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 | 法律人,你不能不懂心理学!
从1997年走进华东政法大学校园的那一刻起,至今我研习、实践法律已经二十年,在这个过程中,越来越深地感受到,法条是纸面的,而现实是鲜活的,社会是复杂的,人心是变动的,要处理好法律事务,往往功夫在法律外。
各行各业的存在,最终是为人的利益服务。
法律,也不外乎人解决问题的工具,解决人的“安全”(身心不被侵害、利益不受损害)、“需要”(利益分配、财产分割)、“发展”(机会、平等、制度与流程、保障未来的权益)及“完善”(自然人与法人、各社团组织自我完善)”等各类问题。
法律问题,究其根源,很多最初是心理问题,演变为人际和利益冲突,同时法律问题又会引发心理压力,造成抑郁、焦虑、恐惧等不良情绪。法律人在工作中应该注意标本兼治,运用心理学来掌握更多背景资料,洞察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实现当事人的某种心理需要。
此外,心理学和心理咨询的方法技巧,于法律人应对职业中的种种挑战和困惑——情绪的起伏、价值观的变化、职业倦怠等,都大有裨益。
于是,今年我满怀期待,研读了心理学课程,并成功通过了三级心理咨询师的考试。在学习和复习的过程中,我收获了丰富的知识和宝贵的心理资源。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何况是他山之玉呢。如何把心理学的知识和技巧,嫁接到法律行业,让法律人从中汲取能量,是我一直思考的问题,本文是一个粗浅的尝试。
律师和心理咨询师的相同之处
第一,工作都充满挑战性,不确定性极强,每天要面对不同的人和不同的事情,你不知道今天来的当事人或者求助者会是一个怎样的人,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要因人而异,采取不同的应对。
第二,律师和心理咨询师都是专业性极强的工作,成长周期长,都要经过多年的学习实践摸索,才能逐步成熟。
第三,律师要严格保守当事人的隐私和秘密,心理咨询师更加如此了。
第四,律师和咨询师都是造福人类的职业,律师维护人的合法权益,而心理咨询师修复人的心理健康。一内一外,对人的幸福感都极为重要。
第五,律师和咨询师开展工作,都是基于当事人和求助者的配合。所谓“求助”者,有求才有助,天助自助者,如果一个人不相信、不接受,再高明的心理咨询师也无能为力。同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是基于当事人的授权,所有的利益和风险也是归于当事人(所以律师必须以处理自己事务的同等注意程度去勤勉尽职)。
律师和心理咨询师的不同之处
第一,法律调整的是人的行为以及外部关系,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而心理学关注的是人知情意(认知、情感、意志),目的是让人更好地和自己及世界相处。
第二,律师要将法律上可能产生的责任和后果实事求是地告诉当事人,要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法律上的界定和评价。心理咨询师则不能随意地评价乃至批判当事人的行为、观念、想法和感受,必须无限地包容接纳,在适当的时候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引导。
第三,律师的思维应是完全理性的,且思维逻辑非常严密,环环相扣。而心理咨询师,兼具理性和感性,思维方式应该是发散性的。
第四,心理咨询师和求助者不能有双重关系,咨询关系越纯粹,咨询效果越好,咨询必须按照事先约定的时间和次数,在咨询室内进行,同时这也是对心理咨询师的保护。
而律师和当事人的关系就比较开放,有很多当事人本来就是律师的亲戚朋友,或者通过熟人介绍而来。律师和当事人的关系,必然会延伸到日常,因为当事人会通过各种方式(会面、电话、微信、邮件等)随时寻求律师的帮助。
当然,作为律师,如何树立“边界感”,维护自己的威信,不要让工作侵犯自己的生活和心灵的平静,是非常值得思考和时刻觉察的问题。
心理咨询能取得效果,前提和关键是建立良好的咨询关系,咨询师尊重、接纳、关怀求助者,求助者信任、倚重咨询师。唯有如此,方法和技术才可能发挥作用。对于律师和当事人而言,同样如此。
心理咨询师对待求助者,必须保持五个基本的态度:尊重、热情、真诚、共情、积极关注。
下面我们逐一分析这五种态度的具体含义和要求(来自国家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培训指定教程),以及律师应如何有所选择地从中汲取养分和力量。
第一、尊重
人与人之间,尊重是最基本的,没有了尊重,和谐无从谈起。心理咨询师尊重求助者,有六层含义——1.礼貌;2.平等;3.信任;4.无条件接纳;5.保护隐私;6.真诚。
这些字眼,看上去很普通,也很好理解,似乎是套话废话,实则不然。
礼 貌
