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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元龙|团队化辩护的力量

2017-01-23 律道湾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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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元龙,广东登润律师事务所主任,湘潭大学刑法学硕士。从事刑事法研习与实践15年,在省部级刊物或电子平台公开发表文章30多篇。办理重大、疑难或复杂的影响性案件辩护近百宗,其中较大部分取得了辩护成效。


备受关注的徐翔、王巍、竺勇被指控操控证券市场罪一案,已在青岛中院开了庭。三位被告人均聘请了国内大腕级刑辩律师,“私募一哥”徐翔聘请的是钱列阳律师,王巍聘请的是许兰亭律师,竺勇聘请的是李贵方律师。近年,一些显有重大影响性大案,被告人及家属聘请之律师都很有讲究,诸如快播案、李天一案等,首选是律师有一定能力和知名度,其次是律师人品。另一个主要原因,在我看来,是律师组团之团队很重要。团队组建得好坏,直接影响到工作开展情况与辩护之成效。


重大共同犯罪案件近年来,有呈上升趋势,尤其是在经济犯罪领域、扰乱公共秩序犯罪领域和走私犯罪领域。这些犯罪,主要是以集体出现,有组织、有纪律、有机构和有规模的开展进行。这类案件一旦被侦破,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往往是多人,甚至十多人、几十人。重大共同犯罪案件,家属聘请的律师分别来自不同的律师所,或不同专业领域的律师参与辩护,最终的效果往往是不太理想的,有的还造成了辩护非常被动局面,导致一审、二审均全盘“皆输”的结果。

 

重大共同犯罪辩护的特征

重大共同犯罪案件是指由三人以上的行为主体实施,行为共同指向同一犯罪,互相配合、相互分工和联系,有组织、有纪律、统一实施的犯罪活动。这类型案件存在这些显著特征:


一是人数众多。重大共同犯罪案件主要表现为三人以上共同完成,为共同实施行为目标,较为固定的组织,行为结果较严重、影响面广的犯罪组织形态。在类型上,主要集中在经济犯罪领域、扰乱公共秩序犯罪领域、走私犯罪领域等,常见的犯罪有如: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卖淫罪、走私犯罪等等。


二是辩护上易散难合。由于此类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数众多,家属也相应的很多,家属四面出击,到处找人、托关系严重等。在聘请律师上,也存在有先有后,律师价格有高有低,律师专业水平亦有高有低,有付出多有付出少等。这样就导致参与辩护的律师也多兼顾个人利益,却很少或很难兼顾整体的利益,在辩护水平发挥上也就存在了难度,因此存在辩护分散容易,联合却很难。


三是辩护空间很大。重大共同犯罪案件,根据类型的不同,个案之间相互有差别,但是总体上复杂程度高,牵扯面广,有的还跨地域、人数多、取证难等,因此此类案件侦查难度也相对较大,定性也有难度。有些犯罪是“正常”之商业活动,由于国家调控政策手段未出台,行为开始是合法合规的,后来经营到一定阶段,国家政策出台界定为犯罪,但是经济行为并未停止,为了盈利冒险而涉嫌犯罪的。正因为如此,相应的律师辩护空间也是很大,存在罪与非罪、疑罪与无罪等。侦查活动中,需律师配合之行为走向都会影响到最终的定罪活动。

 

传统分散式辩护缺陷多

如前所述,重大共同犯罪案件,由于家属互不认识(当然也有家族犯罪特殊情况),有的认识但也是临时“出事了”才走在一块的。这时家属由于案件敏感,出现相互不是很信任,或基于案情,互相猜疑,推卸责任等。家属的因素有部分影响,法律服务市场因素也有影响,结果导致分别聘请来自不同律师事务所或不同专业团队之律师来参与辩护,那么这种“传统分散式辩护”的劣势是很明显的。


辩护人相互不认识。由于家属聘请的律师分别来自不同的律师事务所或不同专业团队,辩护人水平很难相当,参差不齐,有专业型律师也有不以刑事为专业方向的律师,有擅长的也有不擅长的。另外,有的家属贪图便宜或自己没有资源原因,会聘请非常便宜的律师担任辩护人。一方面造成了嫌疑人家属间会相互攀比价格,降价竞争;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很难聘请到好律师。


