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离婚协议生效需注意这几点,别以为签完字就行了!

2017-01-18 律道湾湾
点击上方“律道湾湾”关注  获取更多精彩资讯

 


协议离婚也叫“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通过婚姻登记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其主要特征,一是当事人双方在离婚以及子女和财产问题上意愿一致,达成协议;二是按照婚姻登记程序办理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婚姻关系。

案例

关键词:离婚协议、法律效力


 法庭上,男方拿出一份几年前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由于证据不充分,驳回原告姜先生的离婚请求。


案情介绍


姜先生与何女士分别就读于北京和上海的名牌高校。毕业后,两人先后回到海安县的老家,如愿考取了公务员。2007年,两人经朋友介绍相识,相似的经历让两个年轻人有了共同语言,他们很快相恋,并登记结婚。


2008年,何女士生下儿子小冰,夫妻俩告别了从前轻松的生活。孩子出生后,何女士忙着给孩子喂奶、哄孩子睡觉,可姜先生在家却沉迷于手机游戏,何女士因此经常抱怨,夫妻俩摩擦不断。2010年春节期间,夫妻俩又因小事起了争执,心灰意冷的何女士脱口而出:“离婚!”姜先生也厌倦了争吵,当即写了一份离婚协议。双方约定,孩子跟何女士一起生活,夫妻俩没有共同财产可分割。


协议签订后,姜先生和何女士都没主动提出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且不再提及此事,日子就这么悄悄地过着。


一晃到了2015年12月18日,这一天是小冰7岁的生日。何女士向单位请假,计划着一家三口去游乐场玩,可姜先生却以陪客户应酬为由,拒绝了妻子的提议。因为这件事,夫妻俩再次争吵、冷战。当天晚上,姜先生走在大街上,越发感觉这段婚姻无趣,再次萌生了离婚的念头。


然而这一次,何女士却不同意离婚。随着年龄增长,何女士已不再像以前那样追求完美的婚姻。在她看来,夫妻争吵太平常了,怎能一吵架就离婚呢?姜先生却想早日摆脱这段婚姻,得知妻子不同意离婚后,便翻箱倒柜找出了当初的离婚协议。


随后,姜先生告到了海安县人民法院,他认为多年前何女士已先提出过离婚,两人还签订了离婚协议,最近一段时间两人频繁争吵,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依照协议判决离婚。


法庭上,何女士辩解说,离婚协议是一时冲动所签,她坚决反对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姜先生与何女士虽有多次争吵,但两人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姜先生仅凭几年前一张离婚协议,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证据不充分,遂判决驳回了姜先生的离婚请求。


姜先生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法官:办理手续后离婚协议才生效


拿到法院判决后,姜先生很不理解,当初他与何女士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两人又签字确认,白纸黑字写在那里,怎么是无效的呢?


人们常认为签订离婚协议就像签订合同一样,只要离婚双方自愿,法院就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来作出判决。实际上,这种认识是有误区的。”一审法院承办这个案子的法官孙翠燕介绍说,离婚协议与一般的合同不同。签订合同要遵守合同法,只要双方自愿,便不能轻易反悔。但离婚协议的内容除了包含分割财产,还涉及到夫妻这种特殊的人身关系,涉及夫妻权利义务的终结、子女的抚养等,所以不能单纯凭一纸协议来处理。


孙翠燕介绍说,不少夫妻在闹矛盾离婚时,费尽心思签订离婚协议书,认为只要签好了离婚协议书,就能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完成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其实,离婚协议书只有双方在民政部门或法院办理了离婚手续后才能生效。在办理离婚手续前,只要夫妻有一方反悔,离婚协议就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审判时,也不会根据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作出判决。因此,在这个案子中,姜先生持离婚协议书要求离婚,何女士是有权反悔并反对离婚的。


法院审理时,会参照双方提供的证据、当庭陈述等情况,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有时,夫妻一方有过错,出于愧疚往往会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书,并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作出一些让步,但是不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不能算数。所以一方即便拿到了条件优厚的离婚协议书,也不意味着掌握了财产分割的主动权。不过,离婚协议书里记载的内容,可作为夫妻感情及财产状况的相关证据来使用。


一、双方协议离婚要满足什么条件?

1、当事人须为合法夫妻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具有合法夫妻身份。以协议离婚方式办理离婚的,仅限于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当事人。不包括未婚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中的男女双方。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男女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其间发生的有关身份关系的纠纷,以及涉及子女、财产问题的争议,可以诉请人民法院处理。


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均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婚姻问题。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即精神病患者、痴呆症患者,不适用协议离婚程序,只能适用诉讼程序处理离婚问题,以维护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离婚的共同意愿


"双方自愿”是协议离婚的基本条件,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应当有一致的离婚意愿。这一意愿必须是真实而非虚假的;必须是自主作出的而不是受对方或第三方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而形成的;必须是一致的而不是有分歧的。对于一方要求离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只能通过诉讼离婚解决争议。


3、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是协议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婚姻关系当事人不能对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作出适当处理的话,则不能通过婚姻登记程序离婚,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离婚。


对子女问题有适当处理,是指对双方离婚后有关子女抚养、教育、探望等问题,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下作了合理的、妥当的安排。包括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如何给付等等。由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协议中还可以约定不直接抚育方对子女探望权利行使的内容,包括探望的方式、时间等。


对财产问题有适当处理,主要包括:在不侵害任何一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合理分割,对给予生活困难的另一方以经济帮助作妥善安排,并切实解决好双方离婚后的住房问题;在不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对共同债务的清偿作出负责的处理。

 

二、去哪里登记离婚?

协议离婚的主管机关是民政部门。具体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在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中,由持有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的人员从事协议离婚的登记工作。


三、办理离婚登记要准备什么材料?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2)项、第(3)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四、离婚协议中哪些内容是无效的?

1、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


生育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与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禁止生育条款,是对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权的法律规定。因此,离婚协议中相关禁止生育的条款是无效的。


2、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开始的权利,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被继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除非是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因而,夫妻离婚时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既违反法律规定,也无实际意义。


3、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


婚姻自由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婚姻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限制再婚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4、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


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实为对子女的赠与。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涉及不动产大赠与,以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为准。因此,若离婚协议只约定房产赠与子女却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任何一方反悔均可致子女日后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5、约定的子女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该义务有时间限定,即在子女18周岁以前,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在子女18周岁以后,若子女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出现,父母的法定义务即告解除。


在子女18周岁以后,父母对子女的帮助属于自愿行为,没有法律的强行性制约。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即便是在子女18周岁以内,若父母一方经济条件有限,生活困难,也可以要求降低抚育费的支付标准。

 

五、协议离婚的具体程序是怎么样的?

(1)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按地域进行管辖。当事人协议离婚的,应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由于离婚是一种重要的身份法律行为,因此,当事人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申请时应持双方的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证明,以及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以及关于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2)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查明当事人所携带的证明和证件是否齐全,当事人是否符合登记离婚的诸项条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如查明仅为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或者夫妻双方虽然都同意离婚,但在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3)离婚登记和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自受理离婚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离婚证是婚姻关系已经合法解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日起,解除婚姻关系。


经过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予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综合:遇事找法、法制日报


律道湾湾法律加油站

长按上图识别二维码加关注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