从小我们就被教育要讲礼貌,对别人要尊称,见面道别要打招呼。礼貌体现在每一个细节,给当事人倒茶、递纸巾,这是一种礼貌;当事人在会议室里,我每一次进去,都会先敲门,这是一种礼貌;双手接递名片,把对方的名片拿在手里读出上面的内容,这是一种礼貌;临走的时候,把自己坐过的地方收拾干净、喝过的杯子扔掉,这是一种礼貌......人与人之间,点点滴滴的良好印象,就是这样建立起来的。
平 等
咨询师面对的求助者,律师面对的当事人,正如我们在生活中遇到的人,都是形形色色、千人千面的,我们应保持不卑不亢的心态,一视同仁,不奉承不排斥不贬低任何人,不因任何外在的条件、内在的价值观差异去厚此薄彼。发心不同,我们的神色、气场就会不同。保持谦卑,别人就会感受到那份敬重,任何事情,都会更加顺利。
信 任
咨询师要信任求助者有解决心理问题、改变自我的主观愿望。而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则比较复杂和微妙。彼此没有信任,固然是不能取得合作,但因牵扯到现实利益,若律师不分真伪、不辨是非地无条件信任和迎合当事人,也可能带来灾祸。律师时刻不能忘记法律底线和职业操守,须站在专业、客观的角度去分析当事人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资料。
无条件接纳
咨询师必须无条件地接纳求助者的全部(确实做不到的,只能转介给其他咨询师)。
既要接纳求助者积极、光明、正确的一面,
也要接纳其消极、灰暗、错误的一面;
既要接纳求助者和自己相同的一面,
也要接纳完全不同的一面;
既要接纳自己喜欢、赞同的一面,
也要接纳自己厌恶、反对的一面;
既要接纳求助者的价值观、生活方式,
也要接纳其认知、行为、情绪、个性等。
(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程《心理咨询师(三级)》2015年修订版P53页)
对于律师,和当事人的交流,不像咨询师和求助者那么深入到灵魂,所以对当事人的接纳,一般是限于外在的层面——能够理解和接受当事人的要求,此处要求主要指某种法律结果。
当然,律师对当事人的情绪起伏想法变化,也要尽量理解,减少内心对当事人的攻击,才能融洽相处,更好地赢得当事人的信任,更好地引导当事人,理性地解决问题。
保护隐私
对于求助者和当事人的隐私或者秘密,咨询师和律师都要给予接纳和保护,不去赞赏或批评,也不随意传播。
对于求助者或当事人不愿透露的内容,但咨询师或律师掌握会对其有利,则咨询师或律师应通过承诺保密,打消其顾虑,但无论任何情况,不应强行逼问,除非危及他人或公众的利益。
任何规则都有例外,以下几种例外情况之一,心理咨询师或律师,可以合法地披露求助者或当事人的隐私:
◎ 求助者或当事人同意披露(心理咨询师或律师必须做好证据保全);
◎ 政府或司法部门强制要求提供;
◎ 出现针对心理咨询师或律师的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 出现法律规定的保密限制问题,如虐待老弱妇孺;
◎ 求助者或当事人可能对自身或他人造成即刻伤害或死亡威胁的;
◎ 求助者或当事人患有危及生命的传染疾病。
关于上述可披露隐私的情形,暂时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相当于行业惯例,或者说,从法律精神推导而来的。
第二、热情
热情是一种从内而外的能量,热情洋溢的人,内心充盈着爱,气血旺盛。到一定年纪,经历过很多磨难,见识过很多阴暗,还能保持热情,就是有大智慧了。
律师和心理咨询师是专业角色,同时也是一个普通人,都有人的七情六欲,在跟求助者或当事人打交道的同时,表现出适度的热情,可以营造出融洽的气氛,迅速拉近彼此的距离,有利于获知真实、准确、全面的信息。
热情不仅体现在言语的具体内容,还体现在语气语调上,更体现在目光的接触、身体的前倾等肢体语言上。每一个细微的动作,每一句话,都折射出我们内心的秘密,都能被敏锐的人捕捉。
尊重而不热情,会显得公事公办。热情和尊重结合在一起,在交流中保持认真耐心的态度,不厌其烦,不随意打断,适时恰当地反馈。试想一下,面对这样的聆听者,我们是不是也会打开心扉,畅所欲言?
“在每次咨询结束的时候,咨询师应该感谢求助者的密切配合,可以通过咨询小结、布置作业,告之注意事项,对求助者适当鼓励,促使求助者回去后继续进行自我探索和改变,以巩固咨询效果。咨询师可以热情地询问求助者何时进行下次咨询,使求助者感受到他(她)是受欢迎的,从而促成对咨询的期待”。(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程《心理咨询师(三级)》2015年修订版P57页)
这段话,对于律师非常有借鉴作用。人的记忆,有“首因效应”和“近因效应”,人对最开始和最后的东西印象最深。所以在当事人临走的时候,律师应该给予当事人安慰、鼓励,用简洁的几句话,梳理此次谈话的要点,重复强调一些注意事项及律师的解决思路,叮嘱当事人回去抓紧思考,尽快做出决定(以免超过法定期限,也给律师充裕的工作时间)。
第三、真诚
根据美国学者安德森的研究,真诚是最受人欢迎的品质。确实,人际交往,与其过分追求技巧,倒不如返璞归真,以单纯的心面对世界。真诚体现一个人的自信和强大。作为咨询师和律师,如何做到真诚呢?
