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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千帆|法治国家的建设,首先看政府;法治社会的建设,关键看律师!

2016-11-17 律道湾湾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2016年11月12日上午,由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的“建设法治社会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北大博雅酒店隆重举行。与会专家、学者及律师就法治社会、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人权保障等议题展开了深入的研讨。会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在发言时指出,法治国家的建设,首先看政府;法治社会的建设,关键看律师!



张千帆教授认为,当法治社会、法治国家与法治政府这3个概念被同时提出来时,重点还是要放在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上。“因为现在这个社会上,首先政府是人民的榜样,我们讲‘上梁不正下梁歪’,在中国这个说法还是有一定道理的。政府在哪个国家都是人民的榜样,如果政府不守法的话,就很难指望人民守法。”


在随后的发言中,张教授举出了日前备受社会关注的拆迁户贾敬龙案,应该说张教授的发言是一针见血、切中要害的。在以贾案为典型代表的众多征地拆迁类纠纷中,首先违法的一方,都是政府。政府出于巨大的拆迁利益诱惑,而将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全抛到脑后,滥用行政权力,违反法定程序,动辄使用断水、断电、断气、断路、骚扰、谩骂、跟踪、殴打、恐吓直至暴力强拆等擢发难数的违法手段逼迫被征收人签订本该经友好协商达成的征收补偿协议。正是政府的违法在先,致使本就处于弱势一方的被征收人群体的处境更加艰难,最终引发了其铤而走险、以暴抑暴的种种过激举动。在这样一个“冤冤相报何时了”的恶性循环中,政府有时会是糟糕状况的发动者,以及糟糕状况恶化的推动者。若要实现议题中的“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显然是最重要的基础。


对此,张千帆教授在发言中说:“只有让政府做到率先守法才能给社会树立起良好的风范,让老百姓知道法律是有用的,进而老百姓也会去守法。现在老百姓普遍有一些不守法的原因就是他看到法律对政府没有用,对他自己也没有用,他通过法律没有办法获得适当的救济……”所谓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便是如此。若政府和被征收人这对征收的核心参与者能够在法律面前实现平等,那么法治社会才有实现的可能。不平等,要生存,那就只能走对抗的路,法治,就是空话。


张千帆教授同时指出,法治社会的建设过程当中,公民是基础,但这个当中有一个很关键的主体就是律师。法治国家也好,法治社会也好,我认为最大的希望所在应该说就是近二三十年以来有相当一批像在明律师这样的能为老百姓的权益奔走呼吁,为老百姓的权益抗衡公权力违法的律师的存在,我觉得这是法治中国最大的希望所在。




张教授的这番话,可谓振聋发聩、发人深省。仍以前面提到的征地拆迁纠纷为例,政府不守法,那么自会遭到法律的负面评价直至制裁。两方之中还有一方是普通的群众——群众应当守法。而引导、教育、帮助群众去合法表达诉求,维护自身权益,与违法行为做斗争的重任,就要落在律师的身上。专业从事征地拆迁维权服务多年的在明所律师,总是会不厌其烦地告诉当事人:无论情况如何,绝不可作出违法犯罪、以暴抑暴的“抗争”之事来。那样做一来不能为纠纷本身的解决提供任何帮助,二来一定会使自身身陷违法犯罪的囹圄。贾敬龙案件就是一例,无论贾的遭遇多么值得同情、理解,多么让人义愤填膺,但枪杀村干部的事情做出来了,等待最严厉刑罚的也同样是他。而一旦群众聘请了专业维权律师,无论最终问题解决的结果如何,出现此类严重暴力犯罪的几率都会大大减小。正是由于律师的介入,法律程序的开启,使得整个纠纷被引入到了法治的框架内去加以解决。即便结果不能令双方中的一方满意,在此过程中法律潜移默化的教育作用已然得以了发挥,类似贾敬龙一样的悲剧将因此得到有效的避免。


更重要的是,律师的代理为群众的维权提供了事实与心理层面的双重助力,很多以前想不明白的事情,群众经过律师的开导,能够逐渐想明白,心里的疙瘩能够慢慢解开。什么利益能主张,什么不能主张;哪些诉求是合理合法的,哪些又是过分的;什么时候要提复议、诉讼等法律程序,什么时候要坐下来踏踏实实、诚意十足地与政府谈……所有这些,都是在明所律师在代理中所必须要让群众明白的。而群众明白了,糊涂事不做了,对于政府来说,难道不是好事么?明明白白签订协议,高高兴兴领取补偿,该搬的搬,该拆的拆,该给钱给钱,该给房给房,这难道不是国家始终追求的“和谐搬迁”之美好画面么?而要实现这一切,首先当然要靠政府与群众两方的依法办事与大彻大悟,在明所律师在其中也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与助推作用。


律师,是法治中国实现之希望所在。张教授的表态,必将成为在明所全体同仁前进的动力!



