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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维领|律师的营销思维(交通事故救济领域存在的问题)

2016-11-28 黄维领 律道湾湾



律师的营销思维


律师思维和营销思维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思维方式,律师思维习惯以自我为中心,营销思维要求一切以客户为中心。也就是说,律师工作和营销工作是两个不同的专业领域,两者之间存在本质上的差异。目前的情况看来,具备营销思维的专职律师数量极少,毕竟,专业的法律服务才是他们的本职工作。所以,律师想要扩张市场、塑造品牌,就需要寻找具备专业能力的营销人,让“专业人做专业事”,这样才会事半功倍。


以专注交通法律服务为核心的北京元甲律师事务所,在这种理念的指导下,创造出了全国独一无二的“元甲模式”——市场营销专业化、服务流程标准化、业务培训体系化。短短几年内,“元甲模式”助力律所占据了北京交通法律服务市场的半壁江山,确立了元甲在首都交通法律服务领域不可撼动的地位。这一切,都来源于元甲对律师营销思维的颠覆式改进。


纵观如今的法律服务市场,律师最常用的营销手段基本就是三种:举办讲座、出版著作、推广案例。这不仅是律师运用最广泛的营销手段,也是普法的三大常见形式,很多律师都在做,但因受到专业思维的影响,其取得的效果大相径庭。


其实,相信法律的人越多,律师的市场就越大;法律被普及的越深,律师的专业价值就越能体现。所以,在普法方面做的工作越多的律师及律所,其受益就会越多。


但是,并不是每个律师的普法工作都能取得预期的效果。有的律师急于扩大自己的业务量,对于各类的法律讲座来者不拒,至于对授课对象以及他们的需求也从不加以调研和分析,只是敷衍了事地把自己的发言稿当众念一遍,如此,其取得的效果自然微乎其微。


按照营销思维来讲,律师应该跳出固有的思维模式,用市场化的理念来打开市场。比如律师举办讲座,需要精准研究自己的目标客户群是谁,客户关心的核心问题是什么,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最优法律方案等。做好这些前期的调研工作,然后对讲座的流程进行策划、设计,对精准的客户群体进行的持续影响,自然会在普法之后带来口碑和案源。


以营销思维推广案例,除了口碑相传外,还可以在举办讲座、出版著作的时候予以宣传,甚至还可以在办公室的装饰、摆设上下功夫---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的案例墙、元甲的锦旗墙等,让客户一进门就被案例折服,自然会在咨询之后增加信任及委托的概率。


一言蔽之,律师营销思维模式并不要求律师自己去营销、去开拓市场,而是要求律师借助专业手段或其他专业平台的优势,用最省力、最高效的方法去推广自己的法律服务特色和优势。



交通事故救济领域存在的问题


一是受害人遇到交通事故以后,目前的救济方法存在几大障碍。第一个障碍是各个地方责任认定标准不一,责任复核存在问题。比如车与行人相撞,北京出台的处理细则和山东出台的细则就有区别,有可能在北京是无责的,在山东就要担负主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第二障碍是对于责任划分不同的执法机关有不同的观点。现在执行复核机关基本上是交警队,很多交警很反感律师代表复核,实际上律师代表复核是法律赋予给当事人救济的权利。第三个障碍是对受害人医药费的垫付和救助救济的问题没有统一规定。交通事故中救助伤者的黄金时间是第一天,急需手术时涉及到了医疗费,医院和保险公司在这方面都没有统一的处理规定,导致伤者不能得到及时救助。


二是各地赔偿标准不一。虽然大家认同同命同价,现在普遍情况是同命不同价,同伤不同价。每个省都有自己内部执行的尺度,甚至每个法官的尺度也不一样。元甲做了一次初步的研究,同样伤情判不同结果是很常见的现象。在很多省市逐步取消农业户口和城市户口的区别,但是相关法律标准却并没有变化。


三是各个地方护理标准不一样,这将直接影响到受害人的康复效果和赔偿结果。受害人做完手术以后,给他合理护理、合理康复,为他功能恢复起了很关键的作用,但是每个医院护理设置的门槛并没有统一。


四是调解机制还存在部分问题。虽然有人民调解法,很多交警队也设立了快速处理中心,有的地方还设立了专门的交通法庭,但目前执行程序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黄维领

元甲集团董事长

北京元甲律师事务所业务总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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