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
现实中出现一种“挂名”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形,即该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实际上并不担任与履行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的任何职务与职权,甚至不是公司普通员工,与公司设立与运行没有任何实质的关系,仅仅因为与公司实际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口头或书面协议,充当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一般将其称之为“挂名”公司法定代表人。
案例一
江苏昆山法院受理一起有关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案件,甲银行起诉乙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张某,要求乙公司对一年前的一笔100万元金融借款承担还款责任,张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开庭时,张某到庭辩解自己只是一名保安,对乙公司借款的事情毫不知情,但是,甲银行出具乙公司工商登记材料证据显示:张某系乙公司注册的法定代表人。原来几年前,张某在担任公司保安期间,结识了老板王某,王某时常给张某抽好烟,应酬也经常带上张某,一来二去就熟悉了。有一次,王某找到张某,说准备成立一家新公司,借张某的身份做法定代表人,张某不用参与任何公司经营,并给予张某每月1000元的报酬。张某虽然觉得有点不合适,但觉得平时王某对其还不错,碍不下面子,另外每月有1000元的额外收入,就答应了王某的请求。在张某的要求下,王某出具了一份书面承诺,承诺张某只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不参与公司经营,以后公司的纠纷及责任由王某负责,与张某无关。此后张某登记为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乙公司的印章和张某的法定代表人印章均交由王某保管、使用,公司的经营和管理都由王某实际控制。而后,银行人员当庭又出示一份连带还款承诺保证书,张某在保证书中签字同意,对乙公司的一笔100万元的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看到这份保证书后,张某大吃一惊,但仔细一看,保证书上确系其本人笔迹。张某回想后,辩解道,王某曾拿过一些工商年检材料让其签字,其根本没注意到是连带还款责任的保证书。最终,本案法官认定张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连带还款保证书上签字具有法律效力。虽然王某向张某出具的承诺书虽然载明“公司相关纠纷及责任由王某负责,与张某无关”等内容,但该约定系王某和张某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对原告甲银行不产生法律效力。
案例二
为了朋友义气和多赚些挂名费,王女士挂名做了三四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当其担任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某商贸公司由于欠薪成为被执行人时,王女士作为法定代表人,不得不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某商贸公司无故拖欠李先生工资五万多元,2011年7月,李先生申请仲裁,最终劳动仲裁委裁决某商贸公司给付李先生工资及补偿金9万余元。由于某商贸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李先生向门头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某商贸公司银行账户上仅有5000元存款,且其名下无房屋、车辆登记信息,公司也没有在登记的住所地营业。此后,执行法官多次联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女士,但一直都没有音讯。最终,执行法官在夜间在王女士家中找到了她。王女士坚称自己对此案件并不知情,自己只是挂名法定代表人,公司真正的老板是王女士的一位朋友徐某。王女士当场给徐某打电话,但徐某并不承认案件事实且拒绝履行给付义务。执行法官表示,即使王女士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也应承担法定代表人应该承担的责任。执行法官详细给王女士解释法律的相关规定,并告知单位如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法院可对法定代表人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最终,经过执行法官的耐心工作,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王女士给付了李先生工资款。本案到此执行完毕。
专家分析
担任“挂名”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要面对较大的法律风险,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概括起来分两种情况:
(1)在民事责任方面,在某些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可能需就本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2)在行政责任方面,在某些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可能需就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行政责任。除非法定代表人可以举证证明,其对公司的行为并不知情,且主观上没有过错亦不存在失职。
(3)在刑事责任方面,对于公司从事的犯罪行为法定代表人并不一定承担刑事责任,但在我国《刑法》规定的某些罪名中,除了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可能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例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偷税罪、侵犯著作权罪、非法经营罪等。
(4)当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被申请强制执行或欠缴税款时,在特定情形下,司法、行政机关有权对法定代表人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1)在民事责任方面,如果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其自身的财产为限对外承担还款责任;如果实际控制人操纵公司时存在虚构出资、抽逃出资行为,或者在诉讼过程中有隐匿、转移资产,或未经清算擅自处分财产等行为,“挂名”法定代表人都要面临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挂名法定代表人无论是否知情,但因公司对外借款或其它经营行为出具担保文件,仍然需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失踪或无法找到公司民事责任的承担人,“挂名”法定代表人也将面临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在刑事责任方面,实际控制人操纵公司实施经济犯罪行为,比如诈骗银行贷款、诈骗保险金、非法集资等情况,挂名法定代表人虽然未直接参与以上行为,但如果挂名法定代表人明知实际控制人利用公司实施以上犯罪行为,却不加阻止,或放任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则挂名法定代表人很可能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即使挂名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书面的关于“挂名法定代表人不参与经营和管理,也不承担相应的责任”约定,该约定也只在双方之间内部有效,对外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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