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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救人,反被判全责赔了10万!只因做错了一件事!

2017-04-04 律道湾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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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一则案例:


去年8月8日下午5点,在顺义区机场北线保税区附近,周某驾驶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适遇被告王某驾车同向行驶,两车接触而致其受伤。事发后,王某将现场挪动并将周某送至医院。经诊断,原告周某为锁骨粉碎性骨折和左肩遗留部分障碍等,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今后还需二次手术。周某认为,保护事故现场是被告的义务,但对方挪动原告的摩托车而致没有事故现场,造成无法认定事故责任。对此,被告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万元。


王某辩称,事发是因原告车辆突然向他行驶的车道并线,自己避让不及导致两车接触,原告的摩托车倒地造成其受伤,见原告被车辆压住腿部,他出于救死扶伤精神,挪动摩托车并将其送至医院,对此次事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但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应该由该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王某系直接侵权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变动现场,虽为救人,但未标明事故车辆位置,造成事故责任无法确定,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驾车发生事故后对伤者及时救助是公民应尽义务,但法律规定司机在挪动伤者时应标明车辆位置,以利于事后判定责任。顺义法院判决王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需赔偿周某经济损失10万余元。(北京晨报)


注意以下内容: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发生车祸,出现人伤事故了,急救车来不及、事发路段比较偏远等各种复杂情况。道交法本着以人为本的初衷,可以用事故车送伤者就医。但是必须做到以下两点:


第一,报警,报警,报警!重要事情说三遍!特别是有保险公司的!


报警说明具体情况,请示警察可以挪动现场不?警察会问及你的车辆状况,如果不懂车细节的,就别动车了,造成二次事故就犯不上了。警察会要求你在事故现场拍照留存(如果手机没有拍照功能,也可以用树枝、石块标记现场,尤其是标记清楚伤者倒地的位置),能分清责任最好。保留音视频资料对于后期判责有很重要的作用。其次,打报警电话也间接证实你不是肇事逃逸。再有,真的情况比较严重,警车还会给你开道的。发生事故报警与否,很多保险公司很在意这个问题,但是你打110或者122,都有记录的,算是报过警了,理赔起来也不麻烦。


第二,打120!打120!打120!重要事情同样三遍!


为什么打120?不打120,你懂急救知识吗?你知道你随意的触碰伤者会不会让断掉的肋骨直接插入心脏?会不会伤到脊柱造成截瘫?(此处吐槽下中国考驾照不需要急救常识培训和考核)。所以就算是不让120出车,你也得知道情况是否允许挪动或者如何挪动伤者。


所以,正确的做法就是遵循“保护现场——抢救伤员——报警、报险”法律规定的流程走。


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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