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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千帆丨共和国体的四大支柱

2016-12-31 张千帆 律道湾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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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宪是一门科学,其要点就是理性分配国家权力,让权力不再是一只呼风唤雨、充满诱惑的“魔戒”。


文丨张千帆(北京大学宪法学教授)



如果说人性中的尊贵是承载宪政大厦的地基,那么人的尊严也只有依托宪政才能得以保全。没有宪政,国家权力不受约束,不仅国民被统治成为无限权力的奴隶,掌权者自己也沦为权力欲望的奴隶。全体国民一齐向权看、向钱看,成为只知争权夺利、没有道德底线、逃避公民义务的纯粹自私小人,最后每个人都生活在一个连基本安全都得不到法律保护的丛林社会。


立宪是一门科学,其要点就是理性分配国家权力,让权力不再是一只呼风唤雨、充满诱惑的“魔戒”,让掌权者不会因为自身不受约束而产生滥用公权的冲动,让权力的竞逐者不会为了获取权力而陷入疯狂,让全体国民能恢复正常的理智、运用自己的才能,过有尊严的生活。


世界上所有共和政体建立宪法,都是为了实现这个目的,而各国宪法虽然千姿百态,成功的宪法均分享以下四个基本特征,它们构成维系共和国体的四大支柱。



自由


首先,宪政的目的无疑是保护国民的权利与自由。这不仅是因为我们每个人都有内在的尊严,都需要也值得宪法的保护,而且我们因为有尊严而懂得自律、值得信任:我们在社会交往中相信彼此会遵守基本的道德与法律底线,而这种信任一般不会受到滥用。在多数情况下,这些底线已被国民内化于心,道德规范自觉约束和调整国民的日常行为,法律只是高悬不用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当然,我们之所以看似自律,部分是因为法律威慑的存在。个别人难免会突破底线、以身试法,而法律的制裁会提醒每个人国法的存在。这是为什么我们需要国家,而国家不仅需要立法,而且需要执法和司法。然而,在一个正常国家,自由仍然是规则,法律限制是例外。国民可以自由地创造财富、追求幸福、实现自我,而法律限制的目的正是为了保证每个人更好地享受自由。正如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四、五条宣示的那样:“自由在于能够做不损害他人的任何事”,“法律只能禁止对社会有害的行为,任何未被法律禁止的事情都不得受到阻碍。”


尤其重要的是,我们一定要重视与呵护自己的思想、信仰、言论、新闻、集会和结社等“务虚”的自由。和务实的行为自由不同,务虚自由不仅一般不会直接产生严重的社会危害,而且也是人类知识得以发展、信息得以传递、社会得以治理的惟一手段。思想、信仰与言论的能力是区分人与一般动物的基本标志,思想、信仰和言论的自由程度直接决定了人类知识发展和文明进步的阶段。


当然,思想的自由市场必定鱼龙混杂,香花毒草并存,但思想的“消费者”——也就是人民——是有道德、有理性的,完全有能力辨别是非。相反,政府对待言论则往往动机不纯,尤其是对待批评自己的言论。法治基本常识告诉我们,“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因而不能把判断政治言论对错的权力交给政府。我们一定要形成一个宪法共识,那就是只要言论没有产生“清楚与现存”的危险,只要我们还可以讨论下去,那么无论我们如何讨厌对方的观点,我们都应当继续讨论下去,而不是让政府叫我们统统闭嘴。


更何况这里没有上帝,政府不是上帝,我们也不是上帝。无论我们如何自信,我们都不能自封一贯正确。事实上,在自由辩论过程中,我们经常发现对方有道理。这一点不奇怪,因为你我都是有理智、有德性的人,都有认知真理的能力,也都会犯错误。我们在行使言论自由的同时,也要慢慢学会尊重他人的自由和尊严。



民主


要妥善保护权利,就要谨慎设计权力。我们建立国家的目的是让我们的自由受到法律的界定和约束,而不是成为国家权力的奴隶。如果我们不小心任由国家权力失控,国家就从保护者异化为压迫者。


要保证“民有、民治、民享”,我们要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要保证“主权在民”,也就是国家权力最终掌握在我们自己手里,通过周期性选举使立法者和决策者对我们负责。民主靠选举是不够的,但没有真正的选举则是万万不行的,除了选举,人类迄今为止没有发现别的办法让一个政权对人民负责。


