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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天津大妈”非法持枪案二审改判缓刑(全过程)

2017-02-01 律道湾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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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受关注的“天津大妈摆打气球摊获刑案”,大年二十九尘埃落定。一审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三年半的赵春华,最终被改判三年、缓刑三年,她可以回家过年了!


事件经过


摆摊儿打气球被判刑的天津大妈赵春华,在被羁押106天后,终于可以回家过年了!


大年二十九,备受瞩目的“天津大妈摆打气球摊获刑案”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落槌改判。一审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三年半的赵春华,最终被改判三年、缓刑三年。



把二审开庭时间选在农历除夕的前一天,不少人好奇,到底是让这位大妈回家过年,还是仍然维持原判?


 “已经预见到这样的结果!”赵春华的代理律师徐昕说,原以为该案会在春节审理,突然在1月22日接到天津市一中院通知二审开庭的电话,当时他已经预感到“回家的希望很大!”


与一审开庭“从头哭到尾”的形象完全不同,这一次,赵春华“显得特别坚强”,此前她通过律师告诉女儿王艳玲,“无论结果好与不好,我都接受。不要为我太操心。”但王艳玲告诉记者,“不会放弃一丝希望。”如果二审维持原判,她将会继续申诉。


好在,在除夕的前一天,“一直持续紧张得不敢看新闻”的王艳玲迎来了“好的消息”,“这是我新年最大的愿望!”现在,她只等着接妈妈回家,做一大桌好菜,一家人好好吃一顿年夜饭。


赵春华还不知道,从去年年末因枪获刑,自己已经成为“家喻户晓”的人物,甚至连自己“能不能回家过年”都牵动着广大网友的心。虽然只有51岁,她却被网友称作“天津大妈”,徐昕在看守所见到她时“觉得确实苍老得像60多岁”。


她本是一个再普通不过的摆摊儿谋生的大妈。2016年8月至10月12日这段日子,她天天蹬着三轮车到天津市河北区一处路边摆摊儿,据她女儿回忆说,母亲每天做的是“把气球一个个吹起来,挂好,给游客用气枪打着玩”。每月收入约3000元,并按时缴纳摊位费。



王艳玲怎么也没想到,母亲从一个摆摊大妈成了被判刑三年半的被告人。10月12日晚当地公安机关的一次巡查中,“因为枪有问题,她和其他商贩一起被抓走了。”随后,因为赵春华的射击摊上有6支打气球的枪被鉴定为枪支,一审法院认为,其行为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平时地摊上打气球的枪,怎么就成了真枪?一时间,“天津大妈摆打气球摊获刑案”迅速引起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甚至引发了一场“关于公安部枪支认定标准是否过低”的反思和探讨。


连做出一审判决的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的一名副院长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判决结果出来后,产生的社会效果确实超出了预料。


这样的量刑,确有依据。根据2010年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而根据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赵春华涉案的6支“枪支”的枪口比动能最低的是2.17焦耳/平方厘米,最高的是3.14焦耳/平方厘米,都高于1.8焦耳/平方厘米,属于枪支。


依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持有、私藏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它非军用枪支5支以上的,为“情节严重”;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如果超过5支,每增加1支,刑期增加六个月。这样计算,赵春华拥有6支被公安机关鉴定为“枪支”的枪,刑期刚好就是3年6个月。


一审宣判后,“我觉得天都塌下来了!”王艳玲记得一审宣判时,母亲整个人都懵了,一动不动地坐在那儿。“别说她只有初中文化不懂,连我也不知道这个违法啊!”王艳玲一次又一次对媒体说,如果知道这个是“枪”,“母亲是绝对不会碰的啊!”在女儿口中,赵春华一辈子也从没做过坏事儿,身体也一直不太好,“她这样一个人,怎么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呢?”