“真诚是咨询师内心的真情流露,不是靠技巧获得的。真诚应该建立在正确的职业理念下,建立在对求助者乐观的看法、信任的态度,充满关切和爱护的基础上,同时也建立在咨询师接纳自己、充满自信的基础上。真诚是咨询师的基本素质要求,是咨询师潜心修养、不断实践的结果” (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程《心理咨询师(三级)》2015年修订版P60页)。
这段话写得多好啊,值得做律师的人深思,一个全然自我接纳、自我控制的人,内心静定,无需隐藏任何东西,自然而生动,像阳光辐射,给周围的人送去光和热。这种力量,能给当事人无限信心。
真诚应该实事求是,不要不懂装懂。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局限,有自己的长短,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精细。遇到无法处理的个案,咨询师要请督导或者转介。
律师遇到不擅长的领域,可向“专家”请教,可找同行合作,碰到不懂的问题,切忌瞎掰,必须研究明白后再答复,这是对当事人负责,也有利于自己的提高。此外,律师不应利用当事人急于解决问题的心理,吹嘘自己的关系,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真诚不等于实话实说,真诚与真实,不能简单划等号。我们都知道,百分百讲真话,会让人多难堪。作为咨询师,应该遵循既对求助者负责,又有利于求助者成长的原则,既不能说伤害求助者或破坏咨询关系的话,也不能曲意逢迎、一团和气,说话应婉转、辩证、灵活,避免贴标签或者过分绝对化的表达。咨询师的真诚,能感染求助者,促进求助者认真思考。
而律师在处理业务时,难免窥探到人性的阴暗,包括贪婪、虚伪、懦弱、善变,不一而足。年轻时的我,会有道德优越感,心生厌恶,嗤之以鼻,但经历过生活的磨炼后,我更慈悲包容地看待一切,“但凡人所有的,我都有”。因为我们是旁观者,当然能保持清醒的头脑,而置身其中的人,难免心乱如麻,进退失据。其实当事人未必不懂,只是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外援。
作为律师,不要攻击、嘲讽当事人,无论在言行上,还是内心,无论是对自己的当事人,还是对方当事人。律师应真诚待人,在能力和职责范围内,帮助当事人排忧解难,离苦得乐。
真诚不是自我发泄。若求助者的问题触碰到咨询师的心结,咨询师反过来向求助者大讲特讲自己的经历和感受,发泄自己的情绪,是非常不妥的,一方面,占用大量时间,另一方面,会让求助者怀疑,咨询师连自己的问题都解决不了,怎么帮助别人呢?
对于律师,也是同样的道理,自我暴露过多,会损害律师在当事人面前的权威,甚至在与当事人产生矛盾时,会给律师带来一定的风险。
无论律师还是咨询师,边界感都非常重要。其实在任何关系里,包括最亲密的伴侣关系、亲子关系,边界感都很重要,没有边界感的关系,一定会对双方都产生伤害,甚至会让关系产生裂痕。
第四、共情
积极关注和共情是心理咨询中的概念,是一种非常积极有效的人际交往技巧。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也有时不自觉运用。学习了以后,我们可以更加有效更加自觉地去运用。
共情又叫同理心、同感心、投情、神入,通情达理、设身处地。根据人本主义心理大师罗杰斯的观点,共情是指体验求助者内心世界的能力。共情对于心理咨询师而言,固然非常非常重要,是必须的,其实对于律师,同样是不可或缺的。律师要为当事人解决法律问题,当然要感知和揣摩双方当事人诉求背后的情绪、心态和潜意识。
共情,不是要求咨询师与求助者或者律师与当事人有相似的经历感受,而是能设身处地去想象和理解对方。律师必须从当事人的角度而不是自己的角度,看待当事人遭遇的问题及其希望达到的效果,来尽量理解当事人的各种意念,对当事人必须耐心地陪伴倾听慰抚,平息或者至少减轻当事人的愤怒或者悲伤。
而当律师提供专业意见和解决方案时,则绝对不能受当事人的情绪及不合理想法的干扰,须保持绝对的客观理性。每个人听到否定性意见或不利结果时,本能都会抗拒,甚至愤怒,律师必须要顶住这种心理压力,不卑不亢,忠于事实和法律。
共情要因人而异,对情绪反应强烈的,表达混乱的,需要理解愿望强烈的人,应给予更多的共情。此外,还要考虑对象的特点,比如年龄性别文化背景,尤其在用握手、拥抱、抚摸表达共情的时候,要特别注意,不要引起误会甚至反感(甚至连握手,从礼仪上来说,都应由女性主动)。
