朴槿惠弹劾案双方律师激辩庭审
朴槿惠弹劾案1月5日上午在韩国宪法法院展开第二次庭审辩论。由于3日进行的初次辩论因当事人朴槿惠未出席,开庭仅持续9分钟便草草结束,因此本次开庭被韩国各界视为弹劾案审判的真正开始。法庭上,当事双方围绕弹劾案所列举的各项“罪证”展开激烈的辩论。
尽管宪法法院在第二次庭审之前,多次召开全体法官会议,积极筹备此次庭审,原计划要求4位涉案证人出庭,但在法庭传唤证人环节,因前青瓦台秘书李在晚和安峰根两位关键证人行踪不明,宪法法院传票无法送达,导致宪法法院无法“强制证人出庭”。宪法法院只能择日再传证人到庭作证。
为准备此次公开法庭辩论,韩国国会派出以法制司法委员会委员长权性东议员为代表的13名律师代理人团。开庭后,权性东代表公诉方首先对总统弹劾案阐明控诉理由。
权性东表示:“朴槿惠在行使总统权力期间有重大的违宪违法行为,已丧失了国民赋予其的守护宪法的权力,必须弹劾罢免。”
权性东表示,朴槿惠作为总统违反了国民主权主义和代议民主主义,存在违反平等原则,损害财产权、自由选择职业权、言论自由权及未履行保护国民生命权义务等5大项违宪嫌疑,同时存在涉嫌促使Mir财团和K体育基金犯罪、迫使乐天集团追加资金捐助、给崔顺实等人提供特惠照顾以及泄露国家机密、公务文件外泄等4项重大违法行为。
权性东强调,朴槿惠以上违宪违法行为严重损毁了宪法赋予的总统形象,背离了民心,丧失了代表国民运营国政的资格。请求宪法法院对照宪法原则对朴槿惠弹劾案作出公正判决。
国会代理律师黄贞根指出,弹劾决议案中每一项指控事由均表明朴槿惠存在重大的违法嫌疑,请求宪法法院逐项核实审判。另外,黄贞根表示,弹劾审判不同于刑事审判,对于弹劾决议案中所列指控,只要从宏观上判断有无存在违宪违法性,即可作出是否罢免的判决,从目前弹劾决议案中所列举的各项事实来看,朴槿惠已完全没有资格继续行使总统职权。
作为被诉方,朴槿惠继续缺席庭审现场,只是委派以李中焕为首的11名律师团参加庭审辩论。
针对国会方提出的弹劾理由,朴槿惠的代理律师团逐一进行反驳,认为总统弹劾案缺乏事实依据,必须驳回。
代理律师李中焕反驳称:“朴槿惠总统绝对没有把国政运营权力交给崔顺实等人行使,金钟德、车恩泽等人的职务任命严格按照正规的任免程序作出,打压侵害言论自由的指控也与事实不符。另外,‘岁月’号沉船事故中朴槿惠也指示相关部门采取了相应的救援措施。总之,朴槿惠作为总统均忠实地履行了总统职责。”
对于弹劾决议案中所列受贿罪、滥用总统职权犯罪、强迫罪等指控,李中焕表示,这些指控与事实不符,缺乏确凿证据,更不合理合法。
同时,李中焕还指出,国会提交的弹劾决议案完全破坏了宪法中所规定的国民追求的权力结构相互制衡原则。弹劾决议案中所列举的诸项“罪状”均缺乏确凿的证据,但国会仍然通过了弹劾案并提交宪法法院裁决,这是对身处执政末期的总统的政治攻击,这将作为破坏宪法机关间相互制衡机制的反面案例载入韩国宪政史册。
李中焕强调,希望宪法法院在弹劾案审理过程中纠正给朴槿惠总统造成的误解与伤害,驳回国会提交的弹劾决议案,守护宪法,确保韩国国政正常运营。
在庭审现场,朴槿惠方代理律师团提出对弹劾决议案中所列举的证据必须一一严格核实的申诉请求。
李中焕表示,朴槿惠弹劾案中的指控事项和调查程序应按照刑事诉讼法逐项进行核实,例如弹劾案中指控朴槿惠违反宪法部分可按民事诉讼法进行推理论证,但指控违反刑法部分则必须按照刑事诉讼法中“传闻证据认定法则”进行处理,即法庭如果把相关证人所提供的证言材料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必须要求证人亲自出席庭审现场接受对方律师的提问质询。
如果按照朴槿惠方代理律师的申诉请求,那么在弹劾案审判过程中,宪法法院所采纳的韩检方特别是独立检察组所提交的有关“崔顺实干政”案证据,则必须要求崔顺实等涉案人员全部到庭审现场接受质询。
但是,韩国宪法法院并未采纳朴槿惠代理团所提的申诉主张。
弹劾案的主审法官姜日源在法庭上表示:“从审判程序上来说,法院审判应遵循刑事诉讼法原则进行审理,但是弹劾案不能与刑事诉讼审判混为一谈。弹劾案审判应按照宪法法院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如果宪法法院法中没有相应的法规词条,可以遵循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原则进行。”
姜日源表示,对于弹劾案中所列指控事实,没有必要完全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原则处理,希望当事双方不要“偷换概念”,应积极配合宪法法院从速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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