起初赵春华怕给女儿找麻烦,又怕多花钱,甚至不希望上诉,直到 2017年第一天律师徐昕接下赵春华案,并表示愿意无偿为其做无罪辩护。


事实上,徐昕一直密切关注着此类仿真枪判例。此前,他曾关注四川小伙刘大蔚网购仿真枪被判无期案。“假枪真罪的案件,每年数千。”


徐昕一直在呼吁:1、公安部提高枪支认定标准,至少先恢复至2001年的标准枪口比动能大于16焦耳/平方厘米;2、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将仿真枪的定罪量刑区别于真枪。3、枪支管理应分类分级,仿真枪的管理区别于真枪。


2017年1月3日,赵春华在上诉状上签字,向天津市一中院提起上诉。上诉状主要提出三点,首先仿真枪不是真枪,1.8J/cm²的标准远没有致人伤亡的可能性;第二,赵春华根本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第三,赵春华摆气球射击摊谋生的行为,没有造成任何人身、财产方面的损害,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远达不到需以刑法惩罚的程度。 


此后,徐昕曾两次申请取保,并请求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赵春华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得到口头答复,“不同意取保候审”。徐昕原以为春节前开庭无望,没想到自己回到江西老家后,突然接到天津一中院二审开庭的电话。


他始终坚持为赵春华做无罪辩护,“最终判决无论是否无罪,我都相信,赵春华案必定会成为中国涉枪案件的一起重大案件,从而个案推动法治。”


女儿心声

此前,赵春华的女儿王艳玲在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表示,“去年12月27日,一审庭审的时候。母亲去年10月被抓进看守所,直到开庭前,我都没见过她。一审开庭那天,我看见母亲憔悴了很多。整个庭审过程她都在那里哭,当宣布结果听到自己被判刑的时候,她就没有表情了,整个人都麻木在那里,绝望了。”


她表示,母亲被抓后,自己在网上查了很多资料,看到有“同案不同判”的例子。所以一审判决前,抱有挺大希望,觉得她不会被判得这么重。


母亲出事后,就辞了工作,因为请假什么的都不太方便。现在在门市店干活,每天固定上下班,平时还可以请假给母亲送点钱和衣服。她此前表示,现在每天做梦都是母亲或者这件事。如果二审维持原判,将继续申诉。


此前案例 

媒体梳理发现,因摆气球射击摊被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赵春华并非首例。在全国各地类似案件共有23个,其中17个案件被告人被判缓刑,3个案件被告人被判处管制,只有3个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实刑。

判处实刑的三起案件均发生在北京房山。


新闻事件时间表

2016年10月12日

天津市公安机关在天津市河北区李公祠大街亲水平台附近,抓获包括赵春华在内的13名摆射击摊的商贩。

赵春华摊位上当场查获涉案枪形物9支,其中6支被天津警方鉴定为枪支。


2016年12月27日

天津市河北区法院一审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赵春华有期徒刑3年6个月。


2017年1月3日

赵春华不服一审判决,向天津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2017年1月6日

天津市一中院通过官方微博发表公告称:我院经对河北区人民法院移送的被告人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案卷材料依法审查,已于今日立案受理此案。我院已注意到近期广大网友和新闻媒体对赵春华案的关注和报道,将严格依法公开公正审理此案。


2017年1月12日

律师徐昕申请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赵春华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希望其建议天津市一中院对赵春华变更逮捕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决定。


2017年1月17日

二审庭前会议。

律师徐昕再次向法院申请对赵春华取保候审。

天津市一中院表示,将尽快开庭,但具体开庭时间仍未确定。


2017年1月26日

天津一中院二审宣判

二审法院认为,赵春华明知其用于摆摊经营的枪形物具有一定致伤力和危险性,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购买获得而擅自持有,具有主观故意。赵春华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6支,依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属情节严重,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虑到赵春华非法持有的枪支均刚刚达到枪支认定标准,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目的是从事经营,主观恶性程度相对较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相对较小,二审庭审期间,其能够深刻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等情节;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也建议对赵春华适用缓刑,故酌情对赵春华予以从宽处罚。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赵春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综合考虑赵春华的各种情节,对其量刑依法予以改判。遂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上诉人赵春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宣判后,二审法院依法对赵春华解除了羁押措施。赵春华表示认罪服判。


辩护律师:关于赵春华案件最终结果的一点感言

赵春华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今天上午,天津第一中级法院经开庭审理,当庭宣判,赵春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赵春华被当庭释放。


作为辩护人,我们的态度是很明确的,赵春华不构成犯罪,任何有罪判决,都是违背了现行法律规定和世道人情,不知者不为罪,且公安部的推荐性标准,不能替代法律。因此,我们对判决赵春华有罪,表示深深的遗憾。 尽管如此,我们也对天津一中院这个折中妥协的判决,感觉很复杂,毕竟,站在当事人利益至上原则,这个判决,比一审的判决,多了一些人情味,赵春华可以回家过年,和女儿家人团聚,虽然顶着犯罪分子的帽子。世事复杂,有时能争取到打折的正义,也不容易,均需大家一起努力。


