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律师为什么应该感恩师父
作者│李学军
来源│中国律师
“一日为师,终身为父” ,各行各业中都有拜师,律师行业也屡见不鲜。那么律师行业的师徒有什么不同呢。
新律师拜师的目的是拜师能否成功的关键。拜师难,拜名师更难。新律师拜师的机会可遇而不可求,但机会总是留给有准备之人的。老律师选徒弟,会多方面对新律师进行考验,资深律师一般不会轻易收徒。
新律师拜师最主要的原因莫过于老律师能为新律师提供学习机会,学习是新律师的第一要务。新律师向老律师学习知识、技能、本领的数量和质量,取决于新律师对老律师的尊重程度,尊重程度决定新律师的受益程度,新律师不尊重老师的后果一定会由新律师承担。
案源是律师生存的根本问题,新律师拜师通常会考虑案源因素。但是,为获取案源而拜师,是拜师路途的偏门。好的师傅一定会考虑为徒弟提供办案的机会,但徒弟应认识到,分配案源给徒弟是师傅对自己的案源的让度,不是为师者的法定义务。出于对师傅的尊重,即便不是师傅让度的案源,办理过程中也应勤于向师傅沟通、请示。
案源与独立办案是两个概念。案源属经济范畴,独立办案属业务能力范畴。新律师拜师的目标是独立办案而不应是获取案源。师傅何时向徒弟提供案件是两难问题:提供得早,不能保障徒弟的办案质量;提供得晚,徒弟可能已无心情。无论如何,为徒弟提供机会都是师傅应当履行的道德义务。为徒弟练手提供机会,不仅包括让度案源、交办案件等形式,还应包括作为律师业务基础性工作的可替代性业务,如向徒弟提供诉前论证、案头工作、调查取证,非诉案件的尽职调查、非诉方案的论证、公益咨询活动的机会等。徒弟实现独立办案,应讲究水到渠成,不能急于求成。新律师一定期间内不独立办案是积淀能量的需要。
老律师要成为新律师的师傅至少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有稳定的案源——案源通常是衡量老律师资历的世俗指标。事实上,律师的案源由多方面因素决定,律师业务水准的高下不能仅以案源为指标。但案源毕竟是律师业务的基础和律师收入的源泉,案源是否有保障直接影响老律师的业务自信,也关乎他人对其业务水准的评价。当然,在律所分配的案源充足的条件下,老律师带助手可不考虑案源因素。
有一定的著述——老律师具备骄人的业绩、深厚的法学功底、丰富的实战经验,才能使新律师从内心折服。要做到这些,必要的著述和文章不可或缺。否则,老律师能为新律师传授什么呢?
律所文化适合新律师成长——律所建设不能没有律所文化,新老律师间和谐的师承关系是律所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很难想像没有“传帮带”机制的律所会有生命力。先进的律所文化应当促进律师师承关系的良性发展,以不断推动律师队伍的发展壮大。
能为新律师适当支付报酬——老律师需要帮手,但不是帮工。付费是按劳取酬的体现,对新律师而言,是公平的待遇。
不以赚钱为目的——就业界而言,律所和老律师很少有靠新律师赚钱的,新律师直接为律所和老律师创造物质利益的可能性很小。律师队伍要发展,必然有新老律师间的“传帮带”和律师精神的传承问题。对于律师队伍而言,没有传承就没有律师素质的提高;对于律所而言,没有传承就没有律所的生命;对于律师而言,没有传承就没有律师的职业精神。在老律师眼中,忠诚、勤勉、敬业要比服务期限更重要。忠诚、勤勉、敬业程度往往是老律师接收徒弟的先决条件。如果没有新律师的忠诚、勤勉、敬业,再长的服务期限对老律师也毫无意义。律师职业与体力劳动不同,帮手的作用对老律师的意义不大,服务期限的作用体现的是对老律师象征性的心理支持。对师傅而言,忠诚、勤勉、敬业直接的外在表现是能吃苦而不附加条件。新律师具备了能吃苦的品质,再与适当的服务期限相匹配,老律师必会欣然收徒。
老律师是律师行业的稀缺资源。能带徒弟的律师的从业期至少应为 7年以上,扣除不能带徒弟的、不想带徒弟的、已经带了徒弟没有精力再带的,可带徒弟的老律师少之又少,需要师傅的新律师却不计其数。因此,能够顺利拜师的新律师在起步阶段就已经是律师行业的幸运儿了。
师承关系不是经济关系,不是合同关系,它更接近身份关系,其中不可避免地会融入师生间的情感因素,没有情感的师承关系是不能维系的。
良好的师承关系,一定会保持师徒间的默契交流。最密切的师徒关系莫过于师傅“手把手”地教授徒弟,资深律师时间保贵,能够“手把手”地教授徒弟的师傅是天下最最难能可贵的师傅。徒弟应正确看待师傅对徒弟给出的否定评价和意见,师傅的否定评价和意见必不可少,是徒弟通往捷径的不二法门。没有师傅否定的评价和意见,徒弟不会进步,师承关系不会可持续发展。
新律师的服务期间不会一成不变,其长短取决于新律师对自己的定位。想成为什么样的律师、想把自己定位在一个什么样的平台上,决定了新律师独立执业的期待时间。一般而言,从事诉讼业务,服务期间相对要短,大约3至5年即可;从事非诉讼业务,服务期间相对较长,一般需5至7年。从事非诉业务,一般不应越过诉讼业务这一阶段。有了诉讼业务阶段的磨炼,新律师对于非诉业务所要规避的法律风险会看得更清楚、更直观。
老律师和新律师都不应回避师承关系的质量评估,并应时时加以修正。若一段期间老律师持续为新律师大量分配案件,或者新律师已承办老律师的大量业务,则可被视为新律师能够独立的标志——到分手的时候了,老律师开闸放水,新律师融入法律服务大潮。
律师的师承关系没有法律教科书述及,也没有法学院校教授,它需要新老律师共同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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