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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胜方|律所主任权力清单

2016-12-30 律道湾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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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胜方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主任


权力清单是近年来炙手可热的提法,最早见诸于中央文件中,始于2013年,为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界定每个政府部门、每个岗位的职责与权力边界,明确各职能部门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并将权力以列表清单的形式公之于众,接受社会监督。

 

当下律所主任的权力现状

 

事实上,权力清单应该存在于任何一个组织中,将管理者的责、权、利彼此统一,并落到实处。以公司为例,权力清单存在于《公司法》中,《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了股东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董事会则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而总经理是由董事会选聘,向董事会负责,主要有经营管理、建章立制、人事任命等方面的权力。由此可见,律所作为律师的执业机构,也应当有律所主任权力清单。

 

然而,在律师行业中,《律师法》作为一部组织法,它本该对律师事务所的责、权、利作出具体规定,但目前仅仅列出了原则性的条款,对于主任的职权、责任、权益更是缺乏清晰的规定。

 

此外,由于目前我国律所的管理机制大部分以承包挂靠为主,即律师与事务所之间属于挂靠关系。因此,律所的主任即便有法定的责、权、利,但也无法切实按照章程行权办事。事实上,在实践中,很多律所的章程在律所成立后就束之高阁了,对主任管理权力的概念不清晰。首先,相当多的律所对主任不支付管理者薪酬,有的虽象征性地支付主任津贴,但金额也少得可怜,一年所得甚至抵不过办理一个小案的收费。主任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办理案件,赚钱才是王道,这就使得大部分的主任不愿意耗费主要的精力和时间来从事管理工作。其次,大部分律师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一种“职业病”,认为自己是对的,习惯于说服他人采纳自己的观点,不愿意接受管理。因此,主任很多管理的权力根本无法落到实处。再其次,合伙人“老板意识”太强,对章程授予主任的权力缺乏应有的尊重。长期下去,导致部分主任已经沦为了“象征”,有名无实。律所与律师之间关系过于松散、虚化,这对律师行业的发展相当不利。

 

因此,我认为全行业要加深认识和理解律所应当是一个强组织,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和管理机构这一主体性质,落实建立律所主任权力清单,明确主任的责、权、利,才能充分发挥主任在事务所管理中的核心作用,律所实现对律师的科学管理,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强组织才能有效建立权力清单

 

在阐述如何建立律所主任权力清单前,我们将律师行业管理模式与出租车行业的管理模式为例作对比,阐述如何区分强组织、弱组织、非组织(平台),具体分析见上表。

 

从以上对比可以看出,权力清单制度只有在强组织中才能得以建立,并且发挥核心作用。

 

虽然说,各行各业均有其特殊性,但事实上在经营管理上总是共性大于特殊性,无论是运作机制、经营技巧、管理手段或宣传营销都是从一般规律开始,逐渐延伸至各行业内,再形成各具行业特色的经营管理模式。因此,律所也应该学习企业优秀的管理经验及管理机制,整合团队资源,和企业一样以“人才”和“专业”为本,以客户利益为导向,有着属于律所特色的“品牌”专业为核心竞争力;有着强大团结的法律专业团队;有着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律所文化;有着“超越客户期望,成就卓越客户“的共同目标与共同追求。只有这样,才能与社会、与企业有较高的匹配度。

 

在承包挂靠制下,对于律师来说,也是给了挂靠费就可以了,主任的权力实际上名存实亡。

 

众所周知,企业员工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企业承担责任,甚至可由此追究领导者管理失当的责任。然而,《律师法》虽然规定了对律师的处罚,但律师个人违规执业受到处罚,律所很少需要承担实际责任,对主任的法律责任更是鲜有规定,连领导责任都不用负。因此,在这种承包挂靠机制的律所中,律所对律师只能做到底线性的监管,难以进行实质性的统一管理,使大部分律所主任没有任何权力和动力推动律所管理。

 

律所主任应当有什么权力

 

我认为,在律所中,应当把主任定位于企业的总经理,有经营管理、建章立制、人事任命等方面的权力,以“发展眼光、战略思维”在品牌建设、市场开拓、制度管理、人才发展等方面做好各项管理工作。由此可见,律所主任也应当拥有以下权力:

 

第一,对律所未来的发展做战略规划,提交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专职管理,全面主持律所各项管理工作,对律所的日常管理有主要决策权;

 

第三,整合律所的各项资源,进而制定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第四,人力资源的统一管理,对所有人员有充分的管理权和调动权,实现专业化分工;

 

第五,业务资源的统一管理,对案件和客户进行统一的管理和监控,确保有较高的客户满意度;

 

第六,获取与其价值相当的管理者报酬。

 

当然,上述的主任权力清单必须是建立在“律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和管理机构”的这样一个强组织主体性质之上。在欧美国家、中国香港地区等律师行业生命周期中处于成熟期的发达国家和地区,律所都是团队化管理的强组织。而在我国,由于管理机制的原因,更多的律所是属于弱组织甚至是接近非组织的平台。只有当我们每一家律所都能改变观念,实行团队化管理,才能建立主任权力清单,发挥主任在律所管理中的核心作用,从而推动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唯有这样,我们律师行业才能得到社会各界的更高认可与尊重,才能让律师业迎来更辉煌的未来。


作者:肖胜方

来源∶方圆律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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