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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男子被强行做结扎 强制结扎合法吗?

2017-02-15 律道湾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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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老家在云南省镇雄县罗坎镇的胡先生对媒体称,今年和妻儿回过年时,遭当地计划生育小组强行做结扎手术。对此,镇雄县委宣传部工作人员回应,胡某违反国家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结扎手术符合规定。



云南一男子被计生小组强行结扎


2月8日晚上7点左右,胡先生在朋友的家里,计划生育小组的人突然进来把胡先生带到当地镇政府。到达镇政府后,计划生育小组的人要强行给他做结扎手术。在被扣押过程中,曾遭到对方的“多次暴力恐吓”,然后被“强行按上手术台做了结扎手术”,在此过程中,胡先生表示自己遭到了工作人员的殴打和推搡。


胡先生表示,他被计划生育小组带走后,家人便报了警。但警方来后却将胡先生的妻子和儿子带走,并告诉胡先生如果不做结扎手术,就要以扰乱办公场所为由进行15天的治安处理。


胡先生的结扎手术是在一间办公室内进行的,并非是在正规的医院。胡先生提供的一份做手术开的票据,上面盖有“镇雄县罗坎镇计划生育服务所”的章印。



据悉,胡先生的老家在云南镇雄,户籍在2015年就迁移至四川宜宾,共有两次婚姻。此前和前妻在云南老家已育有两子一女,因为违反《计划生育法》,前妻已于2000年做了结扎手术,并且缴纳了计划生育罚款,后来两人在2010年因为感情不和而离婚,法院判决前妻带两个孩子,胡先生带一个。2013年胡先生再婚与现任妻子育有一子。对此,镇雄县委宣传部工作人员称按照规定每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孩子,但胡先生曾有过两次婚姻,第一次婚姻就育有三个子女,违反国家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结扎手术符合规定。

 

结扎手术符合规定


13日下午,北青报记者联系到镇雄县委宣传部,一位分管此事的熊姓工作人员称,为胡先生做结扎手术符合相关规定。


熊先生称,据当地县委宣传部的了解,胡先生曾有过一次婚姻,并与前妻育有三个孩子,他的第二次婚姻又育有一个孩子。根据最新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以后,每对夫妻可以育有两个孩子,而胡先生第一次婚姻育有三个孩子本来就已经违反了规定。“所以罗坎镇对胡先生进行结扎手术是符合规定的。”


对于胡先生所说“有人动手打他”的事情。熊先生称,当地政府的工作人员作为公务人员绝不会动手打人,也不会私自关人。熊先生表示,事发时自己并不在场,但之后问过相关人员,“没人动手打他,也没说过威胁性的话。即使有人说了,我相信也只是那么一说,不会真的就那么做。”


对于手术地点问题,熊先生称,每个乡镇一般都设有计划生育服务所,医疗条件符合规定,里面的医生也有规定的资格证。“结扎手术毕竟是有终身影响的,我们不可能在办公室完成,也没有医生会冒风险接这样的手术。”


而胡先生对镇雄县罗坎镇是否具备为其做结扎手术权限的怀疑。熊先生回应称,按照规定,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在这一点上,我们也是符合相关规定的”。


法律规定结扎应自愿不可强制


2017年《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再婚的,再婚前双方依法生育子女或者依法收养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复婚夫妻除外。另外第三十二条规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技术服务机构负责指导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对不符合规定怀孕的,应当及时帮助其采取补救措施。


虽然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但是,政策与法律之间总是有很多冲突和矛盾。从法律上讲,强制结扎破坏了自然人的身体健康,是违法行为,但施行计划生育的国策,又以避孕为主。可避孕有很多种方式,未征得他人同意强行做结扎手术无疑是恶劣的侵犯人身权的行为。


根据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育龄夫妻应当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提倡已生育过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公民有权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无任何强制公民结扎或上环的法律与法规。”


由此可知,强制结扎是不合法,而是违法的一种行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0条虽然规定“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但在34条中规定:“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结扎就是一种长效避孕措施,有关部门或居委会可以提倡已生育的夫妻结扎,但不能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强制他们结扎,即“结扎自愿”。


原国家计生委专家委员梁中堂表示,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对每对夫妻生育孩子的数量做出了规定,也给出了相应的奖励措施和法律保障。市民应当在政策规定下进行生育计划,但是法律并未规定节育措施可以被强制执行,结扎手术应当在保证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实施,在当事人不情愿的情况下不应当采取强制措施。


快评:“强制结扎”给人一种穿越感


近年来,我们在电视剧和电影里看到不少穿越的场景和桥段。近日,云南省镇雄县将“穿越”的桥段搬到了现实,而且是大过年的。

  

老家在云南省镇雄县罗坎镇的胡先生对媒体称,今年和妻儿回家过年时,遭当地计划生育小组强行做结扎手术。对此,镇雄县委宣传部工作人员回应,胡某违反国家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结扎手术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这一看似镇定坦然的回应,实则荒诞不经,给人一种赤裸裸的穿越感。


早在2015年,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规定“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删除了原来关于上环、结扎和查环查孕的有关规定及相应处罚。


该法第19条明确规定:“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全国人大也对“知情选择”做出了解释,“在本法中是指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即国家通过提供充分有效的计划生育和避孕方法的信息,使需要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育龄群众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自主、自愿而且负责任地作出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的决定。”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条更是再一次强调,“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不知道云南省镇雄县宣传部人员所称的“符合规定”,符合的是哪项规定?


强制结扎固然粗暴可怕,更可怕的是,一些基层执法者、政策实施者,还在因循守旧、抱残守缺,固守着粗鄙的、远离人性和人文、甚至侵犯个人权利的工作思路。


这种思路不改变,不与时俱进、与法俱进,本质上就是倒退,是穿越。


在“二孩”全面放开,甚至“鼓励生育”已经在一些地方政协会议被公开讨论的语境下,“强制结扎”还有发生,未免格格不入。是时候给这种工作思路“结扎”了。


无论是什么执法工作,都应多一些权利意识,少一些权力意识,始终以人为本,以人性为前提。这应成为共识,成为常态,成为条件发射式的工作方法。(文丨王磊)


卫计委已介入


云南省卫计委官网14日发布,已责令昭通市卫生计生委对事件展开调查。


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官方网站14日发布,13日傍晚获悉“云南镇雄男子被计生小组强行做结扎”,云南省卫生计生委高度重视,立即责令昭通市卫生计生委对事件展开调查。今晨昭通市卫生计生委已派出工作组到镇雄县调查此事。据悉,镇雄县委县政府已成立由纪委参加的调查组开展调查。有关情况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综合:北京青年报、新京报、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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