中国人百年前就试验过选举、试验过制定省宪,甚至在民国初年曾领各国风气之先试验过相当复杂的双元首脑体制,最后只是在恶劣的国际政治环境下失败了。今天,宪政民主已是国际社会的主旋律,我们没有理由对自己的民主能力缺乏自信。


其实,民主对人民素质的要求并不高。作为利益交换的理性机制,它甚至没有什么道德要求。只要我们还关心自己的切身利益,并有基本的认知能力,能辨别谁代表自己的利益,我们就是合格的选民,就能把真正的人民代表选出来,这个国家也就实现了官民关系的正常化。



法治


民主只是人民实现控制权力的第一步。人民不可能天天“出场”,每天都来一次选举。要避免卢梭所说的“英国人只有在选举那一天是自由的,选举之后又成了奴隶”,除了周期性选举之外,还要让政府自己“以雄心制雄心”,让不同权力部门在日常政治实践中相互监督、相互约束。


正如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精辟阐述的,分权是自由的保障,也是法治的前提。如果权力高度集中,一个机构、一个部门乃至一个人说一不二,这种状态显然只能是人治而非法治。那么多人的命运都受制于个别统治者的喜怒无常,官民全部战战兢兢地匍匐在最高权力之下,这样的民族显然没有什么尊严。


要让这个民族有尊严,就必须实行立法、行政和司法的适度分权,在人事和财政等方面保持相对独立。只有这样,当一个部门违法侵越其它部门职权的时候,受到冒犯的部门才有能力和动力遏制违法;当某个部门侵犯人民的基本权利时,人民才能诉诸其它部门给予救济。只有各个部门各司其职、相互制衡,各自都在其它部门监督下在宪法设定的权力边界内运行,自由和法治才能得到保障。


虽然立法和行政之间的分权模式各国不同,但所有法治国家都遵循一条共同规律,那就是司法独立。没有司法独立,就没有司法公正,人民和政府之间发生的纠纷就失去了值得信赖的仲裁者。出于现实需要,法院还得设在政府内部,但是要获得人民的信任,法院必须和立法与行政彻底分开,成为政府内部的“独立王国”。如果说法律要“让人民满意”,立法者和行政首脑需要通过选举对人民负责,那么只对法律负责的法官必须被隔离于利益、人情、压力的九霄云外,既不能受制于政治命令,也不能受到民意的胁迫。


当然,法官也会犯错;如果法官犯法,也同样要接受公正审判。但是如果法官的独立性、职业待遇、社会威望得到充分保障,我们可以预期法官违法只是个别事件,因为在一个法治严明的国家,即便是偶尔犯法也会使之失去一切。一个素质良好的法官群体则不只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关口,也是人类良知的最后屏障,因为法官的独立人格是坚守道德底线、拒绝攀附权贵的最好榜样。



联邦


最后,对于一个人口众多的泱泱大国来说,只有立法、行政、司法的横向分权是不够的,还有必要借鉴联邦模式,实行中央与地方的纵向分权和高度的地方自治。


大一统的中央集权是极为简单原始的治理方式,远不能适应现代民主和多元社会的需要。大国民主要充分代表广大选民的利益,中央议会必然相当庞大,运行效率势必受到很大制约。如果我们事无巨细都让中央立法决定一切,不仅会让中央层次的代议民主不堪重负,而且由此造成的“一刀切”也会抹杀地方多元化和积极性,甚至助长地方不满和分离主义势力。许多国家正是因为采用联邦制才得以立国并维持统一,否则无法说服利益、习惯、宗教、语言各不相同的地方加入同一个大家庭,美国、瑞士、印度乃至小国尼泊尔都是如此。


央地之间的合理分权也有助于保护自由、促进法治,因为央地关系不再是简单的命令—服从;央地发生权限纠纷,必须对簿公堂,在宪法地位平等的基础上由法官公正裁决,由此向人民昭示“法比权大”的道理。


地方自治不仅缩短了人民和政府的距离,也为不同的生活方式和治理模式提供了更大的自由选择和试验空间;你在一个地方用手投票失败了,你的价值偏好被那个地方的多数人否定了,至少还可以“用脚投票”。在五彩缤纷的地方立法之上,联邦宪法为全体人民规定了基本权利的统一底线,有效遏制了地方民主的“多数人暴政”倾向。


自由、民主、法治、联邦是共和政体缺一不可的国之四维。它们建立在尊严人性的牢固地基上,其所建构的宪政大厦则为人的尊严提供了安全居所。


- END -


张千帆  1964年生,著名宪法学家

剑客会丨ijianke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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