表达共情,要把握时机,要适度,日常交流亦然。应该在对方就某一问题及其相应情绪完整表达后,再进行共情,不要在对方的表达中随意插入,以免破坏对方的情绪。此外共情反应的程度,应当与对方问题的严重程度、感受程度相匹配,过度表达会使对方感觉到小题大做,共情不足也会使对方觉得自己不被理解。
律师表达共情,肯定会比咨询师要少,因为律师关注的是现实问题,咨询师关注的是心理问题,两者的层面是不一样的。而且无论运用任何技术进行沟通,律师始终要记住,目的为了更全面准确地掌握事实情况,为了和当事人更默契地相互配合,设计最佳的法律方案,满足当事人的需要。
律师可以对当事人充满同情,但是不能把自己完全放在当事人的位置,不能代入角色,这样会失去客观的角度和专业的高度。
第五、积极关注
积极关注,是一种正向光明的思维方式,发现别人的优点,和事情好的一面,在挫折中成长,在困难中找到办法和出路,永远相信,永远盼望,永远努力。
积极关注在心理咨询中是指,咨询师对求助者言行的积极正性的方面予以关注,或挖掘其积极正性的意义,并向求助者表达出来,从而使求助者拥有积极的价值观,激发其改变自己的内在动力。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说每一句话,考虑每一件事情时,都可运用积极关注的思维方式。当我们的心态变得越来越淡定,越来越阳光,我们的气场也会越来越正能量,在不知不觉中感染别人,事情也会朝着好的方向发展。
对于经常处理复杂纠纷,见惯社会阴暗面和天灾人祸,风险意识极强的律师而言,积极关注尤为重要。积极关注的思维方式对于律师的心理健康和自我完善,也是非常重要的。
在进行积极关注的时候,我们必须特别客观辩证,既不消极悲观,也不盲目乐观。既要看到事情的复杂,证据上的瑕疵,法律上的风险,又要看到各方的善意、可能出现的转机。
对待工作,对待婚姻关系、亲子关系,对待与自我的相处,如果我们都能运用积极关注,及时、恰如其分地肯定和赞美自己和别人,那么我们的自我会成长得越来越健康和强大,我们和别人的关系也会越来越融洽。
除了略显抽象的理念可资借鉴外,心理咨询的很多技巧和方法,在日常生活和各行各业的工作中,完全能灵活运用。
作为律师,处理一个案件,要花大量的时间精力和当事人交流,而双方交流的效率及效果,对案件的顺利进行、对当事人的满意度,都相当重要。在学习的过程中,我发现,心理咨询的谈话技巧,包括听、问、说的技巧,大部分可以用于律师或法官和当事人的沟通中。
下面分六个部分具体来对比和阐释。
第一、初诊接待及摄入性会谈;
第二、如何处理资料;
第三、提问技术;
第四、控制谈话和转移话题的技术;
第五、参与性技术;
第六、影响性技术;
第七、各种阻碍情形及如何克服。
1、初次会谈的目标
无论是心理咨询,还是法律情境对话,第一印象都特别重要,刚开始一两次的交流,固然是收集信息,但更重要的,是建立彼此的信任和连结。
心理咨询的初诊接待,目标不在于解决求助者的困扰,而在于提供让求助者释放压抑的空间,求助者可以自由联想,放心地谈论任何欲望和冲突,咨询师帮助求助者深层次觉察自己,陪伴求助者探讨问题和困扰。
律师第一次接待当事人,也有点类似,因为对彼此还一无所知,所以要让当事人充分地陈述,律师从中捕捉、过滤、择取、整合信息,观察并分析当事人的性格特征、价值取向、真实意图等,在内心得出初步结论。但注意,此时律师最好不要把结论轻易道出,即使陈述意见时,也要有所保留,声明这只是根据当事人的单方陈述作出的初步判断,法律上必须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来裁定。
其实每次的会谈,都可以称之为“摄入性会谈”,即了解情况。无论咨询师,还是律师,都必须根据不断接收到的各种信息,随时在大脑中进行加工、处理,作出相应的反馈。
2、初次会谈的注意事项
心理咨询初诊接待,咨询师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①间接询问求助者希望得到什么帮助,不可逼问;
②询问结束后,表明是否能提供帮助;
③说明心理咨询的性质:什么是心理咨询,如何进行,(不)能解决什么问题;
④告知求助者,心理咨询是否成功,取决于求助者的主动性;
⑤告知咨询师和求助者的权利义务;
⑥确定使用哪种咨询方式;
⑦说明保密原则及例外情形。
律师也基本类似:
①当事人会主动陈述情况及提出问题,律师要注意不能基于好奇心打听当事人的隐私,应是跟案件处理相关、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必须掌握的;
②律师要简单介绍自己的背景、经验和擅长领域;
