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婚姻家庭案件立案管辖法院的12大问题总结

2017-04-15 律道湾湾
点击上方“律道湾湾”即可免费关注我们喔!


作者:吴杰臻;本文是微信公众号离婚大师原创,转载请联系原作者授权;声明:本文仅供大家交流学习,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办理婚姻案件立案管辖操作指南

一般情形的管辖法院

条件

原告就被告

管辖法院

被告住所地基层法院。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1条)

概念解释

住所地: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其户籍所在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条)经常居住地: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民诉法司法解释第4条)

特殊情形的管辖法院

条件

1.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2.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3.被劳动教养;4.被监禁。

管辖法院

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讼法第22条)

夫、妻离开住所地管辖法院

条件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

管辖法院

1.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民诉法解释第12条)

2.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12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管辖法院

条件

1.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未满一年

2.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

管辖法院

1.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8条)

2.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民诉法解释第8条)

概念解释

监禁是指被看守所、监狱羁押。目前劳改制度已废除,《违法行为矫正法》尚未出台,强制性教育措施尚未明确。

军人离婚管辖法院

条件

1.只有一方是军人

2.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

管辖法院

1.参照一般管辖规定。

2.由军事法院管辖(民诉法司法解释11条)

注意

因现役军人在入伍前须统一注销常住户口,服役期间需办理军人身份证,统一由军队管理,故现役军人的住所地为军队单位所在地。若现役军人被派出一年以上的,以该派出地为经常居住地,但不排除有部分军人未注销常住户口的情况。

华侨离婚管辖法院

条件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离婚的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关系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

管辖法院

1.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民诉法解释第13条)

2.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民诉法解释第14条)

概念解释

一、婚姻缔结地即婚姻登记地;

二、《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对华侨定义中“定居”的解释(试行)>的通知》

(一)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
(二)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含5年)以上合法居留资格,并在国外居住,视同定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被视为定居:

1.出国留学生(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

2.因工出国人员(包括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

上述解释仅适用于华侨身份的认定,有关华侨在国内的政策待遇,按有关具体规定执行。

离婚当事人在国外管辖法院

条件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

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

管辖法院

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民诉法解释第15条)

受诉人民法院(民诉法解释第15条)

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

概念解释

居住是取得短期居留权,但未构成定居的情形。

涉外离婚判决的承认管辖法院

条件

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

管辖法院

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

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法院

一般情况

被告住所地法院(民诉法21条)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被告经常居住地(民诉法21条)

双方均在国外定居

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民诉法解释第17条)

有约定管辖

约定管辖的法院(民诉法解释34条)

抚养费、赡养费、抚育费管辖法院

1个被告

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民诉法第21条)

多个被告

任意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也可在原告住所地法院(民诉法司法解释第9条)

抚养权、监护权变更管辖法院

管辖法院

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0条)

继承遗产纠纷管辖法院

管辖法院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3条)

一方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管辖法院

一般情况

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2条)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民诉法第22条)

确定住所、经常居住地的方法:

1.人口信息查询(参见离婚大师公众号文章《广州人口信息查询攻略》);

2.居住会与派出所出具经常居住地证明;

3.小区出具证明(法院未必接受)。                                     

作者简介:吴杰臻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高级合伙人,长期专注婚姻家事业务。


律道湾湾法律加油站

长按上图识别二维码加关注


点击下面"阅读原文" 【查看历史消息】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