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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为律师费低就占便宜了,其实很可能你被占便宜了

2017-03-25 唐汉宇 律道湾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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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个陌生来电,开口就问:唐律师,我买的厂房的租户不肯搬走怎么办?我有点懵圈,这谁啊?啥情况啊?陌生电话还搞得跟老友似的。


细问之下,原来是以前洽谈过的一位客户,这都快一年了,当我有大象的记忆力呢。为了叙述方便,姑且这位客户为A吧,事情是这样的,这位A呢去年上半年想收购一家公司,收购价是1500多万,这家公司最值钱的财产是一块建有厂房的土地,其它几无任何价值,他的目的也在于此。他还算谨慎的,实地考察过,也请人查询过土地和厂房的权属问题,都没有问题的情况下,觉得还是请个律师写个处理下比较好,比如写个合同什么。所以就在朋友的介绍下找到了我,我报价6万块,然后就没有然后了,因为他在百度找了个律师B报价4000块!



这个B律师接案后,既没做尽职调查,也没有参与交易过程,更没有根据A的交易意图设计交易架构,甚至连整个收购案的基本案情也没有花时间去跟A沟通了解,就套模板想当然地帮他起草了个股权转让合同。也难怪,毕竟才4000块嘛。


A当时觉得B律师不但收费便宜还善解人意,能够很快就抓住要点,不像我问东问西问得很多又很细,还要求提交很多材料原件审核,费时费力效率低,说的又是这风险那风险的吓唬人,商场如战场,都像我这么麻烦还收购个屁啊,问题是收费还贵。A的经验范围里呢估计也就是请个律师写个合同就成,其它的律师还能干什么?


夜路走多了,总会碰到鬼,这不真让我说中了。原来这家公司由于长期经营不善亏损严重,就把公司的一大半厂房出租给了他人,而且一租就租十年之久。现在问题来了,人家承租方不肯搬走,僵持了好几个月了无法解决。


A问我有什么办法解决,我想了想说,事到如今也没辙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对你是继续有效的,我建议你还是与承租方协商一下吧。我也不愿来费力擦这个屁股。再闲聊了几句,就挂断了电话。



这个案子问题在哪里?律师B没有在全面了解案情以及委托人交易意图的情况下,草率地为委托人起草一个合同了事,而不是根据实际情况与委托人目的设计交易架构,而其实这才是一个专业律师在收购案中最大的价值体现。


一个收购案,律师应该先向当事人全面了解案情,有经验的律师还会着重了解收购意图,然后根据实际情况设计交易结构,根据交易结构可以先签订收购意向书,再做尽职调查、起草合同。如果律师把这些工作都做了,并提示委托人的法律风险,比如带租这个风险,就不会出现如今这种不利局面。


收购可以简单分两类,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由于A的交易目的其实就是这块土地和厂房,用股权收购的方式并不适用于A,收购这家公司的股权虽然也可以得到这块土地,但实际上还有其它诸如工人置、税收、债务等一系列可能存在的问题,在没有进行尽职调查的情况下就贸然收购,我只能说A胆子大,这简直就是一个定时炸弹。而由于厂房又有出租,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法律专业术语叫:“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即使采取资产收购的方式,原租赁合同对受让方仍继续有效,还是无法把承租方赶走。律师帮助委托人在收购之前发现问题并要求转让方解决,这才是王道。如解决不了,则马上放弃收购也能最大化止损。


假如A当时不请律师B,就按A自己的意思,自行起草个厂房转让合同,不管这个合同内容写得有多烂,但至少是另一种法律关系,或许都还有一线生机,可以通过撤销合同的诉讼方式挽回损失,理由就在于厂房存在出租的事实,但出卖方没有告知。


现在可好,请了律师花了钱不说,不但没有解决问题,还新增了问题,而且本来这个问题如果不请律师B还可能可以挽救。这点我没有告诉A,怕他去砸律师B的招牌。应该说这个律师B在收购案上是没有经验的,也可以说是不负责的,但很难说在法律上有责任,因为A与B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就只是委托律师B起草一份股权转让合同而已。


法律工作本身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不同律师之间的收费有时差距非常之大,就因为二者凝聚在相同时间里的专业价值不一,就像医生的挂号费,同样是接待几分钟,专家号是几百而普通医生才几元就是这个道理。便宜未必没有好货,但好货一定不便宜。当然,最糟糕就是那些又贵又不好的,比如“莆田系律师”。总之呢,找律师就像找老婆,不管TA自己怎么说或别人怎么说,最终都要自己亲自去了解过。


本案中,A不能理解不同脑力劳动的价值区别,诸如知识、智慧、经验及责任心等,以为律师B收费便宜,自己节省了5万多元,结果损失惨重,这个案子被律师B练手了,真不知道到底是谁占谁的便宜?


来源:南风法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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