③简单介绍委托代理、诉讼的基本流程;
④强调律师需要当事人的配合,包括提供准确和完整的信息、相应的证据材料等;
⑤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委托合同和附件的告知书中详细列明(签合同时应提醒当事人仔细阅读);
⑥确定解决问题的大方向,比如协商还是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还是继续履行等;
⑦最后,告诉当事人,全部的谈话内容和资料都是严格保密的,这是律师基本的职业操守,请当事人不必有顾虑或担心。
当然,上面这些步骤,是否要逐一进行,什么时候进行,都是很灵活而自然的,不必拘泥,否则便成教条。
3、能否当场记录会谈内容
能否记录谈话内容上,应事先征得求助者或当事人的同意,以免引起其反感和戒备,录音录像更是如此。在心理咨询时,因为咨询师必须全神贯注地启动各种感官来充分感受求助者,专注于谈话内容上,所以原则上是不能边谈边记录的,也不能由其他人在旁记录(要保护求助者的隐私,给求助者安全感),咨询师只能记在脑海,结束后尽快整理要点。
而庭审必须记录各方包括当事人、代理人、法官的话,且全部参与的人必须在庭审笔录上签名确认。至于律师与当事人交谈,是否需要记录,是否需要当事人签名确认,由律师视情况决定。如果涉及到对重要事实的确认、对程序或证据瑕疵的确认、对实体权利的处理等,律师必须要做详细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名确认,一来作为工作底稿,二来规避执业风险,以免当事人日后遗忘甚至恶意陷害。
1、如何验证资料的可靠性
心理咨询师和律师在处理案件时,要收集很多信息资料,如何处理资料,至关重要。首先,必须判断资料的真伪,无论资料来源于何处。
心理咨询中,咨询师主要和求助者交谈,直接收集信息,此外,对来自求助者的亲友和中介人的资料,应先判断真伪。前任咨询师有初步诊断的,接手后也应核实。
影响资料可靠性的因素有:①暗示,过分随意的交谈中,咨询师的倾向性会给求助者的暗示;②早期印象,咨询师应随时根据事实资料修正自己的看法;③求助者的处境和人格特点,出现阻抗或言不由衷。
验证可靠性的方法:①补充提问;②使用心理测验或问卷;③比较同一资料的不同来源。
对于律师,验证资料的可靠性会更加复杂,能被采纳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必须具备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在此基础上,其证明力的大小,我称之为充分性。如何去衡量证据的这四大性质?
现实情况是千变万化的,我们要把握以下几个大的原则:
① 对当事人的单方陈述,没有相应证据的,或者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相矛盾,而当事人坚持以自己的陈述为准,则必须给当事人做笔录;
② 一般而言,对经过公证的文书,或者政府、司法部门出具的文书,若无充分的相反证据推翻,可直接采纳;
③ 对于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系列证据中,重点关注是否有内在矛盾,并从中寻求突破口;
④ 对当事人无法举证,律师也没有合法渠道取证的,要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查。
2、如何解读资料
心理咨询:①就事论事,但往往不能揭示全部含义;②相关分析,资料之间的关联性,开始带有一定的猜测性质,须与当事人交谈核查;③分析迹象,即把事实作为结果,寻找原因。
对于证据的分析亦然,分三个层次,首先研究证据本身所携带的信息,包括内容上和形式上,能说明什么;其次分析证据之间的联系,看是否相互印证,还是彼此矛盾,能否形成环环相扣、严丝合缝的证据链。如果缺了一环,应该怎样补强;最后将证据作为一个结果,寻找形成这种状态或结果的原因,并据此进一步陈述或举证,把事实景象的全貌(对己方有利的“法律事实”)拼砌完整,并说服法官接受。
1、封闭式问题和开放式问题
提问方式粗分为两种,封闭式和开放式,开放式问题没有预设的答案,最常见的是“为什么”,而封闭式问题有预设答案,最常见的是“有没有”、“是不是”。
在心理咨询中,基本使用开放式提问,不限制求助者的思维和表达,以尽可能多地收集资料。过多封闭式提问,会让求助者压抑、有被审讯的感觉。