为此,我们感谢所有新闻媒体,也感谢为本案出声呼吁的所有国人,赵春华案,如果没有你们的呼吁,恐怕今天的结果也难以奢望。我们也希望国人能更多地关心其他因仿真枪入刑或者将要入刑的同胞,如刘大蔚案等。我们应该意识到,个案通过媒体和大众的关注,或许能赢得回应,但更多的,我们要追求法律的良善,就此枪支立法领域而言,我们呼吁国家立法机构或者有权解释法律的机构,能明确出台枪支的标准,对枪支进行分级分类立法管理,对仿真枪的管制区别于真枪。控枪政策我们支持,但立法需合情合理,权力和权利要平衡,规则制定者,需要心有敬畏,追求良治,而非简单粗暴,陷民于罪。执法者,当心存良善,敬畏天命。


时值新春,我们在此祝福大家,也祝福这个国家,在所有有担当、有关切的国民的共同努力下,日新、苟日新,又日新,一步步走向善治。为此,每一个公民都当有所作为。 真诚感谢大家。 


2017年1月25日、农历大年二十九     

徐昕 斯伟江 于天津


赵春华涉嫌非法持有枪支案

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案律师辩护意见如下:


极低的枪支认定标准不合法、不合理

1、什么是枪支,应该严格依据《枪支管理法》的定义,而不能适用公安部的认定标准。

《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要满足枪支条件,必须具有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能力。

《立法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形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显然,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但至今全国人大常委会尚未对此释法。因此,对于枪支的解释,有赖于寻找行政法规,但行政法规对此的规定也是空白。两高也没有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可以参照部门规章。但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公安部下发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不属于公安部的规章,而只是内部的红头文件。因此,人民法院连参照适用的义务都没有。

鉴于目前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对“枪支”做出任何定义或解释,法院必须严格根据《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将枪支严格限制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程度。本案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些打气球的枪形物能达到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程度。因此,被告人赵春华无罪。

2、枪支认定标准所所依据的试验及理由,严重不科学不合理

公安部《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起草单位为南京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等,其主要标准起草人、排列第一的为季峻。季峻如何得出1.8J/cm²?其主要依据他的论文《钢珠气枪及其发射弹丸的检验和鉴定》:

“试验2,为获得近距离钢珠气枪射击对‘眼睛’致伤下限值,笔者进行活体生物(猪)实弹射击试验,试验选用了11只重200斤左右的健康的长白猪,试验环境为室内无风的屠宰猪场,使用直径0.6cm重0.9g钢珠弹,膛口弹丸比动能经过检测的分别为2.5J/cm²、1.5J/cm²、0.4J/cm²的手动式气枪,射距为10-20cm,采集样本数目由眼科医学专家根据需要而定。经对12只眼睛进行射击试验、医学摘除及医学解剖检验分析,试验结果为0.4J/cm²二只眼,1.5J/cm²二只眼没有明显伤,1.5J/cm²二只眼构成伤残,另三只实验眼球具有伤残的很大可能。2.5J/cm²伤残明显,其中一眼击中后当时就鲜血直流。可以看出比动能大于1.5J/cm²的情况下,对人要害部位(眼睛)近距离射击可以造成伤残。”

转而,季峻又从射距10-20cm突变为1m。“根据上述试验结果,并考虑到无后效期作用时弹丸飞行中的速度衰减及不同口径弹丸对肌体伤差异等因素,在1m内阈值钢珠气枪致伤下限值可定为1.8J/cm²。”

为什么以眼睛作为射击部位呢?论文最后提出:“犯罪分子大都具有凶残,歇斯底里的特点,他们往往手持枪械,直抵要害(如心脏、颞骨、眼睛等,近距离和贴近距离射击。考虑伤亡的最低阈值是必须与现有的法律、法规相衔接,保持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5条在重伤的相关条款中就指出:丧失视觉就视为重伤害。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签发的《人体轻重伤鉴定标准及人体重伤害鉴定标准》都有四五条就眼睛伤害的明确规定。这些都可以说明在衡量杀伤力时,把‘眼睛’作为了基本条件。通常社会上的‘致伤’是根据检测通则,对近或者远距离射击时对眼睛致伤或致残的最低值,目的是最大限度保护人民不受伤害。从前述试验结果看,钢珠气枪大部分的比动能均大于2J/cm²,有的精制‘钢珠气枪’比动能大于25J/cm²。可见这些是足以致人伤亡的枪支。”

