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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琥|中国目前制定《行政程序法》非常有必要

2016-11-13 律道湾湾

7月30日,由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北京理工大学司法研究所、人民日报《民生与法》、《法律与生活》共同举办的”律师参与立法 推动《行政程序法》立法进程暨第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成功举行。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程琥出席并致辞。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在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纪召兵分别就《行政程序法》律师建议稿进行了相关发布与背景说明。


大咖云集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千帆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湛中乐教授、北京理工大学司法研究所所长徐昕教授,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熊文钊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莫于川教授、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杨伟东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薛刚凌教授、中国社科院宪法与行政法室主任李洪雷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李轩、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程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在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纪召兵等八十余人参加了此次论谈。


程琥

中国目前制定《行政程序法》非常有必要,从实践中总结行政程序到底存在哪些问题,立法突出问题导向。


中国制定《行政程序法》应该把握四个关系


第一,必要性、可行性与紧迫性的关系。现在中国制定《行政程序法》,无论是地方(湖南,中国第一个省级政府制定行政程序规定,其他省级人大也相应出台地方行政法规)还是国家层面制定《行政程序法》必要性很强,可行性有,紧迫性有没有?这个关系必须处理好。


第二,中国行政程序立法要处理全面立法与重点立法的关系。《行政程序法》到底要解决什么问题?作为一个从主体到行为再到监督还是解决重点问题?国务院正在围绕重大行政决策制定相关程序,这个直接影响了行政程序立法的模式到底采用什么模式。


第三,法典化还是单独立法的关系。《行政程序法》到底是走一条法典化的路还是走一条单独立法的路,这是需要考虑的。


第四,本土创新还是法律移植的关系。《行政程序法》很多国家都有,在目前的情况下,制定中国的行政程序法要一条什么样的路?走中国自己的路,还是把国外比较成熟的移植过来?这些都是我们推动中国行政法进程中必须考虑、必须解决的问题。


律师参与立法非常重要,原来律师给人的感觉是在末端,提供法律服务、提供代理,现在律师进入前端、进入立法环节,参与立法,这个非常有必要,这也是公众参与发挥专家立法、公众参与立法的作用。


律师参与立法需要把握的四个点


第一,顺势而为,中国律师参与法治建设,现在确实遇到了很好的机会,无论是从中央的规定、中央重大的深改组的决定都能看出来,现在有很好的机遇。我们怎么在这个过程中把握住机遇,顺势而为,有所作为。


第二,律师参与立法必须立足优势,我们的优势在哪儿,优势把握不住,就体现不了特色。原来说喜欢唱歌,有的少数民族一些歌唱家如果唱通俗歌曲,大家感觉会没有特色,所以律师一定要突出自己的优势,明确自己的优势,立足自己的优势,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


第三,律师参与立法一定要形成合力。要许多律所形成律师政府法律服务联盟,律师参与立法要形成合力,真正把我们在执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充分集中起来,充分发挥大家的智慧。


第四,不忘初心,律师参与立法是一个长期过程,不是说有规定,没有被采纳,就没有积极性没有热情了。我们应该保持热情,保持信心,不忘初心,一直参与进去,始终保持热情。


出版《全球化与国家主权--比较分析》、《历史法学》、《发达国家立法制度》、《热点难点案例判解--工伤保险》、《热点难点案例判解--房屋登记》、《模拟行政审判庭》等专著,参与编写《行政诉讼前沿实务问题研究》、《物权法与行政诉讼实务问题研究》、《海洋行政执法》等十余部著作,在全国公开刊物发表论文8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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