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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案”庭审结束,择日宣判(庭审全记录)

2017-05-28 律道湾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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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高院;“律道湾湾”商务合作:微信zm15367846783,邮箱:1033645968@qq.com


5月27日,山东省高级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


被告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聊城市中级法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于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受理该案。


山东省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于欢及其辩护人、被害人郭彦刚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害人杜志浩近亲属暨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杜洪章等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以及被害人严建军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苏银霞、杜建岗作为本案的证人出庭作证。经庭前会议征得各方意见,本次庭审只审理案件的刑事部分,附带民事部分以不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二审庭审重点围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及各方提交的新证据等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检察员、上诉人、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均充分发表了意见。法庭辩论结束后,于欢做了最后陈述。法庭充分保障了各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随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日宣判。


当事人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专家学者、律师代表、媒体记者、社会各界群众等100余人旁听了庭审。

经过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目前,“于欢案”二审庭审已经结束,法庭将择日宣判。

“于欢案”二审,庭审全记录!

审判长:庭前会议时,只有检察员和杜志浩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其他诉讼参与人未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合议庭经研究决定,通知证人苏银霞、杜建岗出庭作证。


审判长:庭前会议中,辩护人提交了3份新证据,检察员提交了23份新证据,各方均已查阅。其他诉讼参与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审判长:对原审判决确认的证据及辩护人、检察员宣读、出示的新证据,各方均已发表了意见。法庭已经听清楚并记录在案。以上证据是否合法有效,合议庭评议后将在裁判文书中予以确认。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针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确认的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辩论意见应当简明扼要,不要重复。

审判长:上诉人于欢,你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由你的辩护人为你辩护。
上诉人:能不能先由我的辩护人为我辩护,然后我再自我辩护?
审判长:可以。

审判长:上诉人于欢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检察员的出庭意见、被害人郭彦刚的意见、各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本庭已经听清楚,并且已经记录在案。合议庭评议时,对各方的意见将予以充分考虑。各方如果还有新的意见,可以在庭审后以书面形式提交法庭。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


上诉人于欢最后陈述:

审判长:法庭审理结束。本案待合议庭评议后,将定期宣告裁判。宣判的时间、地点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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