此文论述的理由正是《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所依据1.8J/cm²的主要依据和理由。10-20厘米的距离内,对强制固定、不得逃避的猪眼睛,作为人体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衡量标准,显然缺乏合理性。因为这个距离,弹弓、小刀、牙签等任何硬物,都将产生更严重的伤害,超过1.8J/cm²的标准,不能因为是枪形物,就将人的眼睛作为致伤亡的测试部位。而且,季峻试验的预设为,持有玩具枪的大都是要犯罪的人,他们多数凶残,甚至会改装玩具枪,增大杀伤力,犯罪时直抵人体最脆弱部位眼睛射击。为了保护人民,标准要订到下限。为了达到该目的,他将射击距离从2001年的1m变为10-20cm,近距离用比动能可能比塑料弹更大的钢珠弹,射击眼球。得出实验结论时,他又从射距10-20cm突变为1m。整个试验的出发点、设计、合理性、全面性、科学性均存在明显的问题。

 

二、关键证据《枪支鉴定书》存在严重问题,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涉案枪形物的提取、包装和送检违法,检材被污染

根据查扣赵春华枪支的录像显示,本案的枪支物证的提取、包装和送检,违反了公安部《法庭科学枪支物证的提取、包装和送检规则》。

根据公安部上述标准(GA/T 955-2011)的规定,3.1对于涉及多支枪支的案件,应对枪支进行分别编号,并将编码摄入画面。本案录像显示,公安机关查扣人员,只是将枪支收集起来,在录像中,都一股脑儿放入一个大布兜里,更谈不上编码登记了。至于在鉴定报告中有编号,均是事后鉴定机构或者侦查人员进行,不能满足规则要求。至少在查扣笔录、扣押清单上显示,当时并无编号。

根据3.2规定,枪支提取时,应对枪支表面的其他痕迹物证(如指纹、微量物证和生物物证等)进行保护,防止上述物证受到污染和破坏。从录像中可以看到,侦查人员用手随便拿枪支的部位,要查指纹,也有警察的指纹在其上。

根据4.1规定,按物证封装要求包装和填写封装标签。显然,从录像看,并没有这样封装并填写标签。在扣押笔录中也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本案也没有显示,查扣的物品,后来保管如何,有没有和别的枪支混同。

因此,根据本案的证据,这些枪形物已经被严重污染,无法确定这些枪支,就是当时在现场查扣到的赵春华气球摊上的枪支。本案的鉴定结论,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2、鉴定依据的《枪支性能检验方法》从未公开过,不能作为鉴定依据

一审法院仅以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为依据,直接认定该6支枪状物为枪支。经查,天津市公安局所依据的《枪支性能的检验方法》IFSC 08-02-01-2011,该标准无法从公开渠道获得,应该属于尚未公布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的公开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刑法比行政处罚更重,更应适用公开的标准。因此,未经公布的标准,不得作为鉴定依据。

检材被污染,鉴定依据从未公开,本案关键证据《枪支鉴定书》显然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三、赵春华没有犯罪故意

非法持有枪支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被告人明知行为对象是枪支,若无法证明明知,将产生阻却故意的后果,即无法认定有持有枪支的故意,因此缺乏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赵春华一直认为自己摆摊用的是玩具枪,而非法持有枪支罪要求的枪支是真枪。赵春华属于对行为对象认识错误,且其认识错误是必然的,几乎所有普通人都不可能正确认识,因此可以阻却犯罪故意,进而阻却刑事责任的成立。

《枪支管理法》对枪支的要求是致人伤亡或者失去知觉。这才是法律能推定所有人知道的枪支认定标准,如日常见到机关枪、军用枪支、双管猎枪等,持有人不能因为自己不知道这是犯罪而无罪,因为法律推定你知道。但法律不可能推定所有人知道公安部1.8J/cm²为致人伤亡或失去知觉,进而认定持有枪支。这显然是荒唐的。

