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案件立案管辖法院的12大问题总结
作者:吴杰臻;本文是微信公众号离婚大师原创,转载请联系原作者授权;声明:本文仅供大家交流学习,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办理婚姻案件立案管辖操作指南 | |
一般情形的管辖法院 | |
条件 | 原告就被告 |
管辖法院 | 被告住所地基层法院。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1条) |
概念解释 | 住所地: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其户籍所在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条)经常居住地: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民诉法司法解释第4条) |
特殊情形的管辖法院 | |
条件 | 1.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
2.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3.被劳动教养;4.被监禁。 | |
管辖法院 | 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讼法第22条) |
夫、妻离开住所地管辖法院 | |
条件 |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 | |
管辖法院 | 1.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民诉法解释第12条) |
2.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12条) | |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管辖法院 | |
条件 | 1.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未满一年 |
2.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 | |
管辖法院 | 1.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8条) |
2.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民诉法解释第8条) | |
概念解释 | 监禁是指被看守所、监狱羁押。目前劳改制度已废除,《违法行为矫正法》尚未出台,强制性教育措施尚未明确。 |
军人离婚管辖法院 | |
条件 | 1.只有一方是军人 |
2.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 | |
管辖法院 | 1.参照一般管辖规定。 |
2.由军事法院管辖(民诉法司法解释11条) | |
注意 | 因现役军人在入伍前须统一注销常住户口,服役期间需办理军人身份证,统一由军队管理,故现役军人的住所地为军队单位所在地。若现役军人被派出一年以上的,以该派出地为经常居住地,但不排除有部分军人未注销常住户口的情况。 |
华侨离婚管辖法院 | |
条件 |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离婚的 |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关系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 | |
管辖法院 | 1.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民诉法解释第13条) |
2.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民诉法解释第14条) | |
概念解释 | 一、婚姻缔结地即婚姻登记地; 二、《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对华侨定义中“定居”的解释(试行)>的通知》 (一)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 1.出国留学生(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 2.因工出国人员(包括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 上述解释仅适用于华侨身份的认定,有关华侨在国内的政策待遇,按有关具体规定执行。 |
离婚当事人在国外管辖法院 | |
条件 |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 |
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 |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 | |
管辖法院 | 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民诉法解释第15条) |
受诉人民法院(民诉法解释第15条) | |
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 | |
概念解释 | 居住是取得短期居留权,但未构成定居的情形。 |
涉外离婚判决的承认管辖法院 | |
条件 | 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 |
管辖法院 | 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 |
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法院 | |
一般情况 | 被告住所地法院(民诉法21条) |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 被告经常居住地(民诉法21条) |
双方均在国外定居 | 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民诉法解释第17条) |
有约定管辖 | 约定管辖的法院(民诉法解释34条) |
抚养费、赡养费、抚育费管辖法院 | |
1个被告 | 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民诉法第21条) |
多个被告 | 任意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也可在原告住所地法院(民诉法司法解释第9条) |
抚养权、监护权变更管辖法院 | |
管辖法院 | 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0条) |
继承遗产纠纷管辖法院 | |
管辖法院 |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3条) |
一方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管辖法院 | |
一般情况 | 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2条) |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 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民诉法第22条) |
确定住所、经常居住地的方法: 1.人口信息查询(参见离婚大师公众号文章《广州人口信息查询攻略》); 2.居住会与派出所出具经常居住地证明; 3.小区出具证明(法院未必接受)。 |
作者简介:吴杰臻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高级合伙人,长期专注婚姻家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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