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每一个律所都需要一款网红丨深度好文
律所需要网红律师,用网红律师的个人形像、影响力为公司(律所)及产品(法律服务)背书,实现律所的“人格化”,打开这个新的交易入口难吗?
网红刚出现的时候其实是个贬义词,这个哥,那个姐的,基本上是大家谈笑的对象。第一代网红芙蓉姐姐走红的时间是2004年,距现在已经10多年了。这10年来,网红(人)在更新迭代,网红这个词也在更新迭代。
大家知道芙蓉姐姐现在在干嘛吗?我不知道,我也不关心。为什么不知道也不关心?因为芙蓉姐姐已经不红了,人的注意力是有限的,这怪不了谁。
但为什么和芙蓉姐姐同一时期走红的罗永浩现在依然很红,而且还更红?原因很简单,“更新迭代”啊!要么你被别人更新迭代,要么你自己更新迭代。我记得芙蓉姐姐最后一次更新迭代是她减肥成功了,但之后我就再也不知道她在干什么了。但罗永浩不一样,从新东方明星教师到网站站长,再到英语培训学校校长,最后到现在的科技公司老板,罗永浩一直在自我更新迭代。
当然,我写这篇文章不是专门谈论如何将网红进行到底的。我想谈的还是律师这个行业。上面所讲是想用芙蓉姐姐和罗永浩的对比来让大家知道。网红(具体人)和网红(这个词)已经在这10多年的发展中更新迭代。
现在,网红已经变成了一个中性词,而且在很多时候还带有褒义,不少有企业家及知识精英都还争当网红。比如徐小平老师就自豪地对罗振宇说:“我是投资界的网红,你是知识界的网红。”你看,人家大咖、牛人都在自称网红呢。
所以,如果你还在用10年前的价值判断及认知去看待网红及网红现象,那么,你已经过时了。抱歉。
“网红”这个词现在很火,但“网红”到底是什么?我们说到明星,无非是唱歌、拍戏。但一提到网红,大家想起的可能是直播里的“网红脸”,可能是微信上的咪蒙,也可能是小视频中的papi酱,还可能是刘强东,是罗振宇。发现没有?网红们的差别好大啊!
我们在研究律所、律师与网红之间的关系前,先研究一下网红到底是什么。
“网红”的全称是“网络红人”。
徐小平说:“网红就是不依赖任何权威机构赋权,而拥有权威的人。”我对这个答案不是很满意,因为我没看懂。
其实,我个人认为,网红之所以区别于明星,是因为他具有下面三个“网红”特有的属性。
罗振宇有一期节目叫《如何当好一只好网红》,里面的举的例子是一战、二战时期美国的一位将军,叫麦克阿瑟,罗胖在节目里提出了当好网红的四个方面,比如成为网红的本钱,特有的标签或定位,管理自己的形象,及如何吸引公众注意力。总的来说,罗胖讲的都还是有道理的,但有一点我不同意,就是麦克阿瑟到底能不能称之为网红。我认为他是名人,也可能是美军中的明星,但网红的称谓麦克阿瑟可能不适合。
我们把“网红”这个词分开来看,“红”好理解,麦克阿瑟当然很红,但是“网”是什么?当然是互联网啊!一战、二战时期有互联网吗?没有,如果没有,我们把麦克阿瑟称为网红恐怕不太合适,如果不考虑互联网这种载体的话,那么我们也可以说孔子也是当年的网红,是个知识网红。
所以,我认为,网红与明星最大的不同之一就是“红”的载体不同。二者可能都是名人(在一定范围内,比如说全民、全国、某个特定的领域),但网红依托的载体是互联网工具(网站、微信、微博),而明星则更多的依托互联网工具之外的载体(电视、电影、报刊),当然,现很多明星也在向网红学习,已经“网红化”了,比如王大锤(白客),你就很难评价她是明星还是网红。
我们常常把“名人”“明星”两个词混淆起来谈,有的认为网红是名人,也有的认为网红是明星,其实我认为,三者之间还是有一些区别的。
名人是知道不知道,是知名度的判断。所以,网红可以是名人,明星可以是名人,企业家可以是名人,政治家可以是名人。名人是网红和明星的上位概念。
而明星和网红也是不一样的。二者的核心区别其实不是上面所提到的载体的不同,而是受众的不同。搞清楚了这个,也就搞清楚了关于网红的第二个特性。
明星大多数是一种商业化的运作(当然,现在网红也开始了这种运作),大部分针对的是全社会,而网红大部门针对的是某个特定的群体,比如美女直播针对宅男,淘宝直播针对购物者,得到APP针对知识。
如果要我给网红下个定义。那么,网红其实就是一个具有一定受大家关注的特质,因而在互联网工具的传播下被某个特定群体关注的普通人。
网红大部分不是名人,更不能称为明星。在传统的意义上,明星成名的基础技能大部分是表演(歌唱表演或者影视表演),而现在,网红成名的基础技能则各不相同,有的是因为文字(如咪蒙),有的是因为个人经历及工作技能(如徐小平),有的是因为知识(如罗振宇)。
他们“红”的基础技能各不相同,这种红不再依靠传统的表演,而是靠传播知识、传播个人价值观,所以大家称他为文字网红、知识网红、投资网红等等。
秦朔在其《秦朔朋友圈》中就专门做过一期《企业家的网红经济学》,里面专门谈到企业家为什么要成为网红,很多企业家认为成为网红已经成为了“企业家形像再造”。
企业要想成为网红当然有很多原因。总的来说有下面三个方面:
一是可以增加企业及产品的曝光率,省下不少广告费。流量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必然是一个企业最为重要的资源。淘宝如果没有流量,东西卖给谁?电视台没有流量,广告卖给谁?律所没有流量,服务卖给谁?比如京东的强东哥,他在网上和奶茶妹妹谈上一场,不知道为京东带来了多少流量,节约了多少广告费。
二是用自己个人的形像、影响力为自己的企业及产品背书,实现企业及产品的“人格化”。现在,“人”已经成为了当下一个新的、重要的交易入口,很我企业家想成为网红,就是想把自己的企业及产品从冷冰冰公司或物件变得有“人格”。我们居于对某个“人”的信任,会相信他生产或者推荐的产品。比如雷军的手机和罗振宇推荐的书。也会因为喜欢某个人的个人特质而把这种特质寄托到产品中,如皇家马德里对的球衣,乔布斯的苹果电脑。
现在,问题来了。
律所需要网红律师,用网红律师的个人形像、影响力为公司(律所)及产品(法律服务)背书,实现律所的“人格化”,打开这个新的交易入口难吗?
