15%,所有币种的总净头寸限额为调整资本的40%。调整资本计算方法如下:一是除投资于子公司和附属金融机构的资本外,75%的直接投资资本和通过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第三方间接投资的资本要从一级资本中扣除,剩余的25%要从二级资本中扣除(经蒙古国银行行长2011年第726号令修订);二是二级资本的最高金额须小于一级资本的金额,二级资本下次级债的金额以一级资本的50%为限;三是若在非现场和后续检查中发现违规行为,须对账户进行调整;四是永久和非累积优先股须少于一级资本的15%;五是部分特定资产的重估盈余可以从二级资本中扣除;六是商誉须从一级资本中扣除。

蒙古国外汇情况管理表

(点击可查看大图) 


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


编/张广琳  审校/刘梦  监制/李雨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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