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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缴社保,可能赔到破产!

2017-01-26 律道湾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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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国内经济形势下行,有些企业为了减少经营成本通过各种方式拖延、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作为HR或企业主,如果你的企业有以下行为,千万要注意了,有可能会背负巨额罚款和赔偿,弄不好还会赔到破产!


1、企业内部规定员工试用期满后再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


2、企业内部要求员工工作满一年后才能参加社会保险;


3、企业通过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逃避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4、企业与员工私下签订协议,约定由企业将应当用于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用直接支付给员工;


5、约定单位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中包括企业应当承担的保险费用;


6、用人单位给员工购买商业保险代替缴纳社会保险;


7、员工出具书面放弃声明,即让员工签写不缴纳社会保险是员工自愿行为;


8、双方约定用人单位以高的劳动报酬代替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由员工个人承担且风险自负。


重 大 提 醒

因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企业与员工共同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企业内部规定或双方协议约定免除任何一方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所以不论企业内部有何规定或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何约定,都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企业不缴社保会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一、行政处罚!高额罚款+加收滞纳金+媒体曝光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针对拒不清缴欠费、情节严重的企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将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进行公告,由社会各界共同监督。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第八十六条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


相关案例


企业试工期不给员工缴社保

——被罚1.7万元


“入职前先试工3个月,期间不缴社保。”某螺帽厂以私设试工期的方式逃避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举报后,作出责令企业补缴的处理决定。同时由于企业负责人阻挠执法,人社局还作出罚款1.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用工风险!经济补偿+医疗费+工伤赔偿

企业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员工有权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如企业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员工有权请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逾期不支付的,企业还应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员工加付赔偿金。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企业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补办致使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员工有权要求企业赔偿损失。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


企业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员工发生工伤时,由企业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员工支付赔偿费用。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当地政策应当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注意,工伤的医疗费可以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但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药费只能要求公司报销国家规定的诊疗项目和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费用。


相关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相关案例


协议不缴社保无效

——发生工伤单位被判赔偿近15万元


2011年5月初,小赵受雇于昆山某铝业公司,与公司协商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并签字确认,2012年年底小赵在机械伤害事故中受伤,经鉴定为伤残九级,经劳动仲裁后,裁决公司赔偿赵华工伤保险待遇近15万元,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认为是小赵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起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认为,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不属于劳资双方可以约定的事项,员工发生工伤,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昆山某铝业司支付小赵工伤保险待遇近15万元。


相关案例


生病员工自愿不缴社保

——公司仍要赔偿医疗费


2010年4月,李某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李某向公司递交申请不参加社会保险,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及后果由本人承担,请将公司应承担之社会保险费随工资发放给本人。据此,某公司未为李某办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同年11月,李某因脑出血、肋骨骨折等疾病入院治疗,花费医疗费69753.32元(其中61869.96元属于社保可支付的用药范围)。 因未能获得社保支付,李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某公司支付李某医疗费61869.96元。 


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双方关于社保的约定属于劳动合同中的特别约定,应优于一般约定,李某申请不缴纳社保,并承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其承担。 


李某主张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某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保,属于违法行为。 所以其无法由社保基金报支的医疗费,应由某公司承担。 


张家港法院审理后认为,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现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因此,李某申请不参加社会保险,某公司以此为由未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双方之间的合意行为无效。 


对于该无效行为发生的原因,某公司及李某均有过错,从照顾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等实际情况出发,判决某公司承担李某因未参加社会保险未能得到社保支付的医疗费43000元,其余部分由李某自理。


企业招聘录用处于停薪留职、提前退休、下岗待岗、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等情形下的员工,应当为该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否则依《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律风险!账户查封甚至被拍卖

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企业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企业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企业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小贴士

1、各中小企业应当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不能以商业保险或约定的其他形式取代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双重法定义务。


2、员工与用人单位约定放弃缴纳保险条款,由于该条款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因此属于无效条款。


3、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应当为劳动者缴纳保险。不是试用期过后转正时,而是应当自劳动者入职之日起为劳动者办理保险。否则,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因用人单位未缴纳保险而产生的相关赔偿费用无法通过保险基金报销时,由于用人单位对未及时缴纳保险存在过错,该些赔偿费用将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4、如果因为员工个人原因致使单位无法及时缴纳社保的,用人单位应立即发出《社会保险催缴通知书》,确有特殊原因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签订《社会保险延缓缴纳协议》,并向社保中心提交《社会保险延缓缴纳申请》,只有获得批准,用人单位才可延缓缴纳。否则,用人单位应立即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劳动法宝网、法商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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