在日常生活中,也应尽量使用开放式提问,一方面,让双方的思路更加开阔,自己不容易被拒绝,不会把谈话堵死,另一方面,也让对方感觉受尊重。
相反,在法律情景对话中,更多的是封闭式提问,因为律师或法官必须核实事实情况。
特别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哪种谈话,在确认事实情况时,必须使用封闭式问题。此外,对方跑题时,我们可用封闭式提问适当中止,让谈话回到正题。
2、问题清单
对于每一类案件,有经验的律师和法官,都是有一套问题清单的,一项一项地提问,可节省时间,尽快掌握事实情况。
比如说离婚案件,三大块,感情、孩子和财产。每一块,又可以分出很多问题。比如说,感情状况,什么时候认识,如何认识,什么时候结婚,婚前是否充分了解,婚后初期感情如何,因什么事情在什么时候产生矛盾,双方是如何处理的,是否缓和,是否分居等,甚至在法庭上,最后一次性生活的时间都会被法官问及(灵肉一体,性爱的质量和数量,对判断感情状况,是一个客观的黄金指标)。
很多时候,在当事人滔滔不绝之前,我会单刀直入,开门见山,抛出几个关键问题,比如,是否已经考虑清楚了要离婚,对方是否同意离婚,双方是否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有什么婚后共同财产。这样我首先把握住案件的基调,再听当事人倾吐感受和细节。有些信息,也许对最终结果没有影响,但是为了建立信任,为了帮助当事人排遣情绪,律师应该陪伴和倾听。而且,鉴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双方的夫妻感情状况、哪一方携带抚养有利于孩子成长,往往会在细节中体现。思维敏锐、感受力丰富的律师,能抓住这些细节,引导当事人进行陈述和举证,从而影响法官的自由心证,为当事人赢取其渴望的结果。
3、提问过多的弊端
在心理咨询中,不提倡过多地提问,副作用有:①造成求助者依赖咨询师 ,把责任转移到咨询师身上,求助者减少自我探索;②容易产生不准确信息(尤其是封闭式提问,有较为强烈的暗示作用);③求助者产生防卫心理(感觉被审判);④影响交谈中咨询师应该进行的必要概括和说明。
法律情境对话中,律师和法官都会提出很多提问,只要方式正确,并无不可。但也要适当注意,律师不要让当事人产生“被审判”的感觉(面对法官的提问,律师和当事人必然会产生被审判的感觉,因为那就是在审判)。律师的姿态千万不可居高临下,更不可用所谓专业人士的优越感去碾压当事人。保持谦虚谨慎,让当事人感觉放松、舒服,是一种修养。
4、不正确的提问方式
在心理咨询中,以下几种提问方式是要避免的:
① 封闭式问题,即“为什么”的问题(带有责备的暗示性,换成“怎样”和“什么”的开放式问题;
② 多重选择性问题,仍是封闭式问题,只不过提供了两三个选项给对方,依然是限制了对方的思路和答案;
③ 多重问题,即一下抛出几个问题,这样会让对方陷入混乱,回答不充分,或者遗漏回答。记住,一次只能问一个问题;
④ 修饰性反问,不构成真正的问题,会让会谈陷入僵局或流于空洞;
⑤ 责备性问题,不构成真正的问题,会伤害咨询关系;
⑥ 解释性问题,不构成真正的问题,相当于咨询师的自我表达,对求助者的自我探索帮助不大。
法律情境对话中,如前所述,最大的区别是,以封闭式问题为主。此外,多重问题、修饰性反问、责备性问题,亦都不应该出现。至于解释性问题,说实话,律师除了听当事人陈述,基本上都在向当事人解释——解答与释疑。在庭审中,法官的解释叫作“释明”,即向当事人解释其诉讼权利义务、相应意思表示和诉讼行为的法律后果等。基于角色的不同,律师代表当事人利益,故主要解释实体方面的,法官要保持中立,主要解释程序方面的。
在谈话中,遇到那些口若悬河,却离题万里的人,我们应该怎么办呢,粗暴打断不太礼貌,作为咨询师或律师,如何把“话语权”巧妙地掌握在手里呢?
可以运用以下四个方法:
1、释义即内容反应
重复求助者话语的主要内容,并顺便提出另一个问题。比如说,当事人絮絮叨叨地说夫妻之间相处的细枝末节或不断去批评攻击配偶时,律师可以重复其最后一两句话:“你觉得日子实在过不下去了,那么你们之间可以协商离婚吗”?将谈话转入正轨。
2、中断
当求助者因情绪激动或者思维混乱而喋喋不休时,咨询师可以替他倒一杯水,或者请他取一样东西,或者建议他换一个地方再谈。对于律师,可以这样处理:对当事人说,不好意思,打断一下,某项情况或资料特别重要,我想先跟你确认,以免遗漏。
3、情感反射
有意识刺激一下求助者,使求助者把会谈转移到某类话题。比如律师说,“你刚刚提到他曾经打你,法律上讲究证据,你有没有保留相关的证据呢?有没有报警或者验伤”?
