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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与“小三”之间的情债,法院这样判

2017-05-15 律道湾湾 律道湾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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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17条规定“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条所代表的含义一般讲,除非因法定义务或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否则重大的财产处置,应双方一致同意。
《婚姻法解释(一)》规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且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并非各自享有半数份额,而是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


1

男子向小三借钱

法院判妻子无需偿还


长沙男子龙小华(化名)与邓娟(化名)系夫妻。由于“第三者”谭萱(化名)的介入,龙小华与其同居。同居期间,龙小华向谭萱借款十一万两千元,龙之后偿还了一万元。


谭萱为了追回剩下的十万余元的债务,将龙小华与邓娟一起告上了法院。


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上述债务发生在龙小华与邓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龙小华、邓娟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邓娟不服判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龙小华与谭萱之间的借贷事实,虽然发生在龙小华与邓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当时龙小华与邓娟夫妻关系恶化,谭萱与龙小华同居,龙小华将向谭萱所借款项用于与邓娟家庭生活不符合常理。如果要邓娟对龙小华与谭萱双方在同居期间的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则明显有悖于公序良俗。因此,二审法院将该债务认定为个人债务,由龙小华负责偿还。


2

丈夫送小三48万元 

妻子上法院讨回来


几年来,杨某先后送给小三陈某48万元,妻子周某知道后,将陈某告上法庭讨要这笔钱。法院最终支持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周某和杨某结婚多年,然而杨某背着妻子,与陈某发展婚外情。为了表达自己对情人的好,2012年起,杨某先后向陈某转账共计37万元,且代陈某支付购房款、购车款、保险费等11万元。


事后,周某将陈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杨某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陈某的行为无效,并要求陈某归还48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在赠与陈某48万元时并未经配偶周某的同意,属于无权处分。陈某在接受赠与时,明知杨某尚未离婚,仍无偿接受赠与,不属于善意取得。


最终法院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判决陈某得支付周某48万元。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擅自赠与第三者,赠与合同应属无效。


3

丈夫赠情人二百多万 

妻子诉请返还获支持


丈夫出轨,在此期间还通过转账等方式将二百多万赠与情人,妻子发现后,以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和违反公序良俗向法院提起诉讼。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12日披露,该院审结了此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人郭某归还93.52万元。

  

丈夫私赠情人财产 妻子愤而起诉

  

张某与丈夫于2002年4月登记结婚。2009年至2013年9月,丈夫在外与郭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丈夫瞒着张某,多次将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资金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赠与郭某,共计277.07万元。张某认为郭某明知对方是有妇之夫,与其丈夫发展不正当男女关系,违反婚姻法和公序良俗,且其丈夫未经张某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郭某,侵害张某的合法权益,赠与行为无效,要求郭某返还277.07万元。

  

张某的丈夫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承认与郭某保持情人关系期间,多次通过现金、转账的方式向郭某支付钱款,包括诉争的277.07万元,均是以各种理由欺骗妻子用于投资,赠与之事未告知张某,也未取得张某同意。

  

赠与还是资金往来 双方各执一词

  

张某及其丈夫主张277.07万元是对郭某的赠与,但郭某却否认赠与行为。

  

郭某对与张某丈夫的关系,及两人之间银行转账277.07万元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该款项并非赠与。称其中124.09万属于张某丈夫委托其转给他人的资金往来,郭某收取后已转与他人。在2010年至2013年期间,郭某通过银行转账归还张某丈夫欠款163.27万元,并代张某丈夫归还他人借款及利息20.28万元。而且两人交往期间,郭某为张某丈夫产下女婴,张某丈夫承诺孩子出生后的费用由其承担,但未履行,应在277.07万元中扣除。

  

擅自赠与夫妻财产无效 法院支持部分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丈夫通过银行转账汇款277.07万元给郭某,郭某对此没有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除夫妻财产分别制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不区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张某丈夫与郭某以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相处,违反婚姻法有关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在此期间交付给郭某的款项,郭某无证据证明已经返还的部分,应当认定为张某丈夫擅自赠与夫妻共同财产,侵犯张某共同财产权,该赠与行为无效。

  

对郭某已归还的163.27万元和代归还他人借款利息20.28万元,有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为据,且张某及其丈夫未提供证据证明163.27万元是郭某返还除诉争277.07万元以外的款项,也无证据证明除诉争277.07万元之外还交付郭某其他款项用于代其归还借款,故163.27万元和20.28万元应予扣减,剩余93.52元是张某丈夫擅自赠与夫妻共同财产,郭某应返还。对郭某称其中124.09万属于张某丈夫委托其转给他人的资金往来,收取后已转与他人,无证据证明不予采纳。子女抚养费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对扣减抚养费不予采纳。遂判决赠与行为无效,郭某返还张某93.52万元。

 

法官说法:私赠情人财产违反《婚姻法》也有悖公序良俗

  

《婚姻法解释(一)》规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且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并非各自享有半数份额,而是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情人,违反了《婚姻法》,侵犯了财产共有人的合法权益,赠与行为无效。

  

《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展不正当男女关系,将财产赠与情人,与我国提倡的社会主义道德相违背,违反了公序良俗。(陈立烽 袁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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