最高法就贾敬龙故意杀人死刑复核案问题答问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核准了犯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贾敬龙死刑,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该案事实真相是什么?贾敬龙为何“罪该处死”?新华社记者就相关焦点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负责人。


问:贾敬龙故意杀人案的事实真相是什么?


答: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贾敬龙死刑,是严格依照法律,在对一、二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核实,并在讯问贾敬龙,听取其辩护律师意见后作出的。该案的基本事实如下:


本案被告人贾敬龙系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北高营村村民,与其父母共同居住于该村南华路6号。2009年11月28日,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决定对北高营村进行拆迁改造,并于2010年6月报经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批准。拆迁工作由北高营村村委会统一规划、按同一标准实施。


2010年11月10日,南华路6号户主贾同庆(贾敬龙之父)与村委会签订了同意拆迁协议,并按协议,从村委会取得平价房一套、置换房一套后,搬离了旧房。但贾敬龙拒不听从其父母及女友等人的规劝,不同意从旧房搬迁。


2013年5月7日,北高营村村委会按照统一拆迁规划以及事先与贾敬龙之父贾同庆签订的拆迁协议,对贾同庆家的旧房实施拆除,导致双方发生冲突。贾敬龙遂对该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何建华产生怨恨,并预谋对何建华实施报复。


2014年10月,贾敬龙购买了三把射钉枪、一把仿真手枪及射钉弹药等,并对射钉枪进行了改装、试验,使射钉枪可以直接发射,射钉可以穿透一公分厚的木板。


2015年2月19日(大年初一)凌晨4时许,贾敬龙驾车来到北高营新村准备举办春节团拜会的会场,将车停在会场附近后步行返回到租住处。当日上午9时许,贾敬龙从租住处携带三把射钉枪和一把经鉴定属枪支的仿真手枪,来到春节团拜会会场,持射钉枪当众朝从主席台上给群众拜完年走到台下的何建华的后脑部射击,射钉贯穿何建华颅脑,致何建华颅脑损伤死亡。


作案后,贾敬龙驾驶事先停放在现场附近的汽车逃离现场。村民张瑞国试图拦截,贾敬龙拒不停车并开车向张瑞国冲撞。村民金庆昆、何志辉、何志轩等人见状后驾车追赶,并将贾敬龙驾驶的汽车撞停。贾敬龙下车后高声拒捕,持枪恐吓前来抓捕的村民,并朝村民开了一枪。后追赶的村民将贾敬龙制服,公安民警赶到并将贾敬龙抓获。


问:被告人贾敬龙确属“罪该处死”吗?


答:“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我国一贯的刑事政策,就是要以最严格的标准和最审慎的态度,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保证更准确地依法惩治严重刑事犯罪。故意杀人犯罪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是最严重的暴力犯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据此,对故意杀人的罪犯在决定处以何种刑罚时,必须严格依法,首先对是否罪应处死作出裁量,根据罪恶程度决定是否判处死刑。其中,对罪恶严重,特别是对蓄谋报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罪行极其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故意杀人犯罪分子,应坚决依法严厉惩处。本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贾敬龙即属于法律规定罪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


贾敬龙因对已签订拆迁协议的旧房被合理拆迁不满,在事过近两年后,蓄意报复,当众用射钉枪将被害人杀害,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具体来说:


——预谋报复,主观恶性极深。本案与突发性激情犯罪,即一般民间纠纷导致矛盾激化、在情绪冲动、一时失控下引发的突发案件不同,贾敬龙对以往因房屋拆迁产生的矛盾记恨在心,蓄意报复杀害被害人何建华。为实施杀人,贾敬龙做了近两年的准备,精心策划杀人活动,包括准备杀人凶器,选择杀人的时间、地点,直至实施杀人犯罪,反映出具有极深的主观恶性。


——持枪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涉枪犯罪历来是我国打击的重点犯罪。为实现故意杀人,贾敬龙事先购买了三把射钉枪、一把仿真手枪以及射钉弹药等并进行改装试验。经他改装后的射钉枪装弹后可随意发射,且威力大,射出的钢钉能打透五合板,足以达到其所追求的杀人目的。


贾敬龙作案时携带三把装好弹药的射钉枪,以及一把具有杀伤力经鉴定属枪支的仿真手枪,在被害人何建华身后持射钉枪对其头部射击,射钉贯穿被害人头部后,存留在被害人右面部,致被害人颅脑损伤死亡。


——杀人后持枪抗拒群众抓捕,人身危险性极大。贾敬龙杀人后驾车逃跑,村民试图拦截,贾敬龙拒不停车并开车向村民冲撞。贾敬龙所驾车辆被村民驾车拦截、撞停后,不仅拒捕,而且下车持枪恐吓追赶的村民,并开枪射击。其对村民开枪拒捕的行为反映出对社会极大的人身危险性。


