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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良彪|律所变革的六大理念

2016-12-14 吕良彪 律道湾湾
吕良彪,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客座教授,央视财经频道特约评论员;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理事。曾获全国律协“特别贡献奖”,北京律协"最佳专业委员会主任"称号;应邀出访多国并受到中、韩两国总理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等会见。


我发现,一些律所整合确实“跨境”了,但还没有实现“跨界”;大成的发展确实“巨大”了,但依然“循规蹈矩”,绝对谈不上“颠覆式”。而真正的跨界整合与颠覆式发展确实能够令律所产生全新的生产力,这种生产力的革新首先体现为理念与思路的革命性发展。


由“服务体”转向“经营体”


大成、金杜、君合、中伦等中国最著名律所的变革,都还没有突破“服务体”的范畴。而“盈科”旗下,律所只是其中一部分,甚至可能不是最主要部分。金融、投资乃至实业,都可以涉及。而且,利润可以实现共享与互哺。德衡律师集团,则在“金融省长”主导的山东甚至成功登陆“四板市场”进行融资。虽然,这种“上市”与我们理解的一般意义上的“上市”还是有区别,虽然律师持有律所份额的“变现”与“转让”还只在概念意义上。


与之相适应,律师业务亦当实现由“挣钱”向“挣钱与赚钱”相结合的理念变革。传统理念中,律师无论做到何种规模也都还是“凭手艺吃饭”的服务者,主要是靠律师的“劳动”、“劳务”去“挣钱”——所谓“挣”,以手争之;而以“盈科”、“德和衡”为代表的律所,已经开始通过投资、经营、资本运作等方式来“赚钱”——所谓“赚”,以“贝”“兼”之,以钱生钱。律师既要能“站着把钱挣了”,也要有本事通过财产性的投资“体面地把钱赚了”。当下中国,律师费如果不构成一个律师居家生活的主要来源时,律师的职业独立性、坚强性无疑都将要好得多。


由“商业性”转向“商业与公益性”


律师理应是法律人、政治人、文化人与商业人的“四位一体”。商业属性是律师天然具备的职业属性之一。但是,近年来,无论律师、律所还是整个行业,都出现某种“数钱论英雄”、“过度商业化”的趋势。从整体而言,中国律师业近两年整体律师费总额每年约五百亿,营业额与中国五百强企业排名约一百三十名左右的一家企业相当。从个体而言:绝对是“大律师赚不过小老板”。显然,律师的社会价值主要不在钱上。“数钱论英雄”是对律师职业的自我矮化。


律所需要商业化,尤其是一定规模化、品牌化乃至国际化之后,否则将不足以维持生存和发展所需,也不为当下总体环境所容忍。但律所必须要有某种高尚元素,否则将沦为“法律商人”、“法律匠人”,而失去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土壤,这种高尚元素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律所自身政治使命的担当。律所一方面要鼓励和支持律师通过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乃至党代表等方式“登庙堂之高”地参政、议政;另一方面,也要容忍和支持律师通过代理维权案件、参与社会公共事件等方式“处江湖之远”地维护公民权利,促进社会和谐。


其次,律所自身法律智慧的精进。作为“法律之师”,律师是全社会的“法律雇佣军”:通过参与诉讼活动为利益冲突的各方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促进正义的分配与再分配;通过参与非诉业务,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同时,在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或办理诸如IPO、基金发行等业务过程中,通过参与公司管理、审查相关法律事务、发表独立法律意见等方式,作为社会事务和公众利益的代表之一,行使社会性权力。“专业化”服务是律师的安身立命之本。律所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准专业领域,培养专业化律师队伍,拓展专业化服务市场,形成专业化品牌。


再次,律所自身商业行为的规制。一是对律师、对律所评判标准和收入计算标准脱离单一的律师费创收指标,实行科学、多元的评判标准。二是对律师营销行为的行业规制,避免律师职业的“泛营销化”、“奇葩营销”层出不穷。三是律所收费机制的科学化、规范化:律师收费事关这一行业的命运,收费行为的高尚与规范是中国律师提升行业地位保持职业尊严的必然要求,至于收费标准高低理应是市场规则与律师业发展规律之下律师与客户博弈的理性结果。四是律师在处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必要的成本承担和案件质量保证机制以确保法律服务的质量。


最后,律所自身文化品味的提升。律所要努力形成“高端的文化影响力”,通过律所文化建设,努力提升律师个体的文化品味,形成律所自身的核心价值与企业文化,促进整个律师行业形成自身有凝聚力、影响力、战斗力的律师职业文化,同时进一步使以民主、法治、文明、科学为核心的律师文化更好地影响社会。


由“合伙人共享”转向“全员共享”


未来,律所由合伙人分享转向全体律师分享,是律所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机构治理的核心有三:一是权利归属问题;二是机构治理问题;三是核心文化问题。如果说大成“议决行监相对分离”机制更大意义上是治理结构的革命,那么由“主任负责制”向“合伙人会议负责制”转变则是权利归属问题的第一次革命,而从中国乃至全球企业治理的经验看,类似“全员持股”的“全体律师分享律所利益”将是律所权利归属的第二次革命。律所要致力于使全体律师都能够对律所产生共同的“价值认同感”;律所要致力于使全体律师都能感受到一种职业的尊荣感;律所要致力于使全体律师能够寻求到一种生命的归属感。


跨界整合


2015年年会上,我提出当下中国律师面临三种整合:一是律师业自身的整合;二是律师协助客户实现整合;三是律师推进社会转型与历史进程的整合。律师界自身的整合需要有“跨界思维”,典型者如:律师要善于利用社会性力量,例如可以将市场拓展、事务性服务等事项进行服务外包。律师要善于利用互联网以及移动互联力量、资本的力量以及政府机关的力量。


组织模式创新


曾经有律师出惊人之语“十年后大型律所将不复存在”。对此我并不认同亦无意争论,只是希望努力将律师做好,将律所做好,将行业做好。无论律所未来以何种方式存在,但其民主的精神影响力、专业的品牌影响力、高端的文化影响力都是不可或缺的;原则上律所作为人的组织体,感情的凝聚力与机制的战斗力也同样是不可或缺。


当下,互联网尤其移动互联对律师的组织结构影响明显,我认为可以参照淘宝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匹配律师,可以参照国美模式在客户与律师之间寻求合理的价格乃至定价机制,可以参照支付宝模式在客户与律师之间建立某种支付乃至担保机制。


内部管理革新


组织结构上,当下大陆律所多采取合伙制,而大成、金杜、盈科等规模化律所都完成了向特殊的普通合伙的转变。


分配机制上,当下大陆律所从分配机制上基本可分为律师收费相对独立的“提成制”和律所建立公共利益池、律师及合伙人根据相应标准领取薪金和分红的所谓“公司制”两类。


总部与分支机构关系上,律所在走向规模化的过程中基本上可分为两类:一是分支机构为总部直接设立与统一管理;二是分支机构与总部在收入上相对独立。


管理架构上,如何加强律所的民主化建设是加强律所凝聚力与战斗力的重要因素。如何平衡这两个价值取向的矛盾,也是深化律所发展的重要因素。


至于律所的权益享受和表决机制、风险控制机制,公共事务管理机制,律所品牌建设和业务拓展机制,律师业务合作促进机制,业务质量管理机制,律师培养机制,律师冲突解决机制,都是始终需要不断深化的问题。


作者:吕良彪

来源:方圆律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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