辩护人缺乏沟通。由于聘请的律师来自不同所或不同团队,导致辩护人相互之间缺乏沟通,有的基本没沟通过,在开庭时才是第一次见面。这样辩护人间就很难形成默契。


辩护思路对整体不利。由于律师基本是为委托人着想,根据自己当事人需要而定辩护思路,导致各自为阵、各辩各的、四面出击、互不理睬。辩护人相互间缺乏沟通和默契,也没有一个人牵头等因素影响,没有整体案件的辩护思路。作为首辩的辩护人,由于后面辩护人之间没有过沟通,在法庭上,一旦公诉人问话,前后顺序调换一下,或审判长把律师问话顺序调换,很快案件不攻自破,有的先已认罪,有的辩护人与被告人早有沟通把责任推弃给别人,因此,有好的辩护要点也难以发挥了。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相互推责、互踩、相互诋毁等诸如这类辩护的案例非常之多,例如2014年《焦点访谈》报道引发的东莞太子酒店十多人被控组织卖淫罪一案,就存在诸多不如意的地方。

 

团队化辩护更有力量

重大共同犯罪案件既然是由三人以上,共同实施之犯罪,有的还把法人牵扯到了其中,共同列为被告人,那么辩护人在确定辩护思路上,除了考虑为个人辩护的层面,还应首先考虑是整体角度辩护的策略上,从而双重受益到具体的个人。显然,专业团队辩护具备分散辩护不具有的优势。

 

团队化辩护的优势

首先,专业型律师所与一些刑辩联盟为专业团队辩护提供了基础。近几年,信息化的调整发展与我国新刑诉法实施以后,刑事辩护人才发展迅速。一些专业型律师所,还有大所刑事部以及以专业方向的刑辩联盟,集中了大量的刑辩人才。在面对重大的共同犯罪案件时,能迅速组建专业刑事辩护团队,在以审判为中心的法治大环境下,辩护能很好发挥,能取得相当好的效果。例如:北京尚权律师所、京都律师所、广东广强律师所、四川卓安律师所、广东登润律师所等,已组建刑事辩护团队,不仅自己有优质的人才资源,也可调动联盟律师组建优秀刑事辩护团队,实现横向联合,优势互补。


其次,阅卷上有便利优势。由于每位辩护人都可以阅卷,当一位律师阅卷后可以提供给其他辩护人共享,需要补充阅卷时,又可安排另一名律师阅卷,不仅节省了资源,同时也增大了阅卷的强度。这是传统分散辩护无法比拟的。


另外,专业团队合力辩护便于共同确定辩护思路。对于一宗重大共同犯罪案件,侦查部门是有完整成熟的侦查研究和讨论机制的,到了批捕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公诉科也是有成熟的集体研究讨论机制,甚至还会邀请侦查部门一同参与共同研讨。唯独辩护人一方,是没有研究和讨论机制的,这样出庭,势必被动,往往不是公诉方的对手。但是近几年刑事的专业型律师事务所已经在做这一块了,这是好事。对于重大共同犯罪案件,专业刑辩团队可以进行研究和讨论,甚至可以邀请有专业知识的人一同参加。这样为共同辩护思路的拟定,以及对个人辩护思路的确定都是非常有益的。


除此之外,专业团队合力辩护不会四面出击,容易制胜。由于辩护人来自同一个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团队,相互间水平相当,形成默契,在整个案件辩护过程中,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都会使案件往有利的方面发展,甚至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当案件进入法院审判阶段,加上之前有辩护作铺垫,在首辩、次辩、第三辩护人、第四辩护人方面有所安排,当辩护人出庭时,根据原有辩护策略,与公诉方针锋相对,相信会取得相当好的辩护效果。


当然,专业团队辩护在进行合力辩护时,也需平衡不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利益,处理好各种诉讼关系,却不得触及刑事诉讼法上之禁止性规定等。重大共同犯罪案件,由专业型律师所或专业刑辩团队,形成合力辩护,对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正当权益和维护国家的司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作者:张元龙 

来源:方圆律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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