首先,该标准不是法律标准,公安部也无权解释。其次,该标准太低,极其不合理,大量玩具枪持有者、爱好者因此入罪受罚。再次,该标准相较于2001年16J/cm²,降至1/10,且从未广泛宣传为公众所知。而且,枪口比动能也不是普通民众所能理解,甚至河南某法院也在拍卖和本案同类型的枪形物。警察、法官因为购买和持有枪形物而入刑的案例也有不少,说明绝大多数公民不可能知道这个下降近十倍的标准,因此不能推定为应该知道。

法律必须明确且公之于众。人们只有了解法律的内容,才会守法并对法律作出合理评价,对个人行为进行合理预期。这正是富勒所说法律的道德性。无法形成合理预期、不具可预测性的法律不具正当性,不是良法,更不应以1.8J/cm²标准倒推赵春华可能知道涉案玩具枪是枪支。

本案赵春华的枪支来源,是之前摆摊的人卖给她的,她也一直公开在人流密集的地方摆摊。这种玩具枪发射塑料BB弹药,赵春华讯问笔录也证实,有时连气球都打不破。并且在赵春华摆摊的两个多月中,每月向管理人员“四哥”缴纳500元摊位费,完全可以肯定有警察、城管经过,但从来没有执法部门告知赵春华这种玩具枪可能涉嫌犯罪,或者建议她送去鉴定,说明均默认摆摊行为合法;也从来没有路人、群众提醒过她。因为所有人都认为这是玩具枪,没有杀伤力,根本不会将它和真枪、犯罪联系起来。这种玩具枪并没有杀伤力,不是真枪。

就算赵春华对此枪支有疑问,在我国也没有一个公开的地方可以送去检测。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不接受司法机关之外的公民申请鉴定。而且,荒唐的是,就算有一个机构可以检测枪支标准,任何公民,除非有持枪证,否则,一旦送去鉴定枪支的比动能超过1.8J/cm²,就会被追究刑事或者行政责任。这是多么荒唐的一个怪圈。蒙元禁汉人菜刀,也没有保万年江山。始皇尽收天下兵器,铸造金人十二,反而国祚短暂。所谓,为政以仁。温总理说过,国之命,在人心。为政宽猛相济,对真正有杀伤力的枪支,可以严格控制,但对于一般的玩具枪、仿真枪,至少应回到2001年的标准进行管制。

有枪支方面的学者提出,不妨借鉴域外管理经验,如加拿大的火器法,对枪支进行分类管理,根据杀伤力的大小,将枪支分为:非限制类枪支;限制类枪支;禁止类枪支。相对于每一类枪支,从持有人的资质、购置、储存、使用等方面进行详尽的规定,既防治杀伤力强大的枪支流入社会,又保障了公民玩耍和游戏的权利,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见周慧《我国枪支管理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4年,页194)。目前的标准,不光太低,而且很多方面是空白的。立法良善,既保护公民,也保护警察。周慧还指出,我国警察在培训责任、持有枪支等方面均存在不小的漏洞。

 

四、赵春华的行为并无任何社会危害性

1、艰难谋生,令人同情

摆个气球摊,这些所谓的枪支并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也没有产生过任何危险,也不足以产生危险。本案关键证据存在严重问题,从证据、犯罪构成、法律适用角度,本案均不构成犯罪。

本案被告人赵春华,一个辛苦挣扎谋生的母亲,一个外来打工的摊主,一个每天在寒风中苦守的妇女,丝毫不会想到自己会犯罪,而且是涉枪犯罪。枪支本来是中性的,枪既可以杀人,也可以救人。在战争中正义的人手中,枪就是宝贝,在邪恶的人手里,枪就是魔鬼。在一个老太太气球摊上,这点比动能,也就是玩具。当法律机器,在体制内的人认为正常,每一步似乎都沿革多年,大家都是执行命令,按照规矩,而普通民众认为结果太荒唐的时候,一定是某个方面出了问题。

因此,本案赵春华的行为并无任何社会危害性,应该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结合,希望赵春华春节前回家过年。

