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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答复: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没退休金劳动合同不终止

2017-03-09 律道湾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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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道湾湾综合最高人民法院整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


([2015]民一他字第6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2015年9月30日


原告张广粉与被告临沭县馨兰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鲁1329民初4392号


原告:张广粉。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瑞江。系张广粉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艺娟,山东苍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沭县馨兰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庆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敦萍,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重,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广粉与被告临沭县馨兰陶瓷有限公司(馨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广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瑞江、张艺娟,被告馨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敦萍、张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广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起在被告处上班,从事花盆次品挑拣劳动,工资根据考勤天数按每天70元计算,未签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11月6日,原告受伤后未再去被告处上班。


馨兰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原告的年龄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劳动关系中对于“劳动者”年龄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故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要求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请求不成立。


本院认为,馨兰公司承认张广粉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张广粉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张广粉在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时到馨兰公司工作,能否认定双方之间为事实劳动关系。2015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2015]民一他字第6号)中,明确了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中,张广粉系农村居民,到馨兰公司工作时虽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并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依据上述规定,不能按照劳务关系处理,仍应按照劳动关系认定。即,张广粉在馨兰公司工作期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张广粉与被告临沭县馨兰陶瓷有限公司在2015年8月18日至2015年11月6日期间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临沭县馨兰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松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史纪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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