4、引导
由原来的话题引出新话题。比如,女当事人说起婆婆对孩子如何不好,可以引导其谈谈外公外婆的情况,与孩子的关系,是否协助照料过孩子,这对于争取抚养权是有利的。
心理咨询的谈话技术,分成两大类,参与性技术和影响性技术。参与性技术重在澄清事实以及求助者的想法、感受,影响性技术重在对求助者实施指导和干预。
参与性技术:① 倾听;②提问;③ 鼓励;④ 重复;⑤ 内容反应(释义);⑥ 情感反应;⑦ 具体化;⑧ 参与性概述。
(提问技巧本文前面已经涉及,故本文只展开陈述另外七项技术,并且只谈对法律工作有借鉴意义的点)
1、倾听
对于任何交流,听都比说重要。积极有效的倾听,不仅可以建立良好的关系,还有利于掌握事实情况。倾听的技术含量很高,不仅要专注、用心,还要适当地参与,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① 鼓励性回应,包括点头、目光注视、简单回应;
② 不随意打断,不作道德性判断,让当事人感受到尊重和接纳;
③ 不急于下结论,应等当事人完整表达,并且初步审核资料,再发表初步意见;
④ 关注谈话中有助于事情解决、有利于当事人的因素或线索。
⑤ 保持冷静、客观,在法律层面上处理问题,面对任何情况,都不能攻击当事人。
2、重复
若当事人的表述出现了疑问或不合理之处,或者与证据资料产生矛盾,律师可重复当事人刚刚陈述的某句话(往往是最后一句话、一个话题),引起当事人的重视,以明确要表达的内容,使律师对事实情况的理解更加准确和深入。
3、鼓励
① 律师直接重复当事人的话、或用简单词语或者点头肯定当事人的叙述(你说得非常对,你处理得非常好),鼓励其进一步表达。② 选择性关注:选择其中某一个关键的点或面,引导当事人深入挖掘,明确事情的来龙去脉。
4、内容反应
内容反应又叫“释义”、“说明”,律师把当事人的话用自己的语言或者法律的语言“翻译”出来,反馈给当事人。一方面让律师明确自己是否完整、准确地理解当事人的陈述,另一方面让当事人整合信息,重组事件。
内容反应是人们在日常沟通中经常不自觉运用的,可加强彼此的理解、促进沟通,帮助双方清晰地做决定。要注意的是,律师的语言很有技巧,既不能太口语化,显得文化底蕴和专业水平欠缺,也不能过于法言法语,令人云里雾里,律师的语言应适当书面化,结合具体案情对法条及术语深入浅出地解读,将分寸拿捏到位。
5、情感反应
把自己捕捉到的对方的情绪情感反馈给对方。在心理咨询中常用,在法律工作的沟通中,应该尽量少用,毕竟是处理法律层面的问题,不能带入过多的个人情感。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当事人情绪激动时,律师适时、适度的情感反应,比如说一句“我明白,你为这件事情感到很困扰(很伤心),这是人之常情”,会让当事人平静下来,也拉近彼此的距离。
6、具体化
律师协助当事人清楚、准确地表述其观点或澄清其所使用的词语的内涵与外延。因为缺乏专业知识,加上当局者迷、心态着急,当事人的陈述往往会出现混乱、模糊、辞不达意、过分概括,律师必须及时地在每一个关键点上向当事人进一步询问,收集详细而准确的信息,结合资料,将法律事实拼建起来,与当事人共同明确问题的性质、程度、根源及解决方案。
比如说,当事人称丈夫经常对其施暴,那么,律师要通过一系列的问题,弄清楚当事人口中“家暴”的具体形式、频率、发生时间、损害后果如何,当事人有没掌握什么证据(是否报警做笔录、是否到医疗机构验伤),从而判断是否有必要在诉讼中提出相应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有多大。
7、参与性概述
是指内容反应加上情感反应。当事人就某一项内容基本说清楚后,律师对当事人的话语略为总结,以回顾前面的内容,顺便转入下一个话题。
影响性技术有八项:①面质;②解释;③指导;④内容表达;⑤情感表达;⑥自我开放;⑦影响性概述;⑧非语言行为。
1、面质
是指咨询师指出求助者身上的矛盾,促进求助者自我探索和统一。对于律师,发现了当事人的前言不搭后语,或是陈述与资料相互矛盾时,必须立即指出,或者以某种方式查清。
2、解释
咨询师用心理学知识来描述求助者的思想、情感和行为的原因、实质等,或对某些抽象复杂的心理现象、过程进行解读,是面谈技巧中最复杂的一种。对于律师而言,也无时无刻不在向当事人解释法律规定的含义、法律关系的性质、各方权利义务责任等。
律师在解释时,首先必须深入了解情况、准确把握事实,其次解释应因人而异。对于文化水平高,领悟能力强的当事人,解释可以深入、系统、全面些,对于文化水平低,领悟能力差的当事人,应尽量解释得通俗易懂,少用专业术语,多举例子,便于其接受。
3、指导
咨询师直接指示求助者做某件事、说某句话或以某种方式行动,是对求助者影响最明显的咨询技术。律师也经常指导当事人如何陈述,做某件事,或采取某种行动,比如说收集证据、发函、进行协商等。
4、内容表达
咨询师向求助者传递信息、提出建议、提供忠告、给予保证、进行解释和反馈,以影响求助者。在广义上,各项影响技术都属于内容表达。这点对于律师和当事人,是完全相通的。
5、情感表达