——刻意选择在春节作案,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春节是我们中国人最重视、最重要的传统节日,而贾敬龙却有意选择农历大年初一,在全村老少欢聚一堂、互相团拜、自排节目演出的欢乐喜庆时刻,当着全村近千名男女老少的面开枪杀人,引起村民极大的恐慌和愤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案件一审时,北高营村数百名村民向法院联名请愿,强烈要求法院主持正义,依法严惩贾敬龙。


问:贾敬龙作案后是否具有投案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


答: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自动投案一般应是犯罪人主动向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等办案机关投案。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犯罪后主动报案没有逃离现场,或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抓捕时没有拒捕行为且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等情形的,也可视为自动投案。


本案中,贾敬龙在作案当日,实施作案前的凌晨2点多,在其手机上编写一条反映其作案杀人的短信存在草稿箱中,其中虽有“狂野在报仇何建华的自首之路”一句内容,但其在作案前至案发后,始终未向外界发送该短信。其前女友吕某某证明贾敬龙在作案后逃跑途中给其打电话,只是讲把何建华杀了,说完就挂断电话,并无要投案自首的表示。贾敬龙逃跑被群众驾车撞停后不仅没有表示要去自首,反而威胁前来抓捕的群众“再过来就打死你们”,并向群众开了一枪,直至被群众制服、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归案,贾敬龙也没有任何投案自首的表示。故贾敬龙的行为依法不构成自首,不具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


问:本案中,被害人何建华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存在重大过错?


答:本案因拆迁引发,贾敬龙所在村实施的旧村改造方案系于2009年11月28日经村民自治组织、村民代表大会开会讨论,表决一致通过,2010年6月经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拆迁工作由村委会统一规划、按同一标准实施。


根据北高营村旧村改造搬迁安置办法和拆迁协议,每户每块宅基地共给300平米楼房,其中200平米是免费置换的,还可以平价购买100平米。户主的平房或楼房的第一层,只是用于换新房,不给补偿;楼房的第二层及以上,要按照评估价值补偿。签署协议并取得第一套新房的,村民应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装修并搬迁,搬迁后按照协议将旧房自行拆除或由村委会统一拆除。


被告人贾敬龙家的两层楼房于2010年4月经第三方机构评估,第二层评估价值9万余元。身为户主的贾同庆代表全家,于2010年11月10日与村委会签订了旧房搬迁协议。此后,贾同庆根据协议先期取得了两套楼房。


贾同庆搬进新房后,贾敬龙不听全家人的劝告,拒绝与家人一同搬迁,坚持要装修旧房,准备结婚。贾敬龙父母、女友以及女友的父母都劝说贾敬龙到新房结婚,贾敬龙仍一意孤行,因此,其女友父母认为贾敬龙性格太“硬”,不同意二人婚事。


2013年2月,在贾同庆早已搬入新房的情况下,村委会根据协议组织拆除贾家旧房,因贾敬龙阻止而停止。经工作贾敬龙仍不搬走,村委会于2013年5月7日对贾家旧房实施拆除,为此,贾敬龙与村委会双方为拆除旧房发生冲突。此后,加之女友与其分手等原因,贾敬龙对何建华记恨在心,预谋报复杀害何建华。


本案中,旧村改造工程是经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并经市政府批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村委会在户主贾同庆得到两套新房后,根据贾同庆代表全体家庭成员签署的拆迁协议,组织拆除贾家旧房,方法虽有不当,但并非何建华个人独断所为,不能成为贾敬龙藐视法律、肆意杀人的理由,也不能成为对贾敬龙杀人行为从轻处罚的情节。


问:贾敬龙作案时的精神状态是否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过程中是否考虑过对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


答: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本案没有任何证据反映贾敬龙作案时和作案前后有精神病表现。


贾敬龙预谋作案并精心策划,有备而为,作案动机和报复对象明确,有意选择特定作案时间、作案地点,被抓后对犯罪起因、作案过程等供述详细,对作案后果认识充分,反映出作案时意识清晰,对自身行为的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没有障碍。


贾敬龙在归案后直至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工作结束前,其本人及其家属以及辩护人,均没有提出贾敬龙患有精神病,或要求对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期间提审贾敬龙时,贾敬龙回答切题,没有精神异常表现。故贾敬龙属精神正常,无须进行精神病鉴定。


综上,被告人贾敬龙经预谋,持枪当众杀人,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手段极其残忍,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贾敬龙到案后虽能供认犯罪,但无悔罪表现等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不足以对贾敬龙从轻处罚。一、二审对贾敬龙判处死刑,量刑适当。最高人民法院遂对贾敬龙依法核准死刑。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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