这个问题其实已经不用再回答。律所当然需要网红律师,而且,已经有很多律师已经成为了网红,为自己所在的律所带来了大量的流量,实现了律所的“人格化”。
例如,《新经济100人》在第136期专门有一篇文章写了天同律师事务所的蒋勇主任,文章的名字就是《律师界网红用人工智能切入千亿法律服务市场,帮30万律师挣钱》,文章中也提到“蒋勇相信,如果创业公司要做成事,CEO一定要成为网红。”蒋勇律师就是律师网经化,为律所“代言”最佳的例子。
大家仔细想一想,由于律师这个职业提供的产品(法律服务)比别的公司提供的产品(比如宝洁公司的洗发水)更加具有个人的人身依附性,所以,很多客户都是只知道律师个人,而不知道这个律师在的是哪一个律师事务所。如刑辩界的“京城四少”,大家能把他们及所在的律所一一对应吗?
而且,我们很多时候,都会主观的认为某位知名律师所擅长的领域就是其所在的整个律师事务所擅长的领域。比如“中国刑辩第一人”田文昌律师,因为他在京都所,所以很多客户(包括同行)就会自然的认为京都在刑事辩护领域具有专长。
所以,如果一个律所中部分律师成为了网红律师,就一定会必然给律所带来流量,增加客户对律所的关注度。还可以通过这些网红律师所承办的案件,撰写的文章、著作,在各种媒体的曝光来树立整个律所的专业的形像,用自己个人的形像、影响力为律所的法律服务背书。
那么,一个律所应该如何打造网红律师,让其为律所“代言”呢?这里我提供几点供大家思考。
正如上文所说,网红“红”的载体不同,律师要想成为网红,至少得具有在这个载体上生存的技能。例如,律师网红中大部分还是得依靠文字,成为知识网红,所以,互联网写作能力就非常重要。很多律师办案能力很强,但写作能力不行,并且不能很好地掌握新媒体对文章的需求(也就是读者的阅读兴趣),所以效果不好。别外,语言表达能力,个人形像都是律师网红化不得不去重点关注的内容。
所以,网红也不是律师们想当就能当的。律师事务所如果想成把某一位律师打造成律所的网红,让其为律师所“代言”,首先就应该了解和研究新媒体传播的特点,这样才能从律所的众多律师中挑选出适合的律师来包装、打造。
网红律师应该是律所的“爆品”,是“IP”。所以,一定要用“爆品”思维来打造网红律师。具体地说,如果某个律所把所有的宣传资源或者热点案件都分散给不同的律师,那么,就一定很难打造成网红律师。要成为网红律师,就一定得成为这个行业中的“头部”,聚焦受众大部分的注意力。没有注意力就没有流量,没有传播的效果。
红,得有资源。要打造网红律师,一定要下本钱,要动用整个所的大部分资源来打造。这里不用担心,这里的资源提供不用长期,只用一定的时期,只要这位或者这几位律师红了以后,他们就有了红下去的势能,外部的资源就会主动的来和他们对接的。
这时,就可以把资源又向下一位或者下几位律师倾斜,而且,已经成为了网红的律师,也可以用自己的资源帮助其他律师宣传。比如京都律师事务所,依靠田老师这个大“IP”及京都的牌子,就打造出了“京都刑辩八杰”这样的品牌,这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当然,在我看来,这八位律师还不是网红,只是律师的一种品牌打造)。
律所打造网红律师,可以打造律师个人,也可以打造网红律师团队。网红律师个人就不谈了,这里主要谈一下打造网红律师团队的三个作用。
一是法律技能及律师人格魅力的互补。法律行业说大也大,说小也小。在外行看来,律师职业是一个整体,但内部来看,还是存在着很多细分。网红律师团队最大的作用就是成员间形成的互补,不管是法律技能还是个人形像及宣传都可以形成这种互补。团队作战,力量更强。
二是打造团队,不打造个人,可以有效减少因为网红律师个人的离开对律所造成的不良影响。上面提到,要用大部分的资源来打造律所的网红,使之成为“头部”,但是,如果这位律师因为各种原因去了别的律所,对于培养他的律所来说,损失不小。所以,很多律所对于培养人才来说,的确是一件两难的事情。但是,打造一个网红律师团队就能很好的减少这样的影响,个别核心成员的离开影响也不会非常大。
三是可以用团队中已经成功的律师为新加入的律师背书,提升新加入律师在行内的知名度。团队最大的作用是整体的力量,不管是客户还是同行,都会自然地基于对某个团队的信任而相信其中的所有的成员,认为他们的法律技能在同一水准。
编辑:张羽设计:刘岩、段亚龙来源:方圆律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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