咨询师将自己的情绪、情感及对求助者的感受、想法,告诉求助者。咨询师只能对求助者做正性的情感表达,绝对不能个人宣泄。对于律师而言,情感表达更要慎之又慎,如同情感反应,只能在特殊情况下进行,比如当事人特别悲伤或绝望的时刻,律师可以诚恳地说“任何人在这种处境,都会特别艰难,我觉得你非常理性、坚强”,给予当事人精神上的力量和支持。
6、自我开放
咨询师将自己对求助者的感受,自己的经历思想情感与求助者分享。对于律师,较少会对当事人自我开放。但适当运用,可以迅速拉近彼此的距离,建立信任。比如对当事人说:“我也有孩子,我完全明白你的感受”。
无论是咨询师,还是律师,都不能随意地、过于主动地自我开放,基于安全的考虑,即使对方询问,也不能透露自己的隐私。
7、影响性概述
咨询师将自己所叙述的主题、意见等组织整理后,以简明扼要的形式表达出来,相当于内容较多的内容表达。影响性概述可使求助者有机会重温咨询师所说的话,加深印象,亦可使咨询师有机会回顾讨论的内容,加入新的资料,强调某些特殊内容,提出重点,为后续的交谈奠定基础。
对于律师,在和当事人交流、在庭上发言时(尤其是最后陈述),常常在做影响性概述。根据记忆的“近因效应”,在交流结束前所说的,对方印象最为深刻。故在交流尾声,律师可简单总结当事人的主要问题,重复自己的意见及建议,有利于当事人加深理解,作出决策。
8、非语言行为
人与人的交流,除了有声的语言,还有无声的语言,同样重要。比如目光、身体语言、声音的高低大小、停顿、衣着步态、彼此的空间距离。对于一个每天跟不同人打交道、处理纠纷的专业人士,应该要全面注意,以达到最佳的沟通效果。
在心理咨询中,会遇到一些阻碍因素:常见的有沉默、多话,依赖、移情、阻抗。律师和当事人打交道的过程中,会否遇到这些问题,又应该如何处理呢?我们来逐一分析。
1、沉默
求助者有可能不说话,或说得很少,当事人有时也会出现这个问题。律师应该了解,沉默分成六种类型,律师应耐心等待,运用相应的参与性技术或者影响性技术进行引导:
① 怀疑型:当事人对律师还未建立真正的信任,或有所顾虑,律师应以专业的态度和意见赢得当事人的认可,并且强调保密原则;
② 茫然型:当事人不知道应该怎样表达,律师应结合材料及当事人的片言只语,帮助当事人理顺思路;
③ 情绪型:当事人因为气愤、羞愧,不愿谈论,律师运用情绪反应和共情技术,让当事人感觉到律师的理解,从而放下戒备,打开心结;
④ 反抗型:对方当事人不想和律师协商来解决问题,律师需诚恳耐心来建立信任。若当事人的对抗太强烈,可暂时终止;
⑤ 内向型:当事人性格内向,不善言谈,律师热情耐心引导,利用内容反应和情感反应技术,替当事人说出心声或想法;
⑥ 思考型:当事人在回忆事实细节,或者在思考律师的话,是一种积极的沉默,律师稍作等待即可。
2、多话
多话有四种大的类型:宣泄型(倾吐情感)、表现型(个性外向,表演欲强)、表白型(表明自己没问题,是别人的责任)、掩饰型(顾左右而言它,逃避和掩盖内心真正的感受)。
律师或咨询师可通过内容反应提出新问题,也可以运用前述的控制和转移话题的技术。
3、依赖和移情
依赖是指求助者希望咨询师解决其现实问题,但咨询师的职责在于解决其心理问题,故咨询师要引导求助者自己面对和解决现实问题。而对于律师,恰恰就是要帮助求助者解决现实问题的。
移情是指求助者将某种情感或者对某个人的感觉投射在咨询师身上,对咨询师产生喜欢或者厌恶的感情。一般来说,因为当事人和咨询师交流的层面没有那么深入,故不会出现明显的移情。
咨询师和求助者不能有双重关系,即双方只能在咨询室和约定的咨询时间内进行交流,律师当然做不到这点,但是律师出于自我保护,以及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考虑,也要注意和当事人的边界问题,不要让当事人过多入侵自己的私生活。
原则上,要在工作时间及办公室内接待当事人。若律师习惯了加班加点,或者随时回复当事人,则当事人也会不分时间场合地联系律师,给律师及其家人造成一定的困扰。其实律师的自我边界清晰了,不一味地迎合迁就当事人,当事人会更尊重律师,沟通的效果反而更好。
4、阻抗
心理咨询中,阻抗是指求助者否定咨询师的分析,不配合咨询师的要求,沉默和多话是阻抗的一种形式,此外阻抗还有理论交谈、情绪发泄、谈论小事、假提问题、心理外归因、健忘、顺从、控制话题、最终暴露等。
当事人同样可能出现类似的情况。万变不离其宗,律师应保持对当事人的尊重和热情,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分析其处境、心态、动机和目的,对案件或事务进行专业深入的分析,适当运用上述参与性或影响性技术,从真心帮助求助者的态度出发,诚恳地与求助者共同探讨。
心理学和心理咨询技巧都是博大精深的,其与法律工作如何更加紧密和巧妙地融合,本文只是抛砖,期待引来更多同仁共同关注和探索这一有趣又实用的课题。
作者:李颖珺
来源:法律读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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