2、立法不当,应当完善

本案体现了立法的问题,全国人大立法太模糊,而且立法语言重复,把枪支定义为——足以致人伤亡或者失去知觉的枪支。公安部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并未通过制定规章,就骤然将沿用多年的枪支标准,下调近10倍,而且未公之于众、广泛宣传。作为法律监督机构的检察机关,未对此提出异议,却直接使用公安部的不合理标准;法院也未按照刑诉法规定的互相制约原则,基于法律对枪支的定义而对个案是否适用公安部标准作出权衡,而是和检察机关一样,不假思索地机械适用公安部的标准。法谚云:当法官成为公诉人,只有上帝才能做辩护人。本案中,当法官成了侦查人员,就算上帝成为辩护人,也无能为力。

天生 民,有物有则。


五、法官应凭良知和智慧明断是非

赵春华的谋生行为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一审判决违反常识常理常情。习近平主席说:“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知识,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但一些案件的处理就偏偏弄的是非界限很不清楚。”此案就是典型案例。

1、司法裁判应当考虑常识常理常情

司法过程,不是机械的动作,不是投币式自动售货机,而是生动和复杂的创造性过程,原审法官就错在机械司法。司法过程是诸多因素影响下的利益衡量和自由裁量。无论是认定事实还是适用法律,司法过程都存在自由裁量的空间和必要。正如美国的卡多佐大法官所说,“法典和制定法的存在并不使法官显得多余,法官的工作也并非草率和机械。会有需要填补的空白,也会有需要澄清的疑问和含混,还会有需要淡化的难点和错误”。

2、法官自由裁量权运用

法官不仅在量刑方面拥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法律与上位法相抵触、法律规定相冲突、法律与常识相悖、法律与政策相左、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案件中,法官在法律适用方面必然要进行自由裁量。涉枪犯罪是最严重的犯罪类型,公安部不断降低对枪支的认定,最终降为枪口比动能1.8J/cm²的标准,导致每年出现成千上万假枪真罪的荒唐案件。因此,在认定涉枪犯罪时,法官应当强化并转向“刑法不得随意扩大解释”的自由裁量,从而不适用公安部的荒唐标准。

自由裁量通常会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越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能越严厉,如恐怖犯罪,法官的自由裁量可能更严厉;反之,法官的自由裁量可能更宽松。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正是基于此原理。恳请凭着法官裁判他人自由与生命的审慎和智慧,改变机械执法的理念,基于良知,回到常识,考量人情,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尊敬的合议庭:

赵春华摆气球射击摊被判刑,广受社会关注和同情,一审判决严重违反常识。作为外地来津务工人员,赵春华身体不好,无法从事重体力工作,只能辞了食堂帮工的工作,摆起了射击摊。她一个规规矩矩只求生存的人,从没想过会因几把用以谋生的玩具枪陷入牢狱之灾。神州大地,到处是气球射击,底层百姓摆个摊,艰难谋生,没见过被抓被判刑的。现在在全面建设法治社会,但本案赵春华,不但砸了饭碗,还成了犯罪嫌疑人。这,显然,和建设法治社会的努力,逆流而动。

 

因枪支认定标准过低,她和万千无辜的枪案嫌犯一样,已受法律故障的误伤,在看守所里度日如年,以泪洗面,身欲自由而不能得,心怀怨诽而不敢怒。国之命,在人心。人心相通,物伤其类。人同此心,心同此理。谁无母亲,谁无姐妹,如果说有,赵春华就是;法之贵,在良善,在公正。故意犯罪,必明知故犯,过失犯罪,常需损害后果。无知无觉,陷人于罪,绝非良法,如果说有“病法”,枪支标准太低便是。惩恶扬善,拯救无辜,岂不是法律人最该做的事情。智者顺时而谋,愚者逆理而动。顺势而行,此其时也。救人如救火,纠错如救命,恳请法院公正裁判,不要让她一伤再伤。

 

春节将近,万家团圆,愿法官将心比心,尽快做出无罪判决,让赵春华回家过年。另外,本案暴露出的问题,今天呈现在民众面前,社会也有所了解。如此,亡羊补牢,犹未为晚,希望此案能促进我国枪支管理法制之完善,杜绝无辜的人因此入刑。古人说,徒法不足以自行,法不外乎人情。唯有良知之人,能予法入人情。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做错了,总要有人出来说,我来担当。国人重史,历史都是后人所写。有良知才有良制,有良制才有良治,有纠错才有担当,有担当才有未来。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昕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斯伟江

 

2017年1月26日


来源:中国青年